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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诉法 众合法考戴鹏

2023-05-21 10:45 作者:wuhu21_  | 我要投稿

专题14 期间与送达

1、法定期间:法律规定

绝对不可变期

相对不可变期:院长批准可延长

2、指定期间:法院为当事人确定

之日=之次日,当天都不算,第二天开始算

3、时间节点

①期间届满最后一天是节假日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②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

③耽误与顺延:法院不许依职权顺延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

4、送达

①直接送达

不限于向受送达人送达。既可以向受送达人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也可交由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

不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既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送达,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领取也属于直接送达(通知领取、偶遇送达就等于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范围:调解书不准留置送达

情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

方式: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在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或者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③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向法院提供电子送达地址(确认收悉),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要提供纸质文书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

④委托送达、转交送达

委托——一定是交给其他法院

转交——一定是交给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

⑤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⑥公告送达(推定送达)

范围:简易程序不适用、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前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期限:

国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专题15 调解(法院调解)

一、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二、调解范围:

*诉讼程序可以调,其他程序不能调解(辩论原则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调解适用范围)

*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


三、调解程序

1、不公开为原则(保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调解协议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处分原则的体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违反合法、自愿原则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不能在调解协议内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5、调节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书记载的内容与调解协议的内容有出入——以调解协议为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下达裁定根据调解协议补正调解书的内容

*调解书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当事人可以在签收前反悔(双方当事人没有都签字前可以撤销起诉)

不制作调解书:

*离婚案件调节和好: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签字盖章后作为结案根据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

*其他(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生效):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签字盖章

*不允许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和涉外民事诉讼是例外


6、担保

*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生效:看是否满足民法典有关担保的条件

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7、无独三

看无独三是否承担责任

8、诉讼中的和解

和解后两种结案方式:撤诉(可以再诉)

制作调解书(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程序: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一般没有特定的程序。*调解可以邀请案外人参加



专题16 一审普通程序

*笔误与错误:

不交上诉费——撤回上诉——判决生效

一审诉讼流程时间节点

举证期限届满前——与证据证明有关的事情

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诉讼请求确定


一、概念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要求低(形式、程序上的要求):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适格,要有诉讼权利能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起诉条件符合,原告败诉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1) P19 - 57:45


2、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没有案由

3、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实体处理结案/正在实体审理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撤诉、按照撤诉处理能再次起诉(应有之义)

一事不再理例外:

①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新情况新理由

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不用深究):

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不用管诉讼地位,人一样就行)

②后诉与前诉的标的相同

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完全相同+被前诉的诉讼请求包含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2) P20 - 20:37



4、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起诉:时效中断

受理后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法院取得排他管辖权;当事人取得诉讼地位


5、撤诉和缺席判决


二、诉讼障碍

1、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必考)

①核心区别:

临时性障碍导致庭开不了,法官对诉讼何去何从有谱——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决定

诉讼中发生了较大的障碍,法官心里对诉讼何去何从没谱——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裁定

(5)一定要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

诉讼中发生障碍特别大,案子没法继续了——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裁定

诉讼中=从案件受理之日起到判决生效

延期审理:还有其他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2) P20 - 34:39


*起诉前被告死了——受理前发现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驳回起诉

诉讼中:一般中止;身份终结


三、判决书

只能查生效的判决文书(就一份)



专题17-18 简易程序、公益诉讼程序

一、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是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依职权适用or当事人约定用简易程序

普通可以变成简易,简易不能约成普通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可以电子送达


审限:3+1

审理组织:独任

普通转为简易,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刑诉重新,因为直接言辞原则)


小额诉讼

海事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可以当庭宣判、一次审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审限:2+1

*不能上诉:最高法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般的裁定(例外: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二、公益诉讼程序

原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起诉条件:多了初步证据,少了原告适合


受理案件后10天内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致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可以撤诉


必须将和解、调解协议公告,公告期满,认为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制作调解书——判决

不损害公共利益——调解书结案

公益诉讼不允许反诉

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的受理与裁判不影响同一侵权受害人另行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专题19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起诉与受理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原告

原审的原告被告——被告

原审的有独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被告

原审的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第三人

(不用看主张)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中止执行

1、以案外人身份,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判决结果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关系

1、第三人与再审:择一进行,一定绝对不能同时或者两者都用

2、主体不同:

三撤: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再审:原审当事人;本应作为共同原告、被告的人

3、三撤遇上再审

①原则上再审优先,三撤并入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一审再审——一并判

二审再审——只准调节不准判,调不了发回重审

②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专题20 二审程序

一、上诉时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述所指“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一审法院就是拷本的

三、上诉人的地位

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列出,对照一审判决,谁受损失谁是被上诉人,没有损失的地位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不能上诉!

