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第二章 学习笔记
一、物的基本规定
1.疑难解答
(1)感性意谓是如何发展为感性普遍性的?
个别的意谓被扬弃。比如,知觉否定了对个别的、某一处的白色的意谓,而把所有的个别白色包揽在“白色”这个普遍性之中:白色既不是这一个白色,也不是那一个白色,它是对意谓的否定,但它同时既是这一个白色,也是那一个白色,因此它是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肯定。普遍性之为普遍性,恰恰是因为它是否定之否定,即在他者(否定)中保持自身(肯定)。但这种普遍性是“直接的普遍性”或者叫“感性的普遍性”,也就是说“白色”本身并不是完全摆脱了感性的,而是还保留着感性,与感性藕断丝连着。
(2)自我和对象的区分是怎么回事?
《精神现象学》是“意识的经验科学”,“意识”的本质特征“外在性”,意识把对象当成一个外在于自身的东西来看待,因此,它会区分自我和对象、形式和本质等等,《精神现象学》讲述的就是意识如何扬弃这种外在性从而达到内在性,亦即思有同一的绝对认知。绝对认知并不是消灭了外在性,而是把外在性当成了内在性的一个必要环节,也就是“把外在性本身外在化”,这就是逻辑学。而逻辑学的一条线索就是从内在性出发,再次甩出外在性,并且把它当成纯粹外在性,也就是自然来看待,自然不再是处于意识—对象二元关系中的一方,即一种为他存在,也就是为意识而存在,相反,自然本身是一个纯粹的他者,因而是一个相对于自然自身而言的他者,也就是他者之他者。除了本书的最后一章以外,每一章都会出现自我和对象对立。在这一章,自我是知觉活动,对象则是多种知觉活动之收束。
(3)对象为什么会有众多属性而不是只有一个属性?
普遍性是知觉的原则:自我是普遍的自我,对象也是普遍的对象。普遍性就意味着对象是多种知觉活动的收束,它本身不仅仅是看到的白色,也是尝到的咸味,也是摸到的坚硬等等,因而,对象表现为“一个具有多种属性的物”。其实从意谓的“一”或者说是“前一”,到知觉的“多”的过渡,黑格尔这里也没有写得特别清楚。众所周知,精神现象学第一章是存在和意谓,相当于逻辑学的纯存在和纯无,这两个范畴到量的范畴之间还有很多环节,但是,黑格尔并没有把这些环节映射为意识形态。为什么会这样呢?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精神现象学成书仓促,黑格尔尚未来得及对它进行重新修订就去世了,假如黑格尔有充足的时间,他可能会填补上这些空白。第二,精神现象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它并不是精神哲学/科学,而仅仅是“经验科学”,意识在这里尚未达到纯思维的立场,也就是说,尚未清楚地认识到在意识中发挥作用的本质性因素——逻辑。因此,一些中间环节不可避免地被遗漏掉了。意识只有在透彻地考察过逻辑之后,才能按照逻辑,重构出详尽的意识发生过程。这其实也就是精神哲学和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现象学的区别。
(4)感性普遍性如何发展出物性?
感性普遍性包含着三个环节:一是感性意谓;二是否定性,既然否定性是对意谓的否定,因此,它也是对其它感性普遍性的否定,这样,诸多感性普遍性就被同时建立起来;三是普遍性,它是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肯定。
当普遍性脱离了意谓和否定性,就成为了普遍媒介“也”,这就是物性,它其实就是“这时和这里”。各感性普遍性正是通过物性这个媒介,正是由于分有了普遍性,每一个都仅仅与自己相关联,彼此之间漠不相干。这时,物还不成其为物,还只是一盘散沙,黑格尔把它叫作“统一体”,“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表示外在的关联。
(5)物性如何发展为物?
