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湖南株洲一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布告载明 故意杀人犯胡清泉,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湖塘村李家组13号 罪犯胡清泉与哥哥胡立新 (被害人,殁年54岁) 相邻而居,因进出道路等事素有积怨,2020年5月26日晚,胡清泉得知胡立新要修路并要其拆除门前的临时棚子,遂于5月27日6时许,驾车回家将临时棚子拆除,当日9时许,胡清泉见进出自家的路被挖掉,与胡立新发生争执,后胡清泉回家拿一把杀猪刀藏于身上,来到胡立新家南侧空地,与胡立新交涉无果后,将其推倒在地,持杀猪刀捅刺胡立新胸腹部数刀,其间,二人的母亲李义兵上前制止,胡清泉推开李义兵时所持杀猪刀将其划伤,胡清泉离开现场,至附近三岔路口时遇到胡孟葵 (被害人,殁年47周岁),胡孟葵见胡清泉手中持刀且身上有血,便责骂胡清泉,胡清泉即持杀猪刀捅刺胡孟葵腹部数刀,致胡孟葵倒地,随后,胡清泉驾车逃离现场,车辆掉头时在胡孟葵身上来回碾压, 经鉴定,胡立新因心脏破裂,肺脏破裂,肝脏破裂及左肺动脉断裂导致大量失血,同时伴小脑损伤死亡,胡孟葵因肺脏破裂造成开放性血气胸伴大量失血而死亡 罪犯胡清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清泉因邻里纠纷杀害兄长,致伤劝阻的母亲,离开现场时又杀害同村村民,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清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胡清泉未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依法裁定同意对罪犯胡清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 一 )项之规定,核准罪犯胡清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5月19日在株洲市将罪犯胡清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来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