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个体心理学基础理论之思考
What life should mean to you?
“自我的牢笼”是一个行为学意义上永恒的闭环,一切对于诉诸外界的帮助的终极目标在于启发一些处于“自我牢笼”中的个体获得自我意识的力量,但仅是意识到还是远不够的,甚至只会通过意识的自我强化来加深这种受既定行为习惯或精神惯性所控制的表意以及行为错误,因而个体心理学行为学乃至精神分析学的宗旨在于从自我意识到自我实践的一切研究。
如果这个世界充满了人,而人本身创造了这些历史和文明的更迭,我们就不能将“是什么控制、影响了人的行为”的命题置若罔闻。
我们知道一些人生活在自己所渲染的水深火热之中,我们独断地假定他们行为的错误,浅显地要求那些个体从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单一事实本身出发,以通过后果上的认知过程促使其了解自己行为的错误,我们只是单纯地将彼此所构成的这些有机结合社会中的不同团体同化为单一事实——即以我们习惯的方式,它们都是由像我们一样的个体所组成的,所以我们自然可以不加思索地去推定对方的错误原因,并通过自己的认知,以及社会层级资本程度等次要社会压力因素胁迫对方从事务本身出发做出行为修正;而我们提出了一个概念,如果这些推定在正常社会的交际间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其必然有存在的必然性,但事实上这并非解决行为错误导致的后果本身的问题,对一些心理特殊群体在这点上的认知以及先有因素的代入权重考虑,则显得更为重要。
我们有两个基础理论,一在于“人之间无法相互理解”,而在于“能造成现状改变的只有深陷于其中的个体本身”。
对于前者,我们必须向主流社会思想以及哲学理论妥协,因为竞争意识的正确性导向促进了事务发展,而此理论不仅为大众所接受,亦有事实予以加证,因而不加详述;我们再来讨论其可能或已经在人类社会中为个体所造成的影响,在这里,我们将先天性腺体分泌疾病以及遗传性精神病状排除以控制讨论的变量,我们假定一个于四五岁前性格得到良好培养的儿童,其于接下来的生活中,会逐渐受到由监护人,再到教师,再到同龄人,再到监护人,再到社会压力这些不同阶段的不同因素的影响。其客观压力曲线自左至右递增,而个体实际压力适应能力亦应自左至右递增。同时,我们会提出另一个指标——变动影响率,该率自左至右递减,即我们将第一个家庭压力值放大,那么个体需要更大以至于超出其生理乃至精神承受能力范围的压力以适应该环境,于是一些个体在无法抗压的情况下导致腺体过度分泌,即早熟;或是另一种情况,通过一些行为使得自己的满悦感得到满足而开始实行利己而错误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达成生理能力与外界施压的平衡,那么这些个体在进入教育阶段乃至社会工作阶段会本能地通过一些行为以获得这些满悦感,是一种以低成本获得成就感的行为,而光在这点上,对极有可能是对社会不利的。如果一位儿童在童年受辱,那么他会趋向于对抗,因此其潜意识会增强自己的对抗意识,并将其付诸于实践中,以获得快感,目的在于缓解受辱的压力,那么他可以通过伤害他人的行为以获得这种满足感,即为何一些杀人犯在逮捕后会做精神测试的意义——如果其杀人行为是为了功利性的即时性的满悦,那么其行为便自然能被解读成是一种有源可循的错误,但于这层上,我们需将“动机”和“行为”联系起来,其中的机制则更为复杂因而不作详述。