感性普遍性的否定性凸现出来,一个感性普遍性是对其它感性普遍性的否定,因而相反的性质不能共存于一个媒介之中,白和非白不能共存,咸和非咸不能共存。因而,当否定性把感性普遍性的对立面排斥出原来那个普遍媒介时,物性就变成了物,即由疏松的“统一体”变成了凝缩的“单一体”,每一个这样的单一体都是“个别的”,即与所有他物都是不同的。这时,感性普遍性真正成为隶属于物的“属性”。
2.第一节总结:
(1)感性普遍性的纯粹普遍性发挥出来,成为普遍媒介。普遍媒介自身关联,且并不排斥他者。感性普遍性由于分有普遍性而彼此漠不相干,仅仅与自身相关联。
(2)感性普遍性的否定性发挥出来,成为单一体。感性普遍性由于隶属于单一体,而真正成为属性。单一体自我相关且排斥他者。(因此,单一体仅仅是一种意谓。)
其实,矛盾已经出现在上述的物的基本规定之中了:
(1)物一方面是不排他的统一体,是纯粹的普遍性,是为他存在;另一方面又是排他的单一体,是个别性,是自为存在。
(2)属性一方面是自身关联、与他者漠不相干,另一方面又是排斥他者的。
(3)不仅物和属性各自的两个规定性之间有矛盾,物和属性的规定相互交叉,也同样存在矛盾。
二、知觉和物在矛盾中的辩证运动
第二节发挥出了物的基本规定之中潜藏着的矛盾。
1.物被假定为没有矛盾,却陷入了矛盾
前提:对象是本质性的,自身同一的,而知觉是非本质的,它有可能出错。
(1)纯粹的单一体
物是单一体,它的属性却是普遍的,在他物中也存在,因此物不是单一体,而是普遍媒介。
(2)一般的共同体
物是普遍媒介,它的属性却是排斥相反属性的,因此物不是普遍媒介,而是单一体。
(3)排他的单一体
物是单一体,它的各种属性彼此漠不相干,是散碎的,因此物不是单一体,而是普遍媒介。
(4)普遍的共同媒介
物是普遍媒介,每个属性都仅仅与自己相关联,并且排斥他者。因此,每个属性都取得了个别性或单一性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它们都取得了物的规定性,成了一粒粒散碎的感性原子,普遍媒介并不能把它们聚合在一起。
(5)个别属性
因此,物既不是单一体,也不是普遍媒介。根本就没有物,有的只是一个个感性原子。
(6)感性意谓
可是,这些感性原子不再属于一个普遍媒介或者单一体了,它们本身就是单一体。因为它们仅仅自为地存在着,与他者没有关联,所以既不分有普遍性,也不包含否定性。因此,它们也就不再是普遍性了,而仅仅是感性意谓。(从这里可以看到,为什么在知觉阶段,对象必须有诸多属性)。
属性的规定性 物的规定性
普遍性 自我关联 排他 普遍媒介 单一性
意谓 × ? ? ? ?
一(1) ✓ ✓ ? ✓ ?
一(2) ✓ ✓ ✓ × ✓
二(1) ✓ × ✓
二(2) ✓ ✓ ×
二(3) ✓ × ✓
二(4)✓ ✓ ✓ ✓ ×
二(5)✓ ✓ ✓ × ×
二(6)× × × × ×
由这张表总结一下前两节的内容:
最初是感性确定性的直接结果——感性普遍性,这个普遍性首先凸显为作为物的规定性的“普遍媒介”,即为他存在,接着返回到作为属性自身规定性的“自身关联”,即自为存在;然后它又凸显为作为属性规定性的“排他性”,即为他存在,由此设立出作为“单一体”的物,即自为存在。感性普遍性分裂出的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互相过渡,建立了对象的众多规定性。
可以看到,知觉对于“普遍媒介(为他存在)”和“单一体(自为存在)”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规定性,固执地认为物只能居其一而不能兼有二者,物要么是自为存在,要么是为他存在。但是知觉不论怎么摆弄这两个关系,总是受到属性的反击,最后,知觉干脆认为物既非自为存在,也非为他存在,根本就没有物,有的只是属性原子,它以为这样就解除了矛盾,没想到却退回到了意谓。因为这两个规定性是由普遍性发展而来的,否定了二者,也就等于否定了普遍性。
