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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异议的风险要点分析

2022-11-10 14:36 作者:范先生以案普法  | 我要投稿



【业务背景】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施某达成《付款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施某支付建材款18万元。达成协议后,A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的货款,至今尚欠66000元未付。故施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1.给付货款660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询,A公司对施某所述事实有异议,即双方签订《付款协议》A公司支付过80000元货款。核算该案相关事实后,A公司法律顾问给出了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法律顾问发现施某曾在收到货款8万元时打过收条,但公司财务转岗后,由于工作交接时的过失一直找不到该收条,为了拖延审理期限,应A公司的要求,法律顾问为A公司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双方在《付款协议》第7条中约定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仲裁机构中没有北京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故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该仲裁条款应为无效。本案为代位权纠纷,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A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丰台区X号,但实际不在此地经营或办公。故A公司应提供现有办公机构的租赁合同证明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X号,案件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法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件没有管辖,由于A公司收到施某的起诉状有些突然,没有任何准备,从提起管辖权异议到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应该有一定的时间来为应诉或与对方和解留出足够时间。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8条、第140条的规定。

二、施某出具的8万元收条是该案件的关键证据法律顾问建议尽快找到施某写的收条,由于A公司当时支付给施某的是现金,通过银行转账证实的证据不可能取到。后经核实,A公司支付给施某现金货款的来源系当日财务从公司对公账户中取出的8万元,故A公司应当将当日8万元货款的取款记录提前准备出来,以备收条找不到时,亦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主体要件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务中,原告起诉时即确定了人民法院,故不会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一般在案件移送管辖后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时间要件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需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当事人在超过法定期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在案件审理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案件追加的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原告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书面起诉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故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应当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形式要件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管辖权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异议要件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案件实体审理前应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实质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书面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会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书面裁定驳回。裁定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上诉,当事人在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前不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手记】

本案中《付款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但现行有效仲裁机构中没有北京市经济仲裁委员会,故因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本案被告系法人,按理来说,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A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丰台区X号,但实际不在此地经营或办公。由于被告公司需提供现有原告办公机构的租赁合同来证明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X号,故最终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故当事人在使用管辖权异议这一权利时要特别注意各要件的具备与成立。另外,对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现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都齐了,上诉费也预收了,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在上诉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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