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批><笔记03—空间概念的阐明>
### 第一节 空间
#### §2. 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
若未作特别说明,对象一词指经验性的现象,而非自在之物
借助于`外感官`(我们内心的一种属性),我们把对象表象为`在我们之外`、并全都`在空间之中`的
`内感官`则是内心`借以直观自身`或`它的内部状态`的
它(内感官)虽然并不提供对灵魂本身`作为一个客体`的任何`直观`,但这毕竟是一个确定的形式(时间),只有在这形式下对灵魂的内部状态的直观`才有可能`,以至于一切属于内部规定的东西都在`时间`的关系之中被表象出来。
`时间`不能`在外部`被直观到,正如`空间`也不能被直观为`我们之内的东西`一样
那么,空间与时间是什么呢?为了搞清这些问题,我们要首先`阐明`空间的概念。
所谓`阐明`,我理解为将一个概念`里所属的`东西作出清晰的(哪怕并不是详尽的)介绍;而当这种阐明包含那把概念`作为先天给予的`来描述的东西时,它就是`形而上学`的
**空间的形而上学阐明**
`空间不是什么从外部经验中抽引出来的经验性的概念`
因为要使某些感觉`与外在于我的`某物发生关系(也就是与在空间中不同于我所在的另一地点中的某物发生关系),并且要使我能够`把它们表象为相互外在、相互并列`,因而不只是各不相同,而且是在不同的地点,这就`必须已经有空间表象作基础`了。
因此空间表象不能从外部现象的关系中`由经验借来`,相反,这种外部经验本身`只有通过上述表象`才是可能的。
`空间是一个作为一切外部直观之基础的必然的先天表象`
对于空间不存在,我们`永远不能`形成一个`表象`,虽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空间中找不到任何对象。
因此,空间被看作是`现象的可能性条件`,而不是一个`附属于现象的规定`,而且它是一个先天的表象,必然成为`外部现象的基础`。
`空间决不是关于一般事物的关系的推论的概念,或如人们所说,普遍的概念,而是一个纯直观`
因为首先,我们只能表象一个`唯一的空间`,并且,如果我们谈到许多空间,我们也是把它们理解为同一个独一无二的空间`的各部分`。这些部分也不能`先行于`那唯一的无所不包的空间,仿佛是它的组成部分(由它们才得以复合起来唯一的空间)似的,相反,它们`只有在唯一空间中才能被设想`。
空间本质上是`唯一的`,其中的杂多、因而就连一般诸多空间的普遍概念,都只是基于`对它的限制`。由此可见,在空间方面一切有关空间的概念都是以一个`先天直观`(而不是经验性的直观)为基础的。
一切几何学原理也是如此,例如在一个三角形中,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这决不是从有关线和三角形的普遍概念中,而是从直观、并且是先天直观中,以`无可置疑的确定性`推导出来的。
`空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的给予的量`
虽然我们必须把每一个概念都设想为一个被包含在无限数量的各种可能表象中(作为其共同性标志)、因而将这些表象都包含于其下的表象;但没有任何概念本身能够被设想为仿佛`把无限数量的表象都包含于其中的`。然而,空间就是这样被设想的(因为空间的所有无限的部分都是同时存在的)。所以,空间的原始表象是`先天直观`,而不是概念。
#### §3. 空间概念的先验阐明
> 若未作特别说明,对象一词指经验性的现象,而非自在之物
我所谓`先验的阐明`,就是将一个概念解释为一条原则,从这条原则能够`看出其他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为了这一目的,就要求:
这一类知识确实是从这个给定的概念推导出来的
这些知识只有以这个概念的给定的解释方式为前提才是可能的
> 看出其他先天综合知识的可能性:
> 空间 -> 几何学
> 时间 -> 物理学中的运动
几何学是综合地却又是先天地`规定空间属性`的一门科学。那么,`空间的表象究竟必须怎样`,才会使有关它的这样一门知识`成为可能`?
它必须`从本源上`就是`直观`
因为从一个`单纯的概念`中引不出任何`超出概念之外的命题`,这却是几何学中发生的情况
但这种直观又必须是`先天地`、即先于`对一个对象的一切知觉`而在我们心里,因而必须是`纯粹的`而不是`经验性的`直观
因为几何学的定理全都是无可置疑的,亦即与`对它们的必然性的``意识`结合在一起的
那么,一个先行于客体本身、并能`于自身中`先天地规定客体概念的`外部直观`如何能够寓于内心中呢?
显然只有当这表象仅仅作为`主体受客体刺激`并由此获得`对客体的直接表象`即`直观`的`形式性状`,因而仅仅作为`外感官`的`一般形式`,而在主体中占有自己的位置时,才得以可能。
所以,只有我们的解释才使作为一种`先天综合知识`的`几何学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
任何一种做不到这一点的解释方式,即使表面上也许与它有些类似,但依据这个标志就可以最可靠地与它区别开来。
#### 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结论
空间所表象的决不是某些`自在之物的属性`,或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的属性`
也就是说,决不会是`依附于`对象(此处为自在之物)本身的那些属性的规定性,似乎即使我们把直观的`一切主观条件`都抽掉它们还会留下来一样。
因为不论是`绝对的`规定还是`相对的`规定,都不能在它们所属的那些事物存有之前、也就是`先天地被直观到`。
空间无非只是外感官的一切现象的`形式`,亦即`唯一`使我们的`外直观``成为可能`的`主观感性条件`。
主体被对象刺激的`接受性`必然先行于对这个客体的一切`直观`
这样,我们就`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谈到空间、广延的存在物等等。如果我们脱离了唯一能使我们`只要有可能为对象所刺激`就能获得`外部直观`的那个`主观条件`(感性),那么空间表象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我们称之为`感性`的这个接受性的固定形式,是诸对象借以被直观为`在我们之外`的那一切关系的`必然条件`,而如果我们抽掉这些对象,它就是带有空间之名的一个`纯直观`。
由于我们不能使感性的这一特殊条件成为`事物的条件`,而只能使之成为`事物的现象的条件`,所以我们很可以说:空间包括一切可能向我们外在地显现出来的事物,但不包括一切自在之物本身,不论这些自在之物本身是否能被直观到,也不论被何种主体来直观。
` “一切事物都相互并存于空间里” `这个命题,只有在这个限制之下,即如果这些事物被看作我们`感性直观的对象`,才会有效。当我在这里把这个条件加到概念上去,说` “一切事物,作为外部现象,都相互并存于空间里” `时,那么这条规则就是普遍而无限制地有效的。
所以,我们的这些阐明说明了就一切`能从外部作为对象呈现给我们的`东西而言的空间的`实在性(即客观有效性)`,但同时也说明了就那些`凭借理性来考虑它们自在的本身、即不顾及我们感性之性状的`事物而言的空间的`观念性`。
所以我们主张空间(就一切可能的外部经验而言)的`经验性的实在性`,虽然同时又主张空间的`先验的观念性`,也就是只要我们抽掉一切经验的可能性这个条件,并把空间假定为某种给自在之物本身提供基础的东西,空间就什么也不是了。
但除了空间之外,也没有任何主观的、与某种外在东西相关而能称得上是先天客观的表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