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争议:劳属纯粹、典型女魔头,还是非典型、非纯粹死囚?
主体是否适格争议:纯粹或非纯粹及典型或非典型之命案争议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在一起涉毒案中,被追诉人可以是纯粹的、如假包换的大毒枭,可以是如假包换、货真价实的杀人恶魔,可以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可以是单纯的杀人命案、涉毒命案目击者,还可以是重大复杂刑案当中的“马仔、跟班”。据此,从辩护角度分析,从被追诉人在命案当中明知与否及明知确切角度分析,从被追诉人在命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我们可以设法论证出被追诉人是纯粹的毒枭或杀人恶魔,也可以论证出被追诉人绝非纯粹的大毒枭或女魔头之类的结论,进而论证出被追诉人命不该绝或某某案不应违法重判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下文是我们从被追诉人视角模拟撰写的自我辩护意见,其中一段的辩护意见如下:
我的此案中的第一个身份是租车人,第二个身份就是一个副驾驶座乘客,没有直接实施任何涉毒犯罪行为;第三个身份是张三毒枭运毒案中的案外人、不知情者,对张三涉毒犯罪行为一无所知,更无法提前预判其必然涉毒,有看见他们携带普通背包上车,但无法提前预判他们背包内必然藏匿有毒品,一审判决明显给我强加过高的注意义务及识别义务;第四个身份是涉毒主犯张三、李四携毒上车案中的单纯目击者及不知情者,看人携带普通背包推定我知晓其中必然藏匿毒品的推理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第五个身份是临时跟车司机,根据涉毒主犯张三的指令开车跟随,我本身实施的驾驶行为没有任何异常行为;第六个身份是就是副驾驶座乘客,车祸事件中被撞晕的副驾驶座位乘客,这恰好反证我在整个涉毒案中均不是涉毒主犯,更不是明知涉毒而积极参与之人;在此案中,我明显是被利用、被蒙骗的涉毒活动掩护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涉毒真凶及积极参与者,据此一审判决对的量刑过重。
显然,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证实上述被追诉人绝非纯粹或典型的运毒者,在强行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的前提下,此案不应对其判处过重刑罚。同理,在劳荣枝一案中,抛开诸多细节及争议问题,我们就简单思考一个问题:劳荣枝、法子英共同作案当中,其两人涉案行为属于典型的色诱抢劫案、色诱绑架案,但绝非典型的杀人案;该案可以认定劳荣枝是典型的抢劫案主犯,但绝非杀人案典型主犯、绑架案典型主犯,其不直接动手的就是理由之一,其不直接参与撕票就是理由之一。
综上所述,从辩护视角,我们可以从纯粹或非纯粹视角,从典型或非典型视角,就一些重大命案提出具体的辩护意见,典型的、纯粹的判决斩立决机率大些,而非典型、非纯粹的刀下留下机率应更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