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炎峰:China Open归来话评委

又是一年China Open结束,今年在上海举办的比赛影响力要大上许多,比去年吸引了更多全国各地优秀的辩手参加,我有幸再一次作为评委参加了这次赛事。比赛总体上很不错,但在一些细节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比赛结果的发布、比赛场次的安排等,但在这一系列问题之中,最被人诟病的,就是评委的判断。而今天,我就将我个人对评委的工作的一点观点整理成如下的文字,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更是希望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这样一种赛制,可以为辩论注入新的血液。
关于BP赛制的相关介绍,网上已经有很多这方面的文章,在此就不多加赘述,我主要想说说评委的工作。
一、评委的评判原则
评委在对比赛进行评判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守的,简单说来有以下两个原则。
1、白板原则
白板原则,在拉丁文中称为Tabula-Rasa原则,意味着在一场比赛之中,评委应当作为非专业人员的身份存在,或者说,应当将评委看做普通人,然后在一个客观公平的基础上对双方辩手的观点进行评价。这就要求评委在比赛中要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做笔记,不论场上选手说的观点是否符合自己的认知,在比赛结束之前都不应该作出任何回应,只需要尽可能详细地记录下场上所有发言辩手的观点及其交锋,在全场比赛结束后,依照自己记录的观点进行评判。换句话说,笔记决定一切。
评委在完成记录之后,依照自己手中记下的全场辩手的观点,来一一进行分析,需要分析的内容包括,各位辩手有哪些观点、论证是否充足、有没有违反规则的情况存在、是不是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职责、某一个观点有没有被反驳、如果有,这个反驳是否有力,是否是一个有效的反驳等,然后根据这些标准进行一个综合的判断,给出评分,这是评为应当做到的。
白板原则决定了评委不应该无限制地自由心证,甚至代替场上辩手进行推理,猜测辩手可能的观点,这些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某一个观点辩手没有讲清楚,不允许评委通过自己的推理来判断这个观点是否成立。另一种情况,当某位辩手提出一个不合常理的观点,或者一个很脆弱的论点,但是对方并没有就此提出反驳或者回应,则判定这个点是成立的,可以得分,但得分的高低由评委进行判断(关于这一点,我之后会讲到)。但是在白板原则的约束下,评委是不可以代替对方辩手作出反驳的,这是应当注意的。
2、没有任何自动成为一四的情况
BP赛制之中有很多"雷区",是辩手不能轻易触碰的,一旦触碰就很难有胜利的希望,包括knife原则、党鞭新观点等等,这些规则我稍后会提到,但是有很多评委对规则理解不深,或者过于纠结规则,导致一场比赛就像一个烟雾探测器一样一直在判断辩手的表现是否符合规则,遗漏了辩手的观点,而且一旦发现违反规则就自动将那支队伍评为第四,就是所谓的"一招死",却不关心辩手的观点如何,这是不被允许的。
在BP之中,虽然存在很多规则很多"雷区",但是绝对没有任何自动成为第一名或者第四名的情况,即使某位辩手违反了某个规则,但是他们这支队伍表现特别突出,虽然不会被评为第一,但也绝对不会被评为第四,违反规则的情况只会影响评委打分,但不会直接影响比赛结果。
那么评委究竟应该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评分呢?在BP之中,评委对一场比赛中八位辩手表现的评价是建立在一个标准之上的,那就是对本场比赛的贡献,所有的规则,包括职责完成情况,包括不允许逾越的各种规则,都是围绕在这个标准之上的,属于这个原则的衍生标准。当选手提出一个很好的观点,使得整场比赛都能够围绕着这个观点进行讨论,而且是一个稳固的并未被驳倒的观点,那么这个观点对于整场比赛就有很大的贡献,就可以得到高分,当某一方提出一个很精彩的反驳,也没有被反反驳击倒,那么这个观点也对比赛有很大的贡献,可以得到高分。当一个观点很苍白,缺乏论证,即使对方并没有提出反驳,评委也应当认定这个点可以得分,但是由于这个观点并没有对比赛有多少贡献,所以即使可以得分,也不会有一个很高的分数。而当某位辩手没有完成自己的职责,那么对整场比赛的贡献就会很低,也决定了评委不会给与他高分,原因就在此。
在这里将各种违反规则情况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进行一个排名:
(1)Knife。在BP之中,同一方的上院与下院之间虽然是竞争关系,但是在立场上却是绝对一致的,绝对不允许出现相互Knife的情况。Knife在英语中是小刀的意思,这种情况就是指下院的发言中反驳了己方上院的观点,或者对上院的定义提出质疑,甚至提出一个新的定义,或者不理会上院的政策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政策,这就是我们俗话说的"捅自己人一刀",这种情况是绝对不被允许的,一旦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使不会直接判负,但也会极大地影响评委的评分,应当注意。
(2)首相提出一个很差的定义/反对党领袖挑战定义失败。这两点的影响是一致的,我们先来看看首相这一方。我们知道在比赛中,首相的职责是提出一个好的定义,为整场比赛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框架。什么是一个好的定义呢?所谓好的定义,就是指一个公平客观,有较大的可辩性的定义。一般情况下首相会提出一个比较好的定义,但是有些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一些很奇怪的定义,就好比说定义顶尖大学为蓝翔技校什么的,这样的定义完全没有可辩性,而且极其不符合一般的常识,即使对方没有反驳,也不能为比赛作出任何贡献,也是严重影响评委打分的。
再来说说反对党领袖。当首相的定义不是那么不合理,有一定的可辩性的时候,反对党领袖是最好不要挑战定义的,反对党领袖应当保证一次讨论可以正常进行下去,一旦挑战定义就是在破坏整场比赛的有序性,就不能保证讨论的正常进行,这样的行为是不会对比赛有很大贡献,一旦挑战失败也会严重影响评分。
(3)党鞭提出新的论点。在BP赛制中,党鞭的职责是反驳前一位辩手发言,并梳理全场比赛的交锋点,这已经是共识。又由于党鞭是全场最后发言的辩手,出于公平的考虑,是不允许党鞭提出一个新的观点的,因为提出之后对方是没有办法进行反驳的。什么是一个新的论点呢?我们说的一个新的论点,是指之前所有辩手都没有提到的,包括论点、论据和论证的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是不允许被党鞭提出的。党鞭可以做的,是提出一个新的反驳,但这种反驳要建立在己方之前提出的论点之上,这样的反驳不会被认定为新观点。但是要注意,党鞭要慎用新的论据,因为新观点的判定是一个相当主观的过程,一旦提出新的论据,就有被评委认为是新观点的风险,这一点还是要小心谨慎才好。
(4)没有完成职责的其他情况。这一点依赖于评委的自由裁量,就不多加论述,在实际操作中自行注意即可。
注意:这里的提到的排名,只是我个人对于犯规情况的观点,不同的评委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实际判罚之中,为了避免主观因素过多干扰比赛,一切的判断都还是要围绕着对比赛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并不能说某支队伍出现违例的情况