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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在工地打工中暑算工伤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2022-07-17 20:20 作者:挑灯为伴  | 我要投稿

今日问题:中暑可不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00:16


有一个媒体报道,一个建筑工人的老王,为了给儿子赚学费。在高温高湿度的条件下工作了九个小时,结果在收工的路上,因为热射病倒下了,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老王的女儿王女士介绍,她的弟弟几年前就考上了大学,但是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就退学打工了,最后在姐姐王女士的劝导下,弟弟今年又参加高考,马上就要成为一名大学生。一家人不想让弟弟再失去上学机会,所以老王作为父亲就为了给儿子赚学费,一直找活干。

这个世界充满了痛苦,只是痛苦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法律无法根除痛苦,但至少不能够对于人为制造的痛苦无动于衷。


01:19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是属于工伤的。

《职业病名录》也已经将中暑列入其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啊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所以呢,中暑导致的这个热射病很有可能属于工伤。之所以说很有可能属于工伤,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是单纯的一纸合同,即便没有形式上的合同,如果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也是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多年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过一个通知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个通知就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具备下列情况,劳动关系是成立的: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也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当地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这个通知也特别指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如果有下列的一些凭证,比如说:职工工资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保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一些参考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在实质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03:24


英国电影《对不起,我们错过了你》,看了之后呢让人很难过。

讲的是英国的纽卡斯尔的蓝领工人瑞奇的故事,瑞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背上了债务,为了养活两个孩子和家庭了,所以瑞奇在货运快递中介的诱导下,也按揭的形式买了一辆货车。想得很好,自己当上自己的老板,做起了货运快递的生意。他为了这个买货车,瑞奇让他的妻子做家政的艾比卖掉了自己家中的二手车。所以安比后来去做家政工作时,只能每天坐着公交车往返于各个客户之间,非常疲惫。而瑞奇为了还货车的贷款,也只能加班加点,夫妻两人根本没有时间来照顾孩子。这个片子真的是令人兴酸,真实的生活总是充满了苦楚,从来没有容易二字。

罗老师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当时的这个快递经理设了一个陷阱,他当时跟瑞奇说,“那咱先把话说清楚,你不是来给别人打工的。你是来加盟的,你不是为我们工作,而是我们的合伙人。你不是来给我们开车的,你是凭你自己的本事来加盟的。因此也没有雇佣合同,也没有绩效指标。你达到了运输的标准,没有底薪,只有运输费。”

瑞奇自愿跳进了快递经理设下的陷阱,但后来瑞奇认为这是吸血鬼设下的陷阱。由于瑞奇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作,所以他最基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请假也变得非常的艰难,休息就成了一种几乎不可能的事情。瑞奇志愿跳进了祸口,只是人生有多少的自愿是真正的心甘情愿呢


05:27


前几天,2022.07.04,最高人民法院一下发布了七个劳动争议指导案例。

其中有一个判例叫做:聂某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案,这个叛例就明确指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以这种所谓的“合作经营”等名义订立协议,但这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的情况、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也主张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应该予支持。所以像那种画大饼,让你做股东,做合伙人,不做打工人,的合作经营协议,如果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那也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公司就必须要承担劳动法的义务。


06:24


当然,法律永远要进行利益平衡,自由和平等是存在一定张力的,是不能厚此薄彼的。

因此法律就特别区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果因为劳动者和雇佣者属于劳务关系,那可能就没法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申请工伤赔偿。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1.劳动关系,①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产生的一种关系;②由劳动法调整;③双方主体不仅存在的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因为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以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他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④受到国家的干预程度比较高,因为用工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所以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国家常常它是以强制性的法规来规定的。

2.劳务关系,①产生依据都是双方的约定;②由民法典调整;③双方主体之间只有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劳务人员提供劳务,雇佣者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是平等的;④受到国家干预的程度是比较低的,因为合同的约定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如果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协商确定。比如说啊,做保姆,做家教,打零工,这些都属于劳务关系。


08:17


张三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被派遣到某大公司,结果在工作中中暑啊,因为大公司要节约,不开空调,结果中暑了,张三和劳务派遣公司显然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那自然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


08:42


家政阿姨和家政公司是不是劳动合同,关键是看家政公司的本质是中介公司,还是真正提供家政的公司,而如果是前者呢,那他其实属于中介,从中只是收取中介费,让家政阿姨和雇主是自行协商工作内容和工钱,而且雇主直接给家政人员付钱,家政公司对家政人员也没有什么管理,那他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个劳务关系。如果家政阿姨由家政公司负责安排工作内容和报酬,是家政公司和雇主之间的协商。加上公司定期支付给家政人员工资,加上人员跟雇主不直接发生这种经济上的关系,那家政人员自然就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不管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其实质上存在劳动关系。


09:51


劳务关系即便不属于劳动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比如张三在建筑公司作为日结工,高温40度,建筑公司依然让张三上工,因为他把张山作为一个纯粹的工具人,所以张三得了热射病,那建筑公司是不是有过错?既然有过错,虽然没法走工伤赔偿,但可以按照民法典向建筑公司主政侵权赔偿责任即便张三是志愿上刀山向火海,但并不允许有彻底放弃自由的自由,自由也不能彻底纵容强者对弱者没有节制的剥削。


10:47


除了法律,也许我们点滴的爱心也可以给高温下辛苦劳动的人们带去一丝凉爽。各位朋友,也许我们可以给外卖小哥、保洁阿姨。一根冰棍、一瓶冰冻的矿泉水、一块西瓜。这些可能都不需要我们拥有超能力,只需要我们有一点点微小的爱心。我们很难做伟大的事情,我们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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