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未缴纳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才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在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得到保障,继而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如果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保,会影响工伤认定吗?本期雷石分享带您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贾正元的妻子汪朝云在原告奥德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汪朝云向奥德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朝云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虹路路口,遇吴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南右转弯,大货车车头右前角与电动自行车左后侧相撞,汪朝云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朝云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 31日,汪朝云的丈夫贾正元向被告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长宁区人社局作出认定,汪朝云为工伤。
奥德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长宁区人社局。
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工伤能否认定?
被告长宁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职权,长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件的争议在于,汪朝云向原告奥德公司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奥德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工伤认定并无关联,故对奥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奥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汪朝云在入职后向上诉人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
故对上诉人主张的汪朝云放弃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