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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利率保护上限

2023-06-29 09:40 作者:bili_78055019970  |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逐渐壮大,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之一就是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让我们一起了解下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发展过程。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年利率保护上限24%。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24%低于36%,借方可以不支付高于24%部分的利息,如果按照约定自愿偿还了此部分利息,也不能要回。如果借贷双方分约定的利息高于36%,借方可以不支付高于24%部分的利息,如果按照约定自愿偿还了此部分利息,可以以不当得利要回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利息。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调整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对2020年8月20日以前产生的民间借贷持续至今的情形,借贷利率进行分段处理。即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应的利率上限仍为年利率24%;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部分,对应的利率上限为2020年8月20日适用的LPR的四倍即为年利率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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