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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纠纷

2023-02-15 08:16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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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类型。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就损害事实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产生争议而诉诸于法律解决的情况。本文试以案例的形式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受害人和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配关系:即一般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或过错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的伤害或死亡时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又进一步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内遭受他人从背后袭击的伤害事故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的致害行为的赔偿责任问题,《民通》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民通意见》,[1986]7号)。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致伤或致死案件的处理原则: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患者治疗终结之日或被宣告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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