意识最初以为对象是本质性的,是自身同一的。可是它发现在这一连串的辩证运动中,意识无论如何摆弄对象的规定性,都不能使对象达到自身同一,对象总是陷于为他存在与自为存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直到又退回到了感性意谓,意识才惊觉:原来这里之所以有矛盾,全都是因为它自己陷入了幻觉。因为对象是自身同一的,那么,这种矛盾就来自知觉活动,或者说自我。这样,意识自己也被卷入到了这个辩证运动之中,更准确地说,意识早已参与了对象的构造,只是它过去不自知罢了。
2.物没有矛盾,意识带来了矛盾
前提:知觉活动或自我也参与了对象的构造,单一性和普遍性,二者分属于知觉和对象,这样,对象就没有矛盾了。
(1)因为对象本身是凝实的单一体,所以散碎的多重属性只是自我的错觉。一块石头,只有在我看来,才是白的,只有在我摸来,才是硬的。所以,我就是那个普遍媒介,从而让这些属性在我这里漠不相干地存在着。
但是,物之所以是单一的、个别的物,就在于它有独特的规定性,这样它才能与他物区分开来。如果物的多样属性仅仅是知觉活动造成的,而它本身并没有这些属性,那么,物就不能与他物区分开来,所谓单一体就只不过是一个意谓,因为每一个物都可以说是“单一的”和“个别的”。
(2)所以一切属性就都是物自身的属性,而不是我的错觉。(为什么一切属性都是物自身的属性?为什么不能只有一个是物的本质属性,而其余的不是?这个问题后文会解答。)对象是普遍性和多样的属性,所以,单一性是知觉造成的。对象其实并没有这种排他的单一性,而只是一些散碎的属性,它们之所以聚合在一起,全都是意识强加在它们头上的。
差异性 自我关联 普遍媒介 单一体
为他 自为 为他 自为
(1) ? ? ? 物
(2) 我 ? ? 物
(3) 我 我 ? 物
(4) 我 我 我 物
(5) 物 ? ? ? (6) 物 物 ? ? (7) 物 物 物 我
结论:意识在第一阶段末尾退回到意谓时,明确发现了领受Auffassen和返回自身In-sich-zurückgehens的区别,但那时它把前者当作真理,后者当作错觉,单一性和普遍媒介分属于二者。但在这个阶段,意识和对象轮流承担了一番单一性和普遍媒介,由此意识进一步发现,单一性和普遍媒介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规定,是物展现自身的两种方式,物就是收缩为单一体再扩散为各种特质的这种循环运动,二者同样都是真理,并没有哪一方是错觉。
3.物和意识都没有矛盾,矛盾分属于不同的物。
意识接纳了物的矛盾规定,把物当作既是自为存在也是为他存在。其实,知觉的真理已经浮现出来了,对象既扩散为各种特质又收缩为单一体,即既是自为的,又是为他的,这两个矛盾的规定并不是绝对对立、各据一端,而是可以共处于对象之上。这样,普遍性就不再是一个分裂的普遍性,而是一个无条件的普遍性。但接受真理就意味着知觉的死亡,因此知觉意识搬出了诡辩术:对象虽然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为他和自为的统一体,但这两个规定毕竟不能并存。因此,自为和为他分别属于不同的物,也就是说,每一个物就其自身而言都是自为的,差异(即为他,从而与自为相矛盾)是不同物之间的差异。因此,每一单个的物都是无矛盾的,矛盾只存在于它们之间,也就是说,存在于它们之外。
(1)非本质却必然存在的属性
每一个物都凭借一个本质的规定性而与其他物对立,这样,差异性或矛盾就不存在于单个物之中,而只是存在于不同物之间。但是,我们知道,物本身有众多的属性,因此那些剩余的属性就成了物的“非本质却又无法摆脱”的东西。这样,本质和非本质的矛盾重新出现在单个物之上。
(2)自为自动过渡到为他
正如黑格尔所说,这一段话非常经典,可以说是逻辑学的内容:
