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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诉讼主体

2023-06-18 08:44 作者:法律小憩  | 我要投稿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钱不还,谁有权来起诉?又应该起诉谁?本文来讲讲。

 

原告——出借人

 

1、出借人

 

就是把钱借出去的人,也称为“贷款人”,钱借出去后没有收回来,出借人就是债权人。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资格,可以起诉借钱不还的人。

 

2、出借人的认定

 

(1)首先应当以证据能够体现的实际提供借款的人作为出借人。

 

(2)证据无法体现的,一般将持有借条等证据的人作为出借人,当然,持有人可能并非实际出借人,借条可能是他人转让或赠与的,但只要是合法所得、并非偷抢所得,也是具有原告资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条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被告——借款人

 

1、借款人

 

就是向别人借钱的人,借钱后不还,借款人就是债务人,也是我们起诉的第一被告。

 

2、借款人的认定

 

认定借款人,法院一般会注重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借款人是否承认借款的事实,如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或微信聊天记录;二是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取了借款,如现金收据、电子转账凭证。

只有上述两方面的证据都比较充分,借款人的身份才能明确,否则,可能存在争议。

 

三、被告——保证人

 

1、保证人

 

就是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人,承诺在某些情况下,替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也称为“担保人”。这也是我们起诉的被告之一。

 

2、保证人的认定

 

保证人的身份应当以书面合同或其他书面凭证的形式进行确定,最起码应当在保证人的位置进行签名盖章,如若只是单纯在借条上空白位置签名盖章,但未能明确签名盖章者的身份,那么也难以按保证人的身份追究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值得注意的是

 

能够起诉保证人,并不意味着能够让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条款的约定是比较复杂的,包括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期限和形式,而实践中大多数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保证人的身份,对于其他内容一概未约定,这就经常导致最终难以追究保证人的还款责任,这里不再展开。

 

四、其他人能否成为被告

 

1、借款人的配偶

 

如果能够证明借款人的配偶对借款是知情的,一般可以将其作为借款人同时列为被告,但最终能否追究其借款人的责任,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该债务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借款人的其他亲属

 

至于借款人的其他亲属,如果没有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身份,我们不能将其列为这类案件的被告。

当然,如果借款人死亡,其近亲属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也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起借款的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可能起诉这些继承人,才可能存在“父债子偿”或“子债父偿”的情况。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2. 《民法典》(2021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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