四、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五、二审范围

仅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

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有错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没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①遗漏一审诉讼请求的处理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②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③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④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但二审认为应当离婚情形的处理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六、审理形式

原则开

七、判决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定发回重审;基本事实不清可以发回重审


调解——必须做调解书


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撤回上诉——上诉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不能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

撤回起诉——案件不审了,从头撤到尾(一审相当于没了),不允许再次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题21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一、再审启动程序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一)谁启动再审

①本院和上级法院启动再审

②检察院启动再审——抗诉(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和检察建议(报请上级检察院备案)

*抗诉的法律效果:必然启动再审,法院不能对抗诉进行审查,必须在30天内直接裁定再审


(二)申诉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

*原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3个)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找检察院

当事人找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院驳回再审;法院逾期对再审申请进行裁定;认为法院再审裁定还是错了

要先去找法院,再找法院(断后性)

检察院的处理——终局性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为还在启动阶段,不知道是不是真错了)


二、重新审理程序

(一)法院管辖

法院谁启动谁来审

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查事实证据比较方便——指定原审中院、其他法院;但是再审审过一次的除外

提审——适用二审程序

没有提审——适用原一、二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院裁定再审案件——不能交别的基层法院

*中院(提审)


(二)原审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再审范围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再审范围,不受当事人请求的限制

*再审中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中依然属于再审程序,还是应当遵循再审范围有限原则,不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例外发回重审后可以增加: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四)再审的结案

1、裁判

再审做出新的判决才能撤销原判

2、调解

必须、应当制作调解书

3、撤回起诉

不能再次起诉

4、终结再审程序

案件私了了,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终结再审,不管案件对错了

受理再审申请,还要审查——并不一定会中止执行



专题21:审判监督程序 P24 - 01:12:06


(五)小额诉讼的再审

向原审法院再审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一审程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否适用一审终审,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



专题22 特别程序

不是诉讼,也不是非诉

一、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生效、不适用再审、三撤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确认

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①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案件之前邀请调解——才属于社会调解)

②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没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问题)

③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1、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②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③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④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⑤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2、处理方式

符合条件——确认协议效力(救济: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六个月内)

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三、担保物权案件

1、管辖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所有权人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处理

符合条件——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救济: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六个月内)

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专题23 督促程序

支付令作出之日起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一)请求给付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可以留置送达、不可以公告送达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二、管辖

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三、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作出之日起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1、异议

债务人在支付令发出后的15天内清偿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既没异议又没清偿——强制执行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起诉的效力

*债权人起诉——导致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起诉——向作出法院起诉,书面异议;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3、督促程序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专题24 公式催告程序

止付——公告——有人申报权利,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查验不是,驳回申请;是,终结,告知起诉

没有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丢了的那张支票作废,法院做一张新的

一、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时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除权判决做出前都行)向人民法院申报

申报成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申报不成立——驳回申报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四、利害关系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时刻注意:该过程不是诉讼,不存在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等


总结

*都不解决纠纷——只要看到解决纠纷的词就是错的(开庭审理、组织辩论、调解等)

*当事人申请,法院只看是否存在纠纷——有纠纷就驳回,终结非诉程序


专题25 执行

一、执行根据

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令

*审判和执行没什么关系

审判是执行的前提❌

执行是审判的继续❌

二、管辖

法院通过诉讼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律由一审法院或者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法院通过非讼程序——作出该文书的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其他——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与诉讼不同的:后立案的撤销案件(诉讼中移送);对管辖有异议,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撤销案件(移送管辖);异议不服,向上级复议(上诉)

三、执行的启动

1、申请执行——原则

2、移送执行(依职权)

①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②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③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④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3、申请执行的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直接以本人的名义申请执行

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⑤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

4、执行通知

10日内发出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措施

四、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决定接受担保,开始计算暂缓执行期间——义务人老老实实挣钱;暂缓执行期间届满,担保期间开始计算

暂缓执行期间内转移、隐匿毁损担保财产,暂缓执行期间届满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考虑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不需要将担保人变更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以担保期限和担保承诺范围为限

五、执行和解

不能调解

1、和解协议的履行

权利人有权申请撤销查封、扣押等

中止执行:

履行完毕——法院裁定执行终结(①发现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另行起诉)

拒不履行——权利人有选择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②权利人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③义务人可以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撤销和解协议

