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治理的中日比较
摘要:校园欺凌在中日两国都是突出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极易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推手。对此两国各自通过立法进行了治理。相比之下,日本的立法中具有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规制校园欺凌、重视家庭与学生本人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处遇相对较重等可取之处,值得中国在将来治理校园欺凌的过程中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校园欺凌 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 青少年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对于施暴者而言,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会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以致最后落入犯罪的深渊;对于受害者而言,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也可能使得他们的心理逐渐扭曲,最后也酿成悲剧。由此可见,治理校园欺凌对于控制青少年犯罪而言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校园欺凌现象在我国十分突出,媒体报道中时常能见到相关的恶性事件。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院就起诉涉及校园暴力犯罪案件165件343人。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国在去年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在邻国日本,也曾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日本政府因此制定或修订了包括《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少年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本文即希望通过中国和日本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制度的对比,为中国更好地治理这一现象,从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供有益的建议。
二、中日有关校园欺凌治理立法的内容
(一)中国关于校园欺凌的立法内容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对于校园欺凌现象不够重视,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校园欺凌的规定。直到近年来,校园欺凌现象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后,有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应当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全国人大经研究后,并未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而是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过程中一并考虑。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被要求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工作制度,并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面对校园欺凌行为时,学校负有立即制止学生欺凌行为,对相关未成年人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引导或管教,通知相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给予指导等义务。同时,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就网络欺凌也进行了相关规定。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同时,将典型的殴打、辱骂、恐吓等校园欺凌行为界定为了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而对于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规定可以参照不良行为,可以由学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此外,教育部等部门还制定《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等关于校园欺凌的部门规章。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设计了一套关于处理校园欺凌的程序:首先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相关事件进行认定与处置;然后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并决定是否进行复查;若进行复查,则复查工作结束后,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此外,《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还强调要强化教育惩戒作用。
(二)日本关于校园欺凌的立法内容
日本对于校园欺凌的关注始于1980年前后,在1980-2010年间,日本文部科学省曾出台过一些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文件。但校园欺凌现象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则是在更晚的时候。2011年,日本一初中男生因受校园欺凌而自杀。而涉事学校和多名教师在知晓事实的前提下,联合当地教育委员会一致对外隐瞒。警方也多次拒绝了死者家属的报案要求,认为这只是“学生之间的恶作剧”。这一事件曝出后,在日本全国引发了广泛关注和巨大影响。受此影响,日本政府推定制定了《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此后,日本还对《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儿童福利法》《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订,由此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治理。
《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学校设置者、学校及其教职员应当承担防治校园欺凌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防止校园欺凌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同时应当对校园欺凌的防治对策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学校应当成立防止校园欺凌对策的组织,开展防止校园欺凌相关的教育活动,设立一系列能够尽早发现校园欺凌的机制,并在校园欺凌发生后依法履行通报义务、确认/报告义务、支援/指导/建议义务、学习环境完善义务、情报提供义务、协作配合警察义务等一系列义务。家长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同时该法对网络欺凌也有规定。此外,为配合《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文部科学省还制定了《防止校园欺凌的基本方针》,明确规定国家的义务包括:加强相关省厅、相关机构、学校、家庭、社区及民间团体间的协作;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引进心理、法律等专家,确保相关人才储备;国家每年调查研究、检验对策实施情况等。
日本《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受刑罚处罚。虽然欺凌者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但却无法脱离《少年法》的规制。因此,只要未成年人实施欺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即使根据《刑法》不负责任,也有可能根据《少年法》被给予特别刑事措施。日本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相关行为可能构成伤害罪、暴行罪、恐吓罪、盗窃罪、毁损名誉罪等多项罪名。即使是因为年龄不满14周岁而不受刑罚处罚,行为人也仍然属于“触法少年”,需要根据《少年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遇。
三、日本的有益经验与对中国的政策建议
(一)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规制校园欺凌
在治理校园欺凌的有关立法模式上,日本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模式,而我国则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笔者认为,分散立法的模式可能存在两个潜在的问题。一是分散立法的模式可能不利于相关规范的学习与适用。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政府、社会和民众素质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他们对于校园欺凌的认识可能还存在不正确、不全面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对校园欺凌治理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可能不利于部分群体对校园欺凌产生完整的恰当的理解,进而影响相关规范在施行过程中的实效。二是分散立法的模式可能会使得相关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从而可能导致法律规范的空白、重复甚至是矛盾。下一节的内容正说明了这一点。
(二)重视家庭与学生本人的作用
日本《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规定了家长有义务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同时学生应当深刻理解校园欺凌的危害和主动参与校园欺凌的防治,尤其是不应成为旁观者而无动于衷或者置身事外。但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则缺乏相应的规定。事实上,治理校园欺凌不仅需要政府和学校的付出,家庭的教育与学生自己的努力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加以规定,这就使得治理校园欺凌的系统工程中缺失了部分零件,整个系统的功能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将来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治理体系时,有必要补上相应的缺口。
(三)适当加重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处遇
整体上看,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处遇相较于中国更重。一是因为日本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较中国为低。二是日本刑法对于行为性质的评价采用的是单纯定性的模式,而我国采取的是定性+定量的模式,因此即使满足责任年龄,也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为“情节轻微”而不被纳入刑事司法的视野,对未成年人的威慑不足。三是相较于日本,我国的处遇措施适用的强制性不足。我国法律中虽然也规定了送至工读学校等处遇措施,但是这种措施并不是强制施行的,而是需要有关人员提出申请,这就导致相关措施实际上有被架空的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适当加重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处遇。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不大规模修改我国现有刑法条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加重对未成年人的处遇。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甚至可以考虑将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年龄在十四周岁的基础上进一步下调。另一方面,对于送至工读学校的处遇措施,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可以增加有关机关依职权启动的模式,或规定一些强制应当送至工读学校的事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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