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怎么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办证要求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怎么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办证要求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批发公司,医院客户需要海马、乌龟甲、中华鳖作为中药,经营此类水生野生动物品种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咨询市农业农村局,说需要到省农业农村厅办理?请问是不是确实需要到省农业农村厅办理?
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乌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马属所有种(除克氏海马)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列为Ⅱ保护动物;中华鳖不属于保护动物。乌龟、海马属于二级保护动物,需要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昆明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请到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其他地区申请办理流程请访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第二十九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请在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后,按程序主动申请办理物种标识。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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