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三权分立
羑河纪事三二四
美式三权分立
文生
西方中世纪时期,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为上帝的意志(君权神授)和统治者的家族血缘关系。
进入启蒙社会以后,随着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宗教权威的式微,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也从上帝或皇帝转到了世俗社会中的人(即人民)身上。
世俗社会如何运行?思想史上说是雅典民主制度的继承发展。(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欧洲思想家认为,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成文的法律、公正的仲裁者和能够执行判决的强制权力,所以个人的自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此,人们组建了社会,形成议会的立法权力和政府的行政权力,以及司法机构,由它们来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由于立法要以自然法为依据,而自然法是不成文的,加之人们由于情欲或利害关系而不能正确认识或应用自然法,所以最好委托适当的人选来做这一工作。因此人们也把洛克的主权思想称之为议会主权论。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由人民委托的代表来行使,而行政权则由国王来行使。
在卢梭看来,“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政府是主权者委托的执行者,政府官员只是人民的公仆,人民随时“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政府的行政权力,是人们自愿地签订的契约授予的,当它被动时就称之为国家,当它主动时就称之为主权者。卢梭认为,一个国家只要主权(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掌握行政权的政府的形式无论是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还是混合制,都属于共和国。
洛克心中的民主是人民同意原则,体现的是“被统治的民主”,即“得到同意的统治”。
卢梭心中的民主是人民主权原则,体现的是“统治的民主”,即人民直接进行统治的民主。
人民主权原则面临的困境主要是:一,它很难真正实施于人口多、地域广的社会,因为它面临着人们无法集会讨论等技术性难题,这也是卢梭把它寄希望于小邦寡民的原因;二,它很难在一个高度多元且社会分化严重的国家实施,因为这样的社会中高度一致的公意很难达成,这也是为什么卢梭理想的是一个平等程度较高的社会的原因;三,它面临一系列困难,如多数规则的局限性、偏好一致的困难性、偏好强度的差异性和政治目标的多元性等难题。
人民同意原则面临的困境主要是代表问题及公共舆论问题。代表问题主要是代表和选民的关系问题,代表应该代表选民的局部利益?还是应该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如何保障代表能够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他们利用权力谋取自私的利益?公共舆论问题,怎么防止公共舆论被特殊利益集团所操纵从而背离公共利益的问题。
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以人民的名义制定,但它是由“商人、制造商、种植园主、银行家、律师”参加拟定,“小农业主和城市手工业者没有代表参加。”这样的立宪过程,按照人民同意原则都不太合格,就更谈不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了。
但是西方为什么强调实行的人民主权原则?这是因为在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觉醒、平等观念日益流行的时代,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同意原则相比,在道德上更有优势,在政治上更有感召力。
从现实上看,人民同意原则具备可行性,这也是现代国家大多实行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原因,是在不充分的意义上实现了人民同意原则。
洛克、孟德斯鸠比较早地提出三权分立。
洛克的三权分立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没有司法权,而联盟权不过是一种行政权。孟德斯鸠提出司法权,但认为司法权微不足道,重点是立法权和行政权。
孟德斯鸠的重要贡献在于提出了分权制衡的基本理念,指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对付权力滥用的根本办法是用权力制约权力。他还分析了任何两种权力结合在一起或者三种权力合而为一的危险。
三权分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要等到美国1787年制定宪法的时候。
1787年美国55位国父齐聚费城制定新的宪法。这个宪法和当时正在施行的《邦联条例》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当这部新宪法制定完之后,面临着一个批准的问题。
新宪法的有力支持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认为有必要阐释新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澄清各种各样的误解和偏见,促进新宪法的批准通过。于是,他邀请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等1787年参与起草美国宪法的国父们在纽约的报纸上发表文章,形成了《联邦党人文集》,文章的作者们不仅是一流的政治理论家,而且是出色的政治实践家,由他们起草的宪法及说明经得住了时间的检验。
《联邦党人文集》由85篇文章构成,围绕从邦联政府过渡到联邦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架构展开。
邦联是建立在每个州同意之上的,邦联的统治对象不是公民个人,而是每个州;如果一个州不遵守邦联政府的法律或者决议,那么,邦联政府除了动用武力之外没有任何办法,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执行法律或者决议。
联邦的统治对象是公民个人,不是集体或者组织。它让每个公民交税,如果有人不交,它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审判,直至把他送进监狱,不需要发动战争。
美国的国父们主张建立联邦政府,以保护他们来之不易的自由。这个联邦共和国架构的核心是双重的分权制衡。
一方面是横向的分权制衡,即三权分立,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相互分立、相互制约;另一方面是纵向的分权制衡,即联邦主义,就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相互分立、相互制约。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麦迪逊指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基于英国现实提出来的,现实中英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之间虽然分立但不仅有关联,而且在功能上还有一些交叉。如行政权在国王手里,但他也拥有一部分立法权。
在麦迪逊看来,在三种不同的政体中,容易滥用权力的来源是不一样的。