总而言之,假若个体儿童期的经历不快,那么在其未来会以一种反向的方式予以自我弥补,而自我弥补的行为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得而知了——回到变动影响率的问题上,前者——分泌过度导致早熟的结果很好诠释,即因为较早成熟的行事逻辑导致无法在同龄人的群体中合群,而群体则一般冠之为“独断冷漠”或是“孤寡清高”——这种普遍的认知错误会在下文得到诠释。同时,在早年的学习中会逐渐体现出优势,再在后阶段的学习中体现出弱势,原因在于腺体的发育提前完成,是不完善的发育,因而这些个体在认知方面普遍拥有缺陷,拿本人自己举例:“人格解体”在未被定义前个体一般将其认作为“不自主的注意力涣散”,但究其原因可归因至后天的腺体分泌问题上,发育提前结束,导致认知出现障碍,这个问题上我们拓展出去,也间接说明自己个人的问题归因——由于“人格解体”这非单一方面,本我开始对行为上的错误予以认知,于是在发现情况不可改变的情况下,非自主地通过逃避的方式来使得获取满悦感,于是矛盾随时间激增,而本我选择的只是通过逃避来使得自己满足。从外界来看,他是不“上进”的,“自甘堕落”的,事实上其仅是采用了自己习惯上的行为来让自己获得一样的“成就感”,对于一些人而言成就感等同于“奋进”,而对于一些人而言成就感等同于“退缩”;个体心理学将后者定义为“自卑者”,极化者则导致抑郁倾向,乃至抑郁症。
同样的,我们会发现现在我们很好解释为什么会有人自杀,因为对于其而言该行为本身的表意有强烈目的性,其通过自己的死亡想要传达一些信息——“我的生活一团糟,但问题不在我,我无法拯救自己”——我们可以看到自始至终,抑郁症患者都将问题放在环境身上,这主要解释了两个问题:
一,即为什么抑郁症患者普遍的不合群,或者主动要求脱离群体行事特立独行。
二,以及为何患者客观看来并不那么糟糕,一般人无法理解其行为目的。
前者很好解释,至于后者,我们会发现其行为,即自杀和其心理需求是相符合的,其不仅表现在“通过自杀以逃避来获得短暂的满悦”——这种思想最终会凌驾于生物对于生存的本能之上,还体现于“死亡”所传达的信息同其心理预期相符,即“我的死是因为你们,或者一个群体的冷落,或者一个社会的残酷”——然而导致有这种思想的原因是复杂的——即问题不出于我,但事实上,客观而言,一些人只是不愿意做出改变,就如同上文中所分析的,“他们会趋于使用自己的方式来获得满悦感,而不顾这些行为本身是否对于解决问题实际有利”,所以对于他们而言,麻烦一直是麻烦;因而悲哀地,他们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自己精神上出现问题,行为上出现紊乱,不愿意沟通,不愿意合群,不愿意交流,在自己世界中通过聆听自己的声音过活,只有努力奴役自己学会和他人看起来一样来减轻,但长远来看是加重了的自己的心理负担。自杀对于他们而言是一种解脱,但许多同其经历相同的人,都活得顺风顺水,而他却永远停在了那个年龄,那年的水泥地上,那年的ICU病房,死的是一个人,痛苦的是一个家庭,不解的是一个社会。
但既然我写到了这里,我还是想问,我们的行为对于拥有这些消极心理趋向性的特殊群体究竟在作用上孰好孰坏?于是,我在上文留了一个伏笔用来在现在解释“为什么很多人不理解这些行为”——我不需要苛求一些人试图在了解一些人的处境,并将其作为审视一个人的先有条件再评断一个人的功过春秋;因为理论上“人与人就是无法理解的”,不是所有人都是个体心理学家哲学家这类高不可攀的人物——即便如此这社会就一定不会是盛世,而是一个伤春惜花的任何一个古代社会。我们强调竞争,及其必然性,但我们始终不可将其与最基本的人格人性相分离,即竞争不是踩在别人头上出人头地。个体心理学为特殊个体的行为作原理性解释并找寻生理心理双重道路的解决路径,但不代表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或者特别关注一些群体,而前者的满不在乎变本加厉胁迫,置人于死地而不知的行为,则是更应当使人唾弃的。
所以非常简单,我很早就说过,在不了解他人正在经历什么时,谨言慎行,永远不要莽断地妄言他人是非,因为你不知道他人是否“特殊”,你也不知道你将会怎样刺激到一个人引发连锁效应,看似莫名但实则有因地成为他人生命中罪不可赦的恶人,所以还请请心存善意,直至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