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人何以是目的” ——以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为中心
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中,康德提供了一种在自然历史视域下论证人缘何是且如何成为“目的”的思路。在这一视域下所有被创造物的禀赋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惟有人不同于其他被创造物的人性的、人格性的禀赋,使其能够是目的。但是由于人并非纯然理性的存在者,所以在人客观上是“目的”与人通过主观行动使自己成为目的之间尚有一段距离。由于人类就其禀赋而言是且能是“目的”,所以当其实际行动不能使自己成为“目的”时,我们理应对其合乎目的的行为方式展开探索,以期找到人类改善并真正成为目的的途径。 “人是目的”是贯穿康德思辨哲学、道德哲学和宗教哲学的一个重要观念,康德在其多部著作中都曾对其展开论述。学界历来重视对康德“人是目的”思想的研究,但较少有将这一思想与《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联系看待的论述。更有甚者将“人是目的”观念理解为“功利主义。 ”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中康德从自然界呈现出的合目的性线索出发,在对人类历史的无序状态有所体察之后尝试将人类历史纳入自然历史,以证明全人类整体的历史进程有其自身目的且人类就是自然本身的目的。 在自然历史的视域下,人的禀赋都是自然所赋予的。因此,想要分析《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中所蕴含的“人是目的”思想,首先应厘清康德对人之自然禀赋的和普遍历史的说明。进而需明白人类缘何能够是目的。最后才能明确,客观上是“目的”的人,如何能够通过自己的行动使自己成为目的。 一、康德对人之自然禀赋和普遍历史的说明 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中康德指出,我们应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试图发现某种自然的目标:“根据这种自然的目标被创造出来的人虽则其行程并没有自己的计划,但却可能有一部服从某种确定的自然计划的历史”。之所以说人类的行程没有自己的计划是因为,人类的努力“并不像动物那样仅仅出于本能,同时又不像有理性的世界公民那样是根据一种预定的计划而行进”。即人类行为的做出,并非纯然出于本能或理性。由于人类整体行为的这种无计划性及其历史进程中的非理性表现,我们不能假定人有属于自己的理性目标。而试图为人类的行为寻求一种自然目标的尝试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类的行为却正如任何别的自然事件一样,总是为普遍的自然律所决定的”。 按照一种自然计划的观点看待和考察人和其他被创造物的生存,意味着将他们所具有的能力和“本性”都视为自然所赋予的禀赋。唯有如此,在感官世界中所体现的自然的合目的性对其行为整体上才是有效的。康德把一个被创造物的禀赋“既理解为它所必需的成分,也理解为这些成分要成为这样一个存在者的结合形式”。即禀赋是属于存在者的源始内容,被创造物要成为某一特定的被创造物则需要禀赋的特定组合。 依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中的说法,人之自然禀赋主要有“非社会的社会性”、和辨别道德的能力。非社会的社会性:“也就是指人类进入社会的倾向,而这一倾向又是和一种经常威胁着要分裂社会的贯穿始终的阻力结合在一起的,”辨别道德的能力则是我们对道德法则产生兴趣的基础。另外人作为有生命且有理性的存在者,动物性本能和理性自然也属于其禀赋的组成部分。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进一步将人的禀赋划分为,动物性的禀赋、人性的禀赋和人格性的禀赋。“人的动物性禀赋可以归在自然的、纯然机械性的自爱的总名目下,这样一种自爱不要求有理性”。 “人性的禀赋可以归在虽然是自然的、但却是比较而言的自爱(为此就要求有理性)的总名目下;也就是说(只有与其他人相比较,才能断定自己是幸福的还是不幸的”。 “人格性的禀赋是一种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道德法则当做任性的自身充分的动机的素质。这种易于接受对我们中的道德法则的纯然敬重的素质,也就是道德情感”。综上而言,人与其他被创造物共有的禀赋,及其作为理性存在者独有的禀赋的结合,使人成为人。 所谓“普遍历史”对康德而言,就是一部以人类全体为考察对象的观念的历史。总体而言《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就是康德按照“当世界的行程可以用某种合理性的目的来加以衡量的时候,它那历程应当是怎样的”这一观念,为人类寻找一部自然计划的历史之线索的哲学尝试。如前所述,正是由于人类的历史进程整体上缺乏一部理性的历史而非任一人类个体缺乏理性,我们才应将人类历史纳入一部自然计划的历史,以便在合目的性视域下期待并找到人类行为整体的目的。 