“构成物的本质的特性并且把物从一切他物区别开的这个规定性现在被认定为这样的,即:由于规定性,物便与他物相对立,但是又应该保持为一个自为存在。不过物之所以为物或者物之所以是一个自为的存在着的单一体,只是因为它与他物没有发生关联;而它一旦与他物对立,毋宁就和他物建立了联系,而和他物有了联系就是自为存在的终止。正由于这种绝对特性和它与他物的对立,它才与他物发生关系,而且它本质上就是这个关系,而且仅仅是这个关系,但是发生关系就会否定物的独立性,因而毋宁可以说,事物通过它自己的本质的特性而趋于毁灭。”
每一个物都凭借一个本质的规定性而与其他物对立,而与他物的对立就是与他物发生关系,也就是与他物的联系。这样,自为又一次自动过渡到了为他。某物的规定性就是它的界限,而界限不仅仅对于界限一方的物而言才是界限,它是双方的共同的界限,或者说是缺陷。因此,一个物不仅仅对他者而言是一个他者,它对自己而言也是一个他者,这种内在的否定性驱迫着它走出自身而走向他者。
因此,一切看起来独立自存的物都不是独立自存的,每一个物都与他物相联系,整个世界处于一个普遍的联系当中,这种无条件的普遍性就是“力”。
意识是物质的绝对的他者,物质也是意识的绝对的他者。但是,意识不仅对物质而言才是他者,它对自身而言也是一个他者。虽然意识看似是一切(在康德哲学中,一切都是被意识构造出来的),但它总感觉有某种不能被它“消化”的东西,也就是作为“物质”的他者,即自在之物。从这一方面而言,“物质”不过是意识制造出来的“产物”,正如自在之物是空洞的先验对象。这就是从绝对理念到自然的过渡。
从另一方面讲,所谓的异于物质的意识,细究起来,只不过是声音(语言)或者图像(文字),而声音和图像当然是物质,正如马克思所说:”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振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这样,似乎物质才是一切,而意识只不过是物质制造出的“产物”。从物质又可以推导出意识,这就是自然哲学的任务。
不明就里的人们往往这样反驳黑格尔:黑格尔用意识或者说精神或者说理性吞噬了一切,难道世界上就没有物质的东西或者非理性的东西吗?可是黑格尔明明也是这样说的:“自然是精神的绝对的他者。”但黑格尔还会补充一句:自然对它自身而言同样也是他者。“僵硬冰冷的石头会呼喊起来,使自己超升为精神。”意识和物质都需要依靠对方来维持自身。
这就是自然哲学的可能性,在逻辑学,内在性由于自身关联,而直接地成为了外在性,或者说,直接性由于自身关联,而成为了一个真正的直接性,即自然。困扰着自然哲学的一个问题是,既然自然是意识的他者,并且是绝对的他者,那么,意识如何能够研究自然呢?黑格尔的回答是:自然正因为是绝对的他者,所以对自然自身而言也是他者,外在性自动地复归于意识的内在性。
三、知觉向知性的过渡
知觉的诡辩术失败了。最终,意识不得不放弃知觉的立场——普遍性分裂出的自为存在和为他存在是绝对对立的,而接受了一个无条件的普遍性,也就是“力”和规律,在其中,自为和为他不是僵持着的,而是相互过渡的。实际上,在知觉阶段,二者本就是相互过渡的,但是意识总是接受一方,而把另一方贬低为非本质,就像在感性阶段,意识实际上早已身处于普遍性之中了,只是它不肯接受而已。这里体现出了“回溯性建构”的逻辑,用黑格尔的话说——既是展开自身,又是深入到内核;前进就是回溯到根据。从发展过程来看,感性意谓是在先的,然后才发展出知觉,然后又发展出知性;但是后一阶段一旦出现,就会把这个顺序颠倒过来——它好像并不是前一阶段的结果,而反倒是它的根据,仿佛前者早已处于后者当中了。正如从时间上看,土地、地租是在先的,资本是在后的,是由土地地租发展出来的,但是,资本一旦出现,就会反过来把土地和地租纳入到资本的逻辑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