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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之“罪”

2013-07-22 13:27 作者:一页先生  | 7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结婚之惑者,房子、车子、孩子也。其“罪”之者,不在男女,在收不敷出也。于大龄未婚无干。但凡人子皆树“无后为大”为己罪。故世有五十未育离而再结者。

人之者,宇宙之尤物,世间之精灵也。世间无此精灵则章法混乱,荒芜狼藉。否则,井然有序,精彩纷呈。故凡人子皆应担当繁衍后代之职能,于世间生命之更替,于人类老少之衔接有不可推卸之责任。否则,传宗接代奈何?

人之者,世界之血液,社会之细胞也。社会无此细胞则躯壳囊瘪,萧条萎靡。否则,精神抖擞,蒸蒸日上。故凡社会之职能机构皆应尽力关怀,于企业内做红娘加强协调,于组织外牵红线予以搭桥,以此壮我企业,固我组织,兴我社会。否则,后继无人奈何?

人之者,民族之生命,国家之未来也。吾乃国之大国也。人无婚何以有人,国无人何以为国。计划生育虽乃国策,然不可不婚而绝育。故凡国之公民,皆应尽自我之本能,抛开“三子”之惑,经人伦之道,繁茂中华。否则,国之建设奈何?外强来袭奈何?

人之者,家庭之希望,父母之宝贝也。父母者,人伦之换也,人皆有父母,人皆为父母,人伦之始至今及后依然也。故家无子嗣香火断,人无绕膝枉安宁。然我等未婚惟“三子”之

惑耶?有无独生之意?如此,无夫妻之想,无父母之念,于国于家岂无羞涩;于祖于宗岂无愧疚?事无教化,业无传承,岂不愧对父母;愧对先人耶?然此非“罪”也。未婚之“罪”,“罪”在父母,“罪”在社会,“罪”在基层也。(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201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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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之“罪”的评论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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