二、人是“目的”在于其自然禀赋的特殊性 在自然历史的视域下,虽然我们可以将人和其他被创造物的行为看作合目的地进行的,但是自然律本身既非自然的目的也不向他们提供目的,而只是对合目的性的预示。即在自然律之下,被创造物的生存可以且应当实现其目的。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指出,如果一一种客观合目的性“单是按照自然中的nexus effectivus(起作用的联系)而不借某种特殊种类的原因性、即目的原因性(nexus finalis目的联系)之助将会是在最高程度上的偶然性的”。这是因为如果自然并非依靠“目的原因性”而起作用,那么它本可以用诸多方式、而非必然选择某一种方式构成自己。甚至无目的因的客观合目的性“毋宁正是人们主要援引来由以证明它的形式的偶然性的东西”。这是因为将无目的因的客观合目的性当作被创造物自身的目的,无异于将对自然律的单纯服从视为目的。而在单纯服从自然律的意义上,被创造物的行为只是出于自然的机械作用才做出的。这不仅将使人除生物性禀赋之外的禀赋成为多余的,同时也是对自然合目的性的否定。 相反只有在将自然视为按目的因起作用即“大自然即使是在人类自由的演出过程之中,也并不是没有规划和目标而在行进着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根据自然界呈现出的合目的性认为:“一个被创造物的全部自然禀赋都注定了终究是要充分地并且合目的地发展出来的”。换言之,我们对自然向我们显示的人与其他被创造物的合目的性的确信,需要建立在自然本身有一个目的的基础之上。或者将禀赋赋予存在者的自然,本就按目的因起作用并因此有一个目的。这同时意味着,被创造物禀赋的合目的发展在合乎自身目的的同时,也是合乎自然目的的。 康德进而指出,“如果一物自己是自己的原因和结果(即使是在双重意义上),它就是作为自然目的而实存的;因为这里有一种原因性,这类原因性若不给它加上一个目的,是不可能与一个自然的单纯概念结合起来的”。如果目的不是目的主体仅仅凭借自己达成的,那么这一目的在作为自身目的的同时也将是其他被创造物达成目的的手段。 “大自然决不做劳而无功的事,并且决不会浪费自己的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说明禀赋对于自然的创造物而言是自足的,即自然将禀赋赋予被创造物的同时,也许诺了其禀赋的发展以及这一发展的合目的方式。并且因被创造物之间禀赋的差异,其自身目的也有所不同。而大自然的手段只是将禀赋赋予被创造物并颁布自然律。因此自然的目的也正是借由被创造物目的的实现才得以实现的。 如果将自然视为按目的因起作用的,那么处在自然律之下的每一个被创造物都是自然有意为之的。不过“自然的每一个事物都按照法则发挥作用惟有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亦即虽然非理性的存在者在服从自然律的意义上也是自然的然的一个结果,但其行为的做出只是由于在自然律之下的机械作用而非任何主观原则。因而非理性存在者不会是自己的原因和结果,也就不是作为自然目的而实存的。因此之故,只有并非单纯出于本能和机械作用而行动的被创造物才有可能是或成为自然的目的。 如前所述,虽然在具有生物性禀赋的意义上,人与其他生物是处于同一层次且听从本能行动的。不过在生物性禀赋之外人还拥有理性、人性的禀赋和人格性的禀赋。而“一个被创造物身上的理性,乃是一种要把它的全部力量的使用规律和目标都远远突出到自然的本能之外的能”。进而自然的禀赋虽然不是唯一的却应有一个共同的目标: “这些自然秉赋的宗旨就在于使用人的理性,它们将在人—--作为大地之上唯一有理性的被创造物——的身上充分地发展出来,但却只能是在全物种的身上而不是在各个人的身上。”所谓“自然禀赋使用理性”其实是,人之自然禀赋的合理发展都要以理性为中介,令其约束生物性禀赋乃至人性禀赋并使人格性禀赋得到发展。唯有如此人之生存和历史才能是合目的地进行的,并且自然的目的也将通过人自身目的的实现而达成。 三、符合道德律的自由之运用使人凸显为目的 虽然自然“把理性和以理性为基础的意志自由赋给了人类,这就已经是对她所布置的目标的最明显不过的宣示了”,不过由于人作为生物也具有生物性禀赋,所以并非总是单纯按理性来行动的。因此人客观上是目的与人凭借其行为使自己成为目的毕竟是不同的。甚至在人类运用理性却不使理性主导其行为的情形下,其自由虽然也可能给自己带来幸福,但对人类整体而言却可能是相当有害的。 “人是一种动物,当他和他其余的同类一起生活时,就需要有一个主人。因为他对他的同类必定会滥用自己的自由的;而且尽管作为有理性的生物他也希望有一条法律来规定大家的自由界限,然而他那自私自利的动物倾向性却在尽可能地诱使他要把自己除外。因此,他就需要有一个主人来打破他那自己所固有的意志,并迫使他去服从一种可以使人人都得以自由的普遍有效的意志”。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同时具有生物性禀赋,因而可能会滥用其自由。所谓人类固有的意志就是“自私自利的动物倾向性”,由于这一意志的存在,人与人之间自由的合理运用以及普遍有效的法律都是不可能的,也就不会有人类禀赋合乎目的的发展。所以为了人类的改善这一目标,需要对人的动物倾向性进行限制。 依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中的观点,对人类动物倾向性意志的打破以及普遍意志的产生,只能求助于一位“自身乃是公正的、正直无私的首领”或一部完美的公民宪法。