上述三种诉讼均有执行法院管辖


六、代位申请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

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

异议:可以书面,可以口头,必须是对债权债务本身的异议(缺乏清偿能力等不算意义)。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我不欠李四的钱),不成为异议,也不产生相应的效力

*只能代位一次


七、参与分配

1、适用于除法人之外的自然人、其他组织

2、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3、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按比例分配

4、异议:

①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②-①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②-②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八、执行转破产(稍作了解)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时,普通债权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先到先得


九、执行异议(重点)

1、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案外人都能

不涉及实体权利

*民诉法七个复议:同级3个(我要找法院帮忙,法院不帮),上级4个(法院找我麻烦,我不服)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情形一:判房执房

案外人异议(生效判决判了房)——申请再审

情形二:判钱执房——关于房生效判决没判

案外人异议——另行起诉


专题25:执行程序(02) P29 - 41:24


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不关心案件结果(无独三,非要表态做共同被告)

法院裁定中止:申请人原告,案外人被告——许可执行之诉

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原告,申请人被告——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之诉(中止:消极的确认之诉;驳回:积极的确认之诉)

*自始至终由案外人承担证明责任


十、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变更:死亡、失踪;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分立、破产;机关法人被撤销;债权转让

被申请: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


上级复议、另行起诉

*上级复议还在执行中,不解决实体纠纷

*另行起诉,解决纠纷

规律:有些被追加变更的人只要有某种身份,就得对被执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追加与否只需判断身份,没有实体争议,对裁定不服——复议

不仅要有身份,还要有某些实体条件,对裁定不服——另行起诉


十一、执行的中止、终结(了解)


十二、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义务——加倍算利息

迟延履行行为——算迟延履行金


2、赔礼道歉强制执行——公告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的那一刻起,说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加倍利息、迟延履行金

有能力履行不履行,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3、执行共有物


专题25:执行程序(03) P30 - 23:19


4、执行特定物(必考、难)

因为原物没了,执行不能——执行终结

不能裁定执行其他财物或者赔偿

灭失:法律上执行不能

恢复执行——原物毁损灭失——只能另行起诉


总结





专题26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只能使用中国民诉法

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禁止瓦夫哦律师的律师身份

财产纠纷+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与案子有关系就管

涉外的协议管辖——仅使用财产+书面管辖+与争议实际联系(可以约定外国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

平行诉讼(中外都有管辖权):外国法院已受理、判决,中国法院仍能受理;但已承认了外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不受理

没有住所答辩期:收到副本后的30天(正常15天)

没有住所上诉期:30天(判决15、裁定10)

*有些特殊规定——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 特殊的上诉期、答辩期、对上诉状的答辩期(30天)、特殊的送达方式

所有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


专题27 仲裁概述(性价比高)

一裁终局

原则不公开

仲裁委的设立:省会城市、较大的市、直辖市

最低设在设区的市(区、县不可能有)

限定:财产纠纷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以仲裁庭独立)、一裁终局、或裁或审、以协议为基础、公平合理等原则

专题28 仲裁协议(必考)

一、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约定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明确、具体、唯一
  •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一个城市有两个仲裁委(其他一个市只有一个)
  • 名字写的不怎么准确,但能确定具体也行
  • 只约定了仲裁规则,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能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委约会,视为约定仲裁机构;不能确定,没有约定

4、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

  • 无效
  • 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视为有效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 合同中约定有效的仲裁——裁定不予受理
  • 单独有有效仲裁协议书——法院受理,在首次开庭前发现仲裁协议,裁定驳回起诉
  • 仲裁协议书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 首次开庭时才拿出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取得应诉管辖

2、仲裁协议效力具有独立性

3、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只管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无仲裁协议——有仲裁;无起诉

突破(扩张):

  • 当事人死亡——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
  • 法人合并、分立——对承继其仲裁事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 债权债务转让——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主体:

约定的仲裁委+法院(中院: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 法院确认优先
  • 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且已经作出决定,法院不再受理
  • 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以后不准再提仲裁协议无效)


专题29 仲裁程序

一、保全

申请人不能直接向人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必须通过仲裁机构转交

国内仲裁,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仲裁前保全,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案件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仲裁保全的管辖法院可能存在多个。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决定,仲裁委一般不予指定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独任制或合议制

2、合议制:双方当事人分别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选一名仲裁员,之后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独任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选一名

3、仲裁员回避

回避的决定权:主任决定;主任回避——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后果:按照原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程序不一定重新进行(听仲裁庭的)

三、审理方式

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仲裁中的撤回申请(申请人不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不来)

