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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综】教育法

2022-04-06 16:56 作者:乔知洛  | 我要投稿

教育法

一、总则

1.实施时间:

1995年9月1日(“救我”)

2009第一次修订

2015第二次修正

2.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3.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

4.教育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5.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相分离 

6.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能均衡发展

8.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少数民族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教学)

9.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小学: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10.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部  省政府→教育厅

市政府→教育局  县政府→教育局

二、教育基本制度

1、各级制度:学制一学前、基础教育(初等(小学)中(初高中))高等 

2.各类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入学

3.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4.管理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5、省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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