但是由于人类并非绝对的理性存在者,以上两者都是难以找到的。因此之故,“大自然使人类的全部秉赋得以发展所采用的手段就是在社会中的对抗性”。即通过这种“非社会的社会性”乃至通过战争,训练、教导人类的理性,使人类的其他禀赋不至于因安逸而沉睡并纠正其不合理运用,并最终迎来能使人类得以改善的合法秩序的到来。 而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则指明了使人成为目的的另一条道路,其理想结果与以“公民宪法”的效果是一致的:“如今由此无可争议地得出:任何一个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无论它所服从的是什么样的法则,都必须能够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因为正是它的准则对普遍的立法的这种适宜性,把它凸显为目的自身”。人作为目的不能仅按自己的主观原则行事而应服从某种法则,只有服从某种法则的人才能成为自然的(终极)目的。换言之,人作为立法者的前提在于,人本身需要服从理性或合目的性自然的立法。与外部的“公民宪法”不同,这里的法则源于人类内在的人格性禀赋(道德情感)。同时,虽然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有将个人准则视为普遍法则的欲求,但这则要求其准则必须是对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人类整体都有效的。因此这法则只能是就其本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亦即“道德律”。 “我们最终把道德的确定概念回溯到自由的理念,但我们却无法证明自由在我们自己里面和在人性里面是某种现实的东西;我们只是看到:如果要把一个存在者设想成为理性的、而且就其行动而言赋有其因果性的意识的、亦即赋有一个意志的,我们就必须预设自由;而且这样一来我们就发现:出自同一理由,我们必须把“按照行动自由的理念规定自己”这种属性归于每一个赋有理性和意志的存在者”。与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一文中,所论及的实践运用中的自由不同,“自由的理念”是无法在经验中找到和阐明的。在这里“自由的理念”只是,使理性存在者在感官世界的因果律之外,应当完全对自己行为的因果性负有责任的先验预设。换言之,如果人是绝对自由的(尽管是在先验理念的意义上),他就可以按其意志行动同时意味着必须为其全部行为负责。因而也不能以经验世界的机械因果律为理由,拒绝对道德律的服从。 为了人类的改善要使客观上必要的对道德律的服从,在每一个人类个体主观上也是可能的,同时也需要理性必然规定意志,即意志为服从道德律而进行的自律。”意志的自律是意志的一种性状,由于这种性状,意志对于自身来说(与意欲的对象的一切性状无关)是一种法则。因此,自律的原则是:不要以他方式作选择,除非其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起包含在同一个意欲中”。亦即基于意志自律的自由与对道德律的服从是同一的。并且由于意志自律是人类意志内在的性状,人类凭借其自身遵守道德律并促进自我改善在主观上也就是可期待的了。 四、对人作为目的与其普遍历史之关系的辨析 依康德人作为目的与普遍历史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在普遍历史即将人类当作整体来看待的意义上,人之禀赋的合理发展才使其成为目的。而当人类整体在其历史进程中的实际行动有悖于其禀赋合理发展且不能使自身成为目的时,我们则应当寻求促进人类改善的途径。 按照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中的表述,这一途径就是:将人类历史纳入自然历史,通过自然界呈现出的合目的性线索证明,人类应当且能够合目的地行动并使自己成为自然的目的。同时人类合目的地发展这一目标,惟有借助一部对人类全体普遍有效的“公民宪法”才能实现。这将更多地依赖于人类的非社会性(对抗性)禀赋——只有非社会性禀赋才能使人类的其他禀赋不至于因安逸而沉睡并纠正其不合理运用。 然而,若不对自由本身进行规定以及给予道德情感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应当以促进人类合法秩序产生为限度的“对抗性”,在实践层面上是极易逾越这一限度并使人类历史更为混乱的。换言之,人类的整体改善似乎不应以“对抗性”为主要手段,以期促进人类其他禀赋的合理运用。或许,作为人性禀赋的对抗性与作为人格性禀赋的道德情感的相互促进,更有可能实现上述目标。 参考文献 : [1]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2] [德]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M].李秋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 [3] [德]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4]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