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的执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的执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账户的执行风险和防范措施
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建筑施工企业施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2016年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从制度层面确立了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地位。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存储工资保证金。2021年11月1施行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本文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指的就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这两类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类账户被查封、冻结,资金被执行划拨的情形大量存在。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并探讨两类账户的执行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一、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的设立和监管
(一)设立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设立要求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这是全国统一的存储比例区间范围。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比例。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三)监管要求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管。
(四)账户安全
根据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均要求经办银行应当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二、两类账户执行情况分析
1、执行异议中涉及两类账户的案件数据分析;
经检索,近一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涉及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的执行异议案件共有660件,其中涉及涉案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29件,其他诸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4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79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1件、劳务合同纠纷12件,其他案由类执行异议案件175件。
2、涉及两类账户的执行异议结论分析;
660件有关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执行异议裁定结论基本分为三类:一类是法院认定异议成立,涉案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解除执行措施的案件共有462件;一类是异议不成立,涉案账户不属于“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驳回异议请求的案件共有182件;一类是法院认定涉案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但支持继续采取预冻结措施的案件共有16件。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认定异议不成立,涉案账户不能排除被强制执行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账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时间晚于账户被冻结时间,存在主观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二是账户性质显示为“一般存款账户”,没有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的特殊标识;三是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账户存在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其他支付用途;四是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五是异议人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通过对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执行异议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被执行,导致农民工利益受损的情形。
三、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执行风险防范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保障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安全,规避两类账户的执行风险,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开设和使用两类账户时应注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注意账户开设主体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开设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用账户由总承包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
经检索司法案例,在实践中也存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的情形,司法处理中也未因账户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开设而认定账户为一般账户。
2、规范账户名称及账户交易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经办银行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应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为了防范专用账户被执行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账户时应注意账户名称中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字样,以区别其他账户,同时应将账户在工程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此外,两类账户资金应用于支付人工费、劳务工资或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且支出明细应对应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不应用两类账户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其他款项。
3、严格审查账户设立程序及申请资料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因此,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应有严格的设立程序并有特殊标识,若涉案账户开户证书或申请资料上未标注涉案工程信息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等信息,不符合开立要求,也不具有对外可识别的公示效力,在法院扣划过程中银行机构亦未作出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提示,该账户很可能被认定为非农民工工资两类账户,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妥善保管账户使用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设账户后,妥善保管账户申请资料,向工程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应妥善保存监管资料。施工单位发放工资应制作并妥善保存历次支付工资的资金的发放审批单、银行账户业务凭证、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对账单等资料,以确保能证明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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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玲责任编辑:严曦校对、排版:张纾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