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学VS宗教02:宗教胜
勒内·笛卡尔,论存在论论证
那么现在,如果仅仅由于我可以从我的思维中得出某个东西的观念就断言,凡是我清楚分明地认识到属于这个东西地都实际上属于这个东西,那么,难道我就不可以由此得出一个证明上帝存在地论证吗?当然,我在心中觉察到的上帝观念,即至上完满的存在者的观念,并不比什么形状或什么数目的观念差;我对于一个【现实的】、永恒的存在性属于它的本性这一事实认识得清楚分明的程度,并不比我认识凡是我可以证明什么形状或什么数目确实属于这个形状或这个数目的本性的程度差,因此,即使我在前几个沉思中所断言的都不是真的,上帝的存在在我心里至少会如我迄今所认为的(仅仅有关数目和形状的)数学真理一样确定。
事实上,这一点乍看起来并不很明显,好像有些诡辩的味道。因为,既然在所有其他事物中习惯于区分存在和本质,我也就很容易相信上帝的存在是可以与他的本质分开的,如此我们就能够把上帝设想为不是现实地存在的。尽管如此,但仔细一想,我就清楚地看出上帝的存在不能同他的本质分开,这和一个【直线】三角形的本质不能同它的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分开,或一座山的观念不能同一个山谷的观念分开一样;因此,设想一个上帝(即至上完满的存在者)却缺乏存在性(即缺乏某种完满性),与设想一座山而没有山谷一样不妥。
但是,尽管事实上我不能设想一个不存在的上帝,也不能设想一个没有山谷的山,不过,从我设想一个有山谷的山这个事实不能推出世界上有这么一座山;同样,尽管我设想了具有存在的上帝,但也不能因此说有一个上帝存在;因为我的思维并不强加给事物任何必然性,就像尽管没有带翅膀的马存在,但我可以想象一匹飞马一样,尽管并没有上帝存在,我也许能够给上帝加上存在性。
但是,这个反驳中隐藏着一个诡辩;因为,从我无法设想一座没有山谷的山这一事实,不能得出世界上不存在任何山或任何山谷这一结论,而只能得出山和山谷无论是否存在,彼此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分开的。同样,从我无法设想一个不带存在性的上帝这一事实,可以得出存在性与他是不可分离的,进而得出上帝确实存在;不是因为我把事物想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或者强加给事物任何必然性,而是相反,因为事物本身的必然性,即上帝存在的必然性决定我去这样思考。因为,我可以随意想象一匹马有翅膀或没有翅膀,却无法随意想象一个不具有存在性的上帝(即不具至上完满性的一个至上完满的存在者)。
我们也不必在这里反驳说,我在预设上帝具有各种完满性之后,就确实必然要承认上帝存在,因为存在是各种完满性之一,但是,事实上我的原初预设并不是必然的,就像认为凡是四边形都能内切于圆不是必然的一样;因为,我若有这样的想法,那我就不得不承认菱形也能内切于圆,因为菱形也是四边形,可这明显是错误的。即使我不是必得随时接受上帝观念,可每当我想得到一个第一的、至高无上的存在者,并且可以说从我心深处提出他的观念时,我必然会把各种完满性加于他,尽管我现在无法把这些完满性一一列举出来,也无法把我的注意力特别地放在每一个完满性上。这种必然性足以使我(在认识到存在是一种完满性之后)断言这个第一的、至高无上的存在者确实存在;同样,尽管我并不是必须想象什么三角形不可,不过,只要我打算考虑一个仅仅由三个角组成的一条直线,我就非把三角之和不大于两直角这个结论加于它不可,哪怕当时我可能没有特别考虑到这一点。但是,当我考量哪些形状能够内切于圆时,我绝无必要非得去想所有四边形都在这个数目之内不可;相反,我甚至不能捏造事实,因为除了我能够清楚分明地设想的东西之外,我不想接受任何别的东西。因此,在像上面这样错误的假设跟与我俱生的真观念——其中第一的并且主要的观念是上帝观念——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因为,我确实用几种方式看出这个观念并不是凭空捏造,只属于我的思维的东西,而是一个真实的、不变的本性的形象。首先,因为除了上帝自身之外,我无法设想有别的什么东西其存在【必然】属于其本质;其次,因为我不能设想两个或更多跟他一样的上帝;而且,既然肯定现在有一个上帝存在,那我就清楚地看到,他必然是完全永恒地存在过,将来也会永恒地存在着;最后,因为我在上帝身上认识了无限地其他特性,而我无法减少或改变其中的任何特性。
简化概括如下:
我无法设想一个不具有存在特性的上帝。
(“他的存在无法与他的本质分离。”)
所以,上帝存在。
我的上帝概念具有各种各样的完满性。
存在是一种完满性。
所以,上帝必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