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案例分享!对于这些争议和思考,你的答案是?
法律是不断完善发展的,但有些问题还是难有统一的答案。今天就一起来看,那些经典的法学案例。
01
辛普森杀妻案
Q:程序正义VS实体正义?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被判处民事赔偿。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2012年11月21日,美国调查探索频道播出的一部纪录片《我的连环杀手兄弟》播出,提到此案另有隐情,美国死囚格伦-罗杰斯才是此案的真凶,而其提到自己杀人正是应辛普森的要求到尼克尔-布朗家里并且提到必要时可以杀死对方。对此众人莫衷一是。
02
洞穴奇案
Q:活下来的四位探险人,有罪吗?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

03
电车难题
Q:杀死1个人,救下5个人VS还是杀死5个人,救下1个人?
假设在一个电车轨道上被绑了5个人,而它的备用轨道上被绑了1个人,又有一辆失控的电车飞速驶来,而你身边正好有一个摇杆,你可以推动摇杆来让电车驶入备用轨道,杀死那1个人,救下5个人。你也可以什么也不做,杀死5个人,救下1个人。眼看电车就要驶入那片区域了,你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决定,杀死1个人,救下5个人,还是杀死5个人,救下1个人。
或假设一个法官或裁判官,面对暴徒的威胁,要求将某个人视为一宗罪行的罪魁祸首,判他有罪,暴徒威胁,若不这么做,他们将会对这个社区的某个区域,进行自己的血腥复仇。这个人是否应该为此负责还不清楚,但是这个法官发现,要避免流血的方法,就是捏造证据,让这个人被判死刑。
04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Q: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是法律吗?
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疏忽和忙乱有17份委任令没能及时发送出去;继任的总统杰斐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
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则是:《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
从此美国确立了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05
盖世太保杀人案
Q: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在普通人看来一种规则只有是官方认定的就可以算是法律而来,也就是说不管他是多么的离谱、不通人性、不通伦理道德,它都是法律,都需要得到遵守。
关于恶法非法之争,还有苏格拉底之死,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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