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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苹果》有毒 刮骨疗“独”有法可依

2021-04-19 14:33 作者:點新聞  | 我要投稿


《苹果日报》多年来不断发生涉嫌造假新闻的问题,被香港市民多番抗议抵制。(点新闻资料图片)

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香港国安法颁行以来的首个国安教育日,更是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委员会主办的首场国安教育日活动。《苹果日报》在头版别有用心地刊登一张小学生在模拟地铁场景拿起玩具冲锋枪的相片,并处心积虑地引述网民意见称令人联想起“太子站831事件”,结果引来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连日发炮,不点名批评《苹果》制造仇恨、分化,并称有法律规管任何人作煽动或煽惑行为,或违反国安法行为。除了邓炳强,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以至国务院港澳办等,均先后发声痛斥,并明确提及应该整顿极尽造谣抹黑污蔑之能事的有关传媒。

香港国安法颁行已经10个月了,作为壹传媒的掌门人黎智英也已经锒铛入狱。由他控制的壹传媒仰仗其传媒的特殊地位,肆意散步谣言,污蔑抹黑执法机构,公然挑战香港国安法的执法底线,迄今仍然逍遥法外。人们不禁质疑,难道香港国安法还有执法特区吗?难道香港还有法外之地吗?难道国安法执法还要慎重考虑行业区别吗?难道对传媒违法行为执法真的会投鼠忌器有所顾忌吗?

持续经年的修例风波,不单令香港政治生态翻天覆地,亦令香港社会大分化,甚至家庭因为政治见解不同而大分化,这其中以擅长造谣抹黑污蔑煽惑的毒果报可谓“居功至伟”,壹媒体在整个风波期间的推波助澜造谣煽惑,成为黑暴风波持续不断的最大推手。毒果报更以其对香港的造谣污蔑煽动市民对警方对司法机构对政府的仇恨,并直接导致黑暴青年对香港警方依法执法的疯狂挑战。

香港国安法去年6月实施,其中第9条提到,香港特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在上周四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致辞中亦明确表示:“凡破坏国家安全的,属‘硬对抗’,就依法打击;属’软对抗‘,就依法规管”。16日,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务院港澳办在《求是》杂志撰文更特别强调要在教育、传媒等领域推进“拨乱反正”工作。联系到近年来《苹果日报》的斑斑劣迹,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国安执法,取缔《苹果》,“堵塞国安漏洞”。

回顾历史,于上世纪六七暴动期间,港英政府亦曾查封《田丰日报》、《香港夜报》和《新午报》3份左派报章。不过当时港英政府所引用的法例是《紧急法》,该法赋权政府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包括对刊物、文字、地图、图则、照片、通讯及通讯方法的检查、管制及压制。这其实意味着,就算没有国安法,港府也有足够的本地法律依据与执法惯例,取缔查封《苹果日报》。倘若充分考虑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那么,惩治造谣煽惑的毒媒体似乎更加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 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 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 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 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一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 二 )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三 )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 四 )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 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 五 )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苹果日报》历年来的所作所为,根据香港国安法的上述两条法规,可以初步判定该媒体触犯了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其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其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其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其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其五,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其六,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国安法罗列的上述六条罪行,与《苹果日报》的所作所为可谓高度吻合,《苹果日报》的所作所为,正如其掌门人黎智英得所作所为,自始至终就是以反中乱港作为自己的既定的政治目标。掌门人既已定罪入狱,作为实践履行其违法政治使命的机构却仍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势必造成执法空白,造成执法不公,难以真正显现香港国安法的法律威严法律效力。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现行法例中没有条文针对某一具体行业,尤其是媒体,但实际上“煽动罪”可以针对“煽动文字”并予以查封,有可能被用作针对个别媒体行为;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如行为属有组织、有破坏特区体制的意图,有可能涉及《香港国安法》之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从法律原则而言,《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中,“发表煽动文字”或是“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而这些行为煽动群众对政府体制的叛离、引起不同阶层市民间的敌意,皆属违法行为(即俗称“煽动罪”)。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依据本地固有法律《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罪”,还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的有关罪行规定,都可以依法合法地清除毒瘤,将依法执法惩治《苹果日报》。《苹果日报》长期以来的造谣与污蔑行为显然是有组织、有预谋、定期制造虚假新闻,公然引发社会对特区和中央政府的仇恨,已经触及《国安法》第二节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因为条例内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指的可以是煽动仇恨罪。

进一步推敲《刑事罪行条例》,其中第14条规定,法例甚至赋权警务人员或公职人员移走煽动刊物的权力,容许他们“进入任何处所或地方”、“截停及登上任何车辆、电车、火车或船只”,以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动刊物。换言之,如果港府敢于执法依法执法,运用煽动罪所赋予的执法权力,完全有权力查禁任何“具煽动意图的刊物”。执法机构完全可以先行一步,针对《苹果日报》刊布的犯罪资讯,即时查封当日当期报刊,杀鸡儆猴以儆效尤。

总而言之,《苹果日报》的斑斑劣迹,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中,触犯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了公开的众所皆知的犯罪事实,执法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是传媒机构,就投鼠忌器,不敢执法,回避执法,任由犯罪团体继续逍遥法外为非作歹,而应该当机立断果断执法,以正视听,以树国安法的威严,澄清误区,以为香港传媒及新闻自由确定法定的标准,让本港传媒能够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充分发挥媒体第三权监督社会良性运作的独特作用。

(文/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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