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综】教育法

教育法
一、总则
1.实施时间:
1995年9月1日(“救我”)
2009第一次修订
2015第二次修正
2.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3.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
4.教育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5.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相分离
6.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能均衡发展
8.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少数民族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教学)
9.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小学: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10.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部 省政府→教育厅
市政府→教育局 县政府→教育局
二、教育基本制度
1、各级制度:学制一学前、基础教育(初等(小学)中(初高中))、高等
2.各类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入学
3.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4.管理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5、省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