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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诉法 众合法考戴鹏

2023-07-08 15:54 作者:三藏lucky  | 我要投稿

诉的合并与分离

1.主体的合并: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2.诉的客体合并

单纯的合并:几个法律关系之间并没有牵连

非单纯的合并(两个)

诉的预备合并:主诉;备位之诉【同学讲是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的关系,努力实现第一个,如果不能那就第二个】

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法院应当先审理该诉讼,才有可能审理其他的诉讼【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诉的重叠合并: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被告提出一个诉讼请求。

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约束性辩论原则(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阻挡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2.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的去调查收集证据)

处分原则针对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针对的是事实、证据。

自认体现的是辩论原则,认诺体现的是处分原则。

依职权: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


集中管辖:

互联网法院:正常的该怎样判断就怎样判断,如果是互联网纠纷就去检索一下是否有互联网法院

破产法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纠纷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管辖的规则是放在主管的规则之后的,因此对于约定好仲裁协议的,就要去仲裁,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之类的。

如果债权人张三和债务人李四约定去A区法院诉讼,债权人张三和担保人王五又约定去B区法院起诉的,后张三合并起诉李四和王五的,那么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到A区法院起诉。

证据和证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

如果没有证明对象也就没有证明责任了!

不是证明对象不用讨论证明责任:第一免证事实;第二自认事实不是证明对象;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这笔十万元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不具有证明责任,进而也不会有本证还是反证之分。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删除了突袭裁判,应当将合同效力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供当事人进行辩论。由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判决的效力: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

既判力:生效判决即为真理,禁止再诉的效力。

客观范围:主文(判决如下;法院行使的是裁判权,仅仅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支持与否进行判断)就有既判力,理由不具有既判力(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断是否支持的事实和理由)。

为什么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呢?

判决理由中可能涉及对某些先决事实的认定,如果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就可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

部分请求问题:

及于全部法律效果

主观范围: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对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既判力,但是存在例外。



股东的权利

时间范围:对特定时刻权利的确定;特定时刻之后发生的事情不具有既判力

生效的判决都具有执行力

执行力:原告胜诉给付之诉的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形成力:原告胜诉的形成之诉的生效判决具有形成力。判决生效之时即为法律关系变更消灭之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不能成为常态,必须满足一个条件:补充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应当进行诉前公告,敦促其他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形象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同样要求具有补充性。先让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去提。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中院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 市检察院提起

检察机关的名称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当于原告)

由省检出席二审(职能:进一步支持公诉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张三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100万,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都去找广州仲裁委仲裁。这个时候张三不还钱,银行能不能去找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仅仅组织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现在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没有解决纠纷,因此可以。


案外人的救济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三撤VS案外人异议

情形:

你判决侵犯了我的权利,我提三撤推翻你的判决。

你执行侵犯了我的权利,我i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模型二,大拇哥法则


执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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