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宁波保税区北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4坍塌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月28日,本报从宁波市政府获悉,宁波保税区北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4坍塌事故调查结果已于近日公布。据查,2021年5月4日,宁波保税区北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北仑区迎宾路16号(宁波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进行1号成品库清库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调查显示,本起事故的相关单位包括:
宁波保税区北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波,总经理王红良,住所地保税区商务大厦1235号。
宁波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鹏坤,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迎宾路16号。
2021年4月下旬,1号仓库下料工人在作业时发现粉煤灰出库下料速度偏慢,部分溜槽存在堵塞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张瑜收到工人报告后,将该情况向项目负责人许红波汇报。后经北电实业管理层开会讨论决定,拟对1号成品库进行清理。4月底,许红波找到王孝友,商谈成品库清理事宜。4月29日,许红波通知张瑜尽量放空1号成品库,以便清库作业。5月2日,许红波代表北电实业同王孝友签订合同以及安全施工协议,截至事故调查组介入,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上无北电实业公章。
2021年5月3日上午7时,王孝友带领其子王开开以及另外两名小工王君、江某某来到建材科技,与许红波交接后王孝友等人到1号成品库开始清库作业。王孝友从人孔进入库内,向王开开、江某某两人示范如何清理作业,随后便将清库任务分派给王开开等三人。根据王孝友分工安排,王开开、江某某二人在人孔位置,轮流进入仓库作业,进入仓库人员身上系挂安全绳,另一人在人孔外看护,王开开在中间层负责疏通溜槽。5月4日,王开开、王君、江某某继续在1号成品库作业,分工与前一日相同。10时10分许,江某某在仓库内耙粉煤灰,突然库壁上结块粘附的粉煤灰大片脱落倒下,江某某闪避不及被埋入灰中。在人孔外的王开开看到情况后立即去拉江某某,发现难以拉动,且江某某的手逐渐没有力气,王开开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3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12时许,救援人员将江某某救出并将其送往北仑开发区医院,此时江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江某某在1号成品库内使用工具清理库内粉煤灰时,粉煤灰大量脱落将其掩埋,造成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北电实业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公司在清灰作业前未对1号库的内部状况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对清灰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盲目组织施工作业。二是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王孝友等人进场作业前,北电实业未对王孝友等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清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督促王孝友制定有效施工方案。三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有限空间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对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江某某,清灰作业工。在无施工方案和有效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内部,在作业过程中判断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2.王孝友,承接清灰业务后盲目组织作业,现场监护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王孝友同北电实业存在雇用关系,建议由北电实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王孝友追偿事故损失。
3.王红良,北电实业总经理。未依法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组织实施员工培训教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组对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北电实业。1号库清灰作业前未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员工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张军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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