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最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与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旨在全面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该指引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力求以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更精炼的方式展示政策要义。

1、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首先按照规定扣除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对于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
2、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对于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于委托境外(不包含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该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对于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各合作方根据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对于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企业集团可以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并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对于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企业可以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仅旨在方便读者查找和充分理解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这一指引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支持。企业可以根据指引的具体规定,优化研发成本结构,加强技术创新,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