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乌梅子酱讲一下“伴奏抄袭”

李老师讲得太散了,按自己的理解总结一下:
1.流行乐变化的空间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大,因此两首八竿子打不着的歌曲“相撞”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打个比方,就跟大家都在同一本书里找素材写作文一样,即使没有学生互相抄袭但总会有些作文写得极其相似。
2.流行乐中往往还会存在风格融合、风格开拓之类的情况。一种音乐风格之所以成为一种风格,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有一众音乐人都做了类似的处理,因此做风格融合或开拓的时候难免要借鉴这类风格里常见的元素。而如果按出现了某些元素就判定抄袭的话,那么这部分音乐很有可能被误伤。
3.流行乐中还存在致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作曲者为了让听众第一时间理解到要致敬的曲子,总要进行一定的模仿——也可以说是“抄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简单地判定为抄袭显然也是不妥的。
4.某些音乐流派还存在比较“激进”的处理。比如某些电子乐全曲只用了几个音符、某些爵士乐采用了比较经典的乐句,因此如果按照有音符或乐句相似就判定抄袭的话,那么这一类风格的歌曲几乎就是在互相抄袭了——更不用提某些根本没有音符的氛围音乐或者实验音乐了。
之后再分享一些自己的思考:
所以总的来说,想在音乐上鉴定抄袭确实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这个难点主要在于非常难以把握住判定抄袭的界限:规定太松了,会损害小音乐人的利益;规定太宽了,会限制音乐人的创作和发挥。
有一定可行性的思路是从法学角度看待抄袭问题,也就是看抄袭嫌疑者是否有接触过被抄袭者的作品,即有没有抄袭的“证据”。但是,这个“接触”依然不好定义:“接触”如果定义成“必须有相应的播放历史”,那总会抄袭者可以通过删除播放历史之类的方式逃脱制裁;而如果定义成“有聆听过的可能”,那恐怕就会有很多音乐人被裁定抄袭了某首大街小巷都在播放的大热单曲。
因此,抄袭是一件非常难以界定的事情,音乐作品的抄袭更是一件难以界定的事情。现在大部分圈内音乐人对抄袭的态度相对较为宽容。也许比起“被抄袭”,大部分音乐人更怕自己“被锤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