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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说合同约定的报酬是税前金额,少给我工资该怎么办?

2023-02-13 22:26 作者:彭怀文轻松财税  | 我要投稿

用人单位说合同约定的报酬是税前金额,少给我工资该怎么办?

辅导机构说合同上的课时费是税前,少给我工资怎么办?

我在一个线上的辅导机构当助教老师,当时签了合同是6000元的总课时费,之前几个月正常给工资,但是现在突然说要扣我的税收,只能给一部分,我不太懂税收,合同上也没有提及,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解答: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都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不管个人跟培训辅导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辅导机构作为实际支付方则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个人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协议)的,只要没有合同(协议)条款中特别注明报酬属于税后金额的,应视为是税前金额,用人单位在实际支付时应依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按照提问描述的网上当助教老师,实务中多数情况下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协议)”,只要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也不需要到单位打卡考勤等,个人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时,预扣税率是20%。

因此,6000元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不考虑增值税)。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税率较高,且“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没有其他项目收入或总体收入较低时,可以通过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度综合所得汇算,重新计算全年应缴纳的税金,然后与实际预缴税金比较,多退少补。

在实务中,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由于对税法理解错误或不清楚需要扣缴个税的,在事后发现存在问题,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做补充申报,同时也有权向个人追索代缴的税金。因此,如果前期确实没有扣缴个税的,现在用人单位补扣补缴个税,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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