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没写日期有什么风险?如何补救?
在签署合同时,大家都会对合同条款字斟句酌,非常仔细。
但到了签字盖章的时候,对合同日期反而毫不在意,甚至是空着没写。
有人认为,什么时候签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履约,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能有什么风险。
要知道合同信息中蕴含的信息量非常大,忽视签订日期这个不起眼的细节,往往可能因其不确定性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1. 因未签署合同日期付出惨痛代价
小赵小刘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小刘分批分期向小赵借款一亿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而小张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为小刘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当日,小赵、小刘、小张在该合同上签名,但没有写明签约日期。
合同生效后,小赵先后五次向小刘转款共计7600万元整。
2014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扣除小刘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后,小刘仍欠小赵借款本金5880万元。
2014年6月19日,小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7月14日被抓获归案。
随后,小赵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代为偿还小刘5880万元欠款的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中“一年”期限、“分期分批次”等借款表述看,借款金额并不确定,属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意味着保证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之前,该债权并非特定。
因此,小张就上述债权承诺的保证应为最高额保证,借款的开始日至关重要。
对此,小赵称该合同签约日期处所注明的“2014年3月10日”是他的妻子于2014年6月20日补签。
小张辩称:借款合同的真实签订时间并非2014年3月10日,而是3月24日。所谓2014年3月10日是小赵事后恶意编造的,并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债务发生在2014年3月24日之前,借款合同担保的主债务尚未实际发生,因此,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事实及举证情况,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小赵的请求,于是小赵申请了再审。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小刘5880万元借款发生于2014年3月15日至3月22日之间,但是由于《借款合同》并未写明签订日期,亦未约定小张对该合同项下借款之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在无法确认上述5880万元借款是否为《借款合同》项下小张所担保款项的情况下,不支持小张应对588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请求,驳回再审请求。
仅仅是没有签署日期,竟然导致了上千万担保债权无法主张,小赵为轻视“签署日期”的重要性付出了惨痛而深刻的代价。
2. 实操干货
如果发现已签署合同没写日期,不要选择自行倒签的方式,建议找到合同相对方共同将合同签署时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陈述清楚,并在对方见证的情况下进行补签,以便留存证据。
当然,稳妥起见也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备忘录的方式。
如果合同双方均无法确定具体签订日期,可参照以下几种方式:
No.1
若双方的签约方式为邮寄,可以以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完毕并寄出的时间作为签订日期。注意,此方式要求合同双方均妥善保存邮寄记录。
No.2
若无相关邮寄记录,可以合同中明确一方先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时间为准。例如,部分买卖合同会约定预付款或先款后货,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签订、成立之日。
No.3
以上时间均无法确定的,则可主张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作为签订日期。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再通过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