四、仲裁中的和解、调解

和解

1、根据和解协议申请制作裁决书

(诉讼中不允许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两个例外)

2、撤回申请

起诉还是仲裁?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还是原?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一次性的,撤回申请仲裁协议仍有效

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协议失效

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仲裁协议失效

*判断当事人之间有无仲裁协议——有仲裁;无重新定仲裁协议、起诉

调解

1、根据调解协议申请制作裁决书

2、制作调解书

五、裁决

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听首席仲裁员

裁决书要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签名

*署名不承担责任,签名(盖章)要承担责任

  • 判决书——署名
  • 评议笔录——签名,不同意见如实注明
  • 鉴定意见——签名,不同意见如实注明
  • 仲裁协议——签名,不同意见拒签


专题30 司法与仲裁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一个申请执行、一个申请撤销执行:中止执行

二、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①时间: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

②仲裁委所在地中院

③情形: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都不允许撤销

六: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要在开庭前提出异议);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组成合议庭审查:发现法定理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伪造隐瞒证据:通知、建议仲裁庭重新仲裁,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决定

2、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与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一样

3、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审查案件

谨慎




进阶篇01 诉的基本理论部分

诉的客体合并:

单纯合并——几个客体之间没关系

诉的预备合并——主诉得到支持,备位请求就不再审理;主诉得不到支持,才看备位

*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也属于预备合并:解除了——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没有接触——不审理

诉的重叠合并——一个诉讼请求,不同诉讼标的,选一个进行审理

诉的分离(了解)


进阶篇02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部分

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事实+证据:

  • 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作为裁判依据)
  •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予认定
  •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处分原则——强调诉讼请求对法院的约束

当事人主张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违反了处分+辩论

*自认和认诺的区别

法院没有将自认事实作为裁判依据:违反辩论原则

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辩论、平等、处分原则


进阶篇03 管辖

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

1、正常判断管辖

2、是否有互联网法院——有替换,没有保留


有关破产法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

1、只要进入破产程序,一律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破产法T20,已经受理了但是破产,不用移送案件——诉讼中止

3、如果受理的是中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可以管辖权转移

4、集中管辖干不过仲裁协议

*管辖规则一定是在主管内


有担保的合同中主管和管辖问题

1、主管问题一定是各玩各,主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

2、管辖:起诉,找谁起诉就去和他约定的法院,要一并起诉债权人债务人——主债务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进阶篇04 证据和证明

1、 *不是证明对象不讨论证明责任

免证事实——由对方拿证据推翻

无过错责任——过错不是案件的证明责任

不是审理对象——不是证明对象,不用证明——借钱的事情一码归一码


进阶篇 专题04:证据和证明 P39 - 24:09


2、法院查明的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行为效力)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焦点事实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结果和理由没有影响或已经由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除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视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进阶篇05 判决的效力

1、既判力(民诉没有承认既判力)

生效判决视为真理——禁止再诉

*判决的主文才有既判力,理由没有既判力

判决如下:主文;判决如下上面的:理由

抗辩——理由

反诉——诉讼请求,在主文

*法院对部分请求做出的判决及于全部诉讼请求

主观范围:仅对判决双方当事人有效力

例外:

  • 自然人死,承继判决书权利义务继承人
  • 法人合并分立
  • 董事会、股东诉讼,扩张到全股东

时间效力:仅仅对此时此刻(标准时=判决生效时)之前的事有既判力

判决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考题出现既判力才考虑上述内容

2、执行力

只有给付之诉+原告胜诉的判决有执行力


进阶篇06 公益诉讼(不是重点)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补充性(别人不提它才提)

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时,要诉前公告

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市级人民检查院向该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院的身份:公益诉讼起诉人=原告方当事人

上诉和二审:不服进行上诉,市检出席二审(省检可以派员出席)


进阶篇07 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

有仲裁协议,不影响申请特别程序,因为没有纠纷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进阶篇08 案外人救济(超级重要)

1、判断案外人能否提三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划清权利人、义务人、案外人——分别看判决、执行是否侵犯案外人权利


进阶篇 专题08:案外人救济 P43 - 18:04



进阶篇 专题08:案外人救济 P43 - 23:58


模型二:要么掐头,要么去尾


进阶篇09 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无权形式上属于被执行人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物权形式属于第三人

保留所有权买卖:

1、张三把手表卖给李四,张三保留手表的所有权,李四先支付3w,之后支付7w。王五找张三要钱

2、王五找李四要钱


进阶篇 专题09:执行 P44 -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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