在世袭君主制政体中,滥用权力的主要来源是行政首脑,也就是国王,很难对他进行制约。
在直接民主制中,滥用权力的来源是行政部门。直接民主制中参与政治者人数众多,民众的激情很容易战胜理性,个别善于蛊惑人心的人就会占据统治地位,表面上看起来更加民主,其实质更加寡头。
在代议制政体中,滥用权力的主要来源是立法机关。一方面,立法机构扮演着主动、积极的角色,而且人数比较多,对民众的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是唯一有权向民众征税的机构,它掌握着钱袋子,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麦迪逊看来,三权分立不仅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不同的权力分立开来,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构行使,但这三种权力之间还要有相互关联,这样当一个机关滥用其权力时,其他两个机关才能够阻止其滥用。
譬如,国会掌握着立法权,总统拥有对法律的否决权,法院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国会有权弹劾总统和法官,总统有权提名法官,国会有权批准法官,法官有权宣布总统的命令或者行为违宪等等。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这是立法机关内部进一步的分权制衡,因为每一部法律必须同时经过两院批准才能生效。两院制的重要作用之一是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实行一院制,且按人数选举代表,结果可能会导致人口多数的州欺压人口少的州,无法获得救济。
众议院根据人口的数量产生议员,而参议院则根据地域产生议员,即每个州都有两名议员,这样人口多的州欺压人口少的州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多数暴政。
《联邦党人文集》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汉密尔顿提出,确保司法独立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另一个是法官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前者确保法官的职位是永久性的,不用担心自己的工作,只要他品行端正;后者确保法官能过上体面的生活,不用担心自己的生计。这两条从制度上确保了法官的独立,使其不需要听命于或者依附于任何人。
汉密尔顿还专门论证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宪法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法律反映的是立法机关代表的意志,人民高于人民的代表,所以宪法必然高于法律。当法律和宪法发生冲突时,法官只能适用宪法,宣布法律违宪、无效,否则,宪法就没有意义了。当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因为管辖权发生纠纷的时候,要由联邦法院来裁决,而不是州法院来裁决。因为联邦法院的裁决必须根据联邦宪法来作出的,不能违背宪法。假如把这个权力交给州法院,州法院会依据本州的宪法进行裁决,这样的话,联邦和州之间的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会危及联邦的存在。
通过双重的分权制衡架构,美国国父们构建的是一种多中心秩序。多中心意味多权力中心,这些权力中心之间没有等级隶属关系。
美国是一个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政体,大量宪法性的文件都是从地方性文件开始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以及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宪章》等无数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1787年宪法是对此前一百五十多年的宪政经验的总结。
人们对共和国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人将君主政体、绝对主义体制也被称为共和国。麦迪逊指出,共和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政府的所有权力来自人民,二是政府官员由人民选举或者任命,且有任期限制,或者,只有品行端正才可终身任职。
麦迪逊从五个方面指出新宪法并没有建立一个单一制或者中央集权政体,而是建立了一个兼具邦联性和单一性的联邦政体。
第一,从确立政府的基础来讲,政府是邦联性的,而非单一性的。新宪法是建立在美利坚人民同意和批准的基础之上的,是通过选举的专门代表来实现的,这些代表的任务是批准或者不批准这部宪法,一旦完成了这个任务,他们就解散了。
第二,在批准新宪法的时候,每个州的公民选举代表在本州召开制宪会议,决定是否批准这部新宪法,同时,这部新宪法的批准由3/4的州同意才在批准的州生效。
第三,从政府的一般性权力来源上看,新宪法既带有邦联性,也带有单一性。首先,众议院是根据合众国的人口来产生代表的,它的权力来源具有单一性。其次,参议院是按照平等代表制产生议员的,它的权力来源与人口多少无关,是邦联制的。再次,总统的权力来源具有复合特性,既具有邦联性,又具有单一性。一方面,总统的选举要经过选举人团,而选举人团的人数等于各州参众两院的议员总数。另一方面,总统选举是全民投票。
第四,从权力的范围角度来看,联邦政府和各州各享有一部分主权,联邦的权力是列举式的、有限的,而剩余的权力都归各州享有。
最后,从宪法修正案的角度来看,新政府既非完全单一性的,也非完全邦联性的。新宪法修正案让各州同意又没有要求所有的州同意。如果要求所有的州都同意的话,就变成邦联了,而要求3/4的州的同意形成的是联邦,这样,一个州的不同意就不能成为阻止宪法修改的理由。在邦联时代,任何一个州不同意,宪法也没办法修改。
美国1787年宪法既不是一部邦联宪法,也不是一部单一制宪法,而是既带有邦联特性也带有单一制特性的宪法,是一部真正的联邦宪法。它所建立的政体是一个联邦共和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共和国,在人类历史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到了20世纪之后,进入大众民主时代,很多人对参议院的间接选举不满,于是美国在1913年通过了第十七修正案,将参议员的选举改为直接选举。
大众参与后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个是选举娱乐化,选举越来越成为政客争取选民选票的闹剧。二是空头支票盛行,政客们为了选举成功竞相许诺如何如何,当选后“灵活”处置。三是政党互相攻讦盛行,导致族群政治、政治极化、政治正确流行。
美国国父们的三权理论与现实安排,以及他们在总统竞争中的君子之争,加上美国的高速发展,使美国人确信自己处于山之顶巅,尤其是二战以后,将自己的模式定性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而强推,甚至不惜发动战争。
今天,美国的总统权力很大,特别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总统的行政权不断集中和扩张,这是因为战争要求在短时间内集中人、财、物,需要新的授权,可新的权力一但授予,收回就困难了,这也是大多数美国总统发动战争的不便明说的原因之一。不过总统再强势,也没有权力亲自去制定法律。
美国的最高法官的任命也体现了党派之争,人们据之能预先推断出判决结果。法官有权解释宪法,宪法产生的基础被架空。
马克•吐温在镀金时代所写的《竞选州长》,写了美国民主乱象,现在更是不堪。
美式民主灯塔在褪色。
在中国人看来,还应该加上监督权。
拉拉杂杂这么多,老文不知老歪是否理解。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