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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电动车起火!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6·1火灾事故查明

2023-11-03 21:17 作者:中国工程报  | 我要投稿

近日,梧州市万秀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关于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6·1”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6月1日20时38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一临街销售店发生火灾,河西消防站、西环小型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大塘消防站、河东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西南大道消防站、战保消防站、支队全勤指挥部出警成功处置。

火灾烧毁存放于梧州市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商铺和文澜路文澜里36#、37#、38#住宅楼一层停车场内的电动车以及住宅楼1-9层的部分被烧业主屋内家具家电等物品,过火面积约89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407490.00元。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位于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东侧,西为文澜路与新兴一路交叉路口,南为广西电网公司梧州供电局办公楼,东为文澜路文澜里36、37、38号多层居民住宅楼,北为文澜路文澜里38-1#号多层居民住宅楼。起火店铺为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公用房,5层高的框架结构楼房。

(二)起火建筑承租情况

2015年6月23日黎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2年8月19日黎某某代其妻子吴某某与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起火建筑为3层的公用房和8层的居民住宅楼,均为砖混结构,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居民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

李某某将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公用房出租,其转租情况为:2015年6月23日黎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黎某某将租赁的商铺作为电动车销售和存放使用。2015年12月29日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法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上显示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房地产交付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黎某某将文澜路6号第一幢一层7#、8#公用房转租,转租情况为:2022年8月19日黎某某代其妻子吴某某与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黎某某将租赁的房屋作为某电动车销售和存放使用,该商铺经营人为黎某某。

(三)起火建筑使用情况

黎某某承租的商铺主要用于电动车的销售经营与存放。

(四)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该店铺内的消防设施有灭火器、简易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图源:梧州市万秀区政府官方网站)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值班导购员伍某某在6月1日20时30分许看见店内起火,并去拉电闸。其朋友刘某某在店铺与伍某某聊天时看见店铺内入门正对的最里面有火光(颜色是黄色),并于6月1日晚上8时36分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消防救援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2023年6月1日20时38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商铺发生火灾,无人员被困。梧州支队立即调派河西消防站、西环小型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大塘消防站、河东消防站、水上消防站、西南大道消防站、战保消防站10个灭火编队、1个举高编队,23辆消防车、13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2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22时30分,火灾被扑灭。

(三)辖区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万秀区委书记黄来焕、区长易洁、常务副区长韦华金等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并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医疗、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相继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该商铺内试驾电动车的车载电瓶及与其连接的内部线路发生故障造成局部高温引燃车身的可燃物后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违法搭建、改建建筑。在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与东侧居民住宅楼之间的通道上违规搭建彩钢板,占用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迅速蔓延至商铺东侧多户居民住宅。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沿街起火商铺设置有简易喷水灭火系统,该商铺东侧违规搭建的部分未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动作,不能及时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3.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未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未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

(三)事故性质

通过综合调查分析,调查组认定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6号“6·1”火灾事故,是一起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出租人黎某某、承租人黎某某违法搭建、改建建筑,在电动车销售店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依法处理;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建设局对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的行为依法处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电动车的行为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

1.梧州市万秀区角嘴街道办事处珠山社区。未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存在的火灾隐患、违规建设、无证经营等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建议责成万秀区角嘴街道办事处珠山社区向万秀区角嘴街道办事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梧州市万秀区角嘴街道办事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建议由万秀区政府约谈角嘴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责成角嘴街道办事处向万秀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梧州市万秀区建设局。对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梧州市万秀区建设局向万秀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梧州市万秀区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万秀区文澜路6号电动车销售店违法搭建建筑的行为。建议责成梧州市万秀区自然资源局向万秀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梧州市万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政府、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工作等督促、指导上效果不明显,导致行业部门、派出所和社区(村)基层网格员检查、发现隐患能力不高。建议责成梧州市万秀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梧州市公安局角嘴派出所。按照相关规定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中,未能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建议责成梧州市公安局角嘴派出所向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梧州市万秀区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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