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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杭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参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组织机构、综合政务、关税征管、通关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海关缉私、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口岸监管、风险管理、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海关行政审批等。具体可见杭州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及政务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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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杭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关于海关重大政策、重要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公告的解读信息;
3.海关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海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海关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海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海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海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11.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海关罚没财物公开拍卖信息;
13.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14.海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杭州海关门户网站,
2.官方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杭州海关发布”“杭州海关12360热线”;
3.专线咨询电话: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
4.各办公现场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查阅点;
5.通过各类报刊杂志等刊物公开;
6.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公开;
本单位会通过以上一种或几种方式主动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到杭州海关办公室查询。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本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海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填置《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最底下附件)。
1.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到杭州海关办公室现场提交《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
2.通过互联网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向杭州海关政务公开接收邮箱,发送邮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随附资料。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我关发送《申请表》提出申请,请在信函封面、传真显眼处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代为填写《申请表》,并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向本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确保相关内容准确、完整: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处理及回复
本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五)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3.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海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