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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小哥受伤,被救女子要“赔偿”吗?

2023-06-15 21:04 作者:小白讲法  | 我要投稿

事件回顾:

6月13日,微博上有媒体曝出“外卖小哥跳江救人”的新闻:杭州西兴大桥有女子跳江,一外卖小哥跳入江中展开施救。在外卖小哥和民警共同努力下,轻生女子获救。

从视频来看,小哥跳下之前,经历了短暂的心理建设——面对十几米的落差水性再好的人也会有紧张和恐惧——但小哥还是坚定地跳了下去,并最终救起女子。

很快,此事就冲上热搜,网友纷纷为这位来自湖南的彭清林小哥点赞。

第二天(6月14日)又有媒体曝出小哥在医院检查出胸椎压缩性骨折,局部出血、水肿。

法律分析:

那么问题来了,被救女子是否应该“赔偿”彭清林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如医疗费)呢?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外卖小哥的行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解析这一条文,至少可以读出三层意思:

1.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二是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三是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四是管理人的行为未违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显然,外卖小哥的救人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2. 无因管理行为并不必然衍生无因管理之债。

只有当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了必要费用或者受到了损失,才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即受益人才负有对管理人予以补偿的法律义务。

这也是为什么,在小哥受伤的消息曝出来之前,李建伟教授会做如下评论:“泳技过高反而难以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也就是说,如果小哥没有受伤,同时不考虑其救人的时间成本(比如因救人而迟送外卖被罚款等)的话,被救女子并没有法律上的补偿义务。

当然,从民众朴素的情感出发,会认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被救女子或其家属理应对小哥予以物质感谢,但这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上的义务。

3.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受益人对管理人所负的义务为“补偿”而非“赔偿”。

民法典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的体系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是产生债权、债务的四大缘由(由此可以看出,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中虽然条文不多,但体系地位是很高的),但只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债务人“赔偿”,而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只是“补偿”请求权,而不当得利的债权人享有的则是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同时民法典第183条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收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予以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不超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即属于没有侵权人的情形。

结论:

综上,外卖小哥彭清林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同时遭受了损失,有权向被救女子主张补偿相关费用,被救女子也负有法律上的补偿义务。

当然,彭清林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对其债权享有处分权,即是否向被救女子主张补偿由其自己决定。

但是,只要彭清林主张,被救女子就必须予以补偿。法律的这种规定也是在弘扬正向的价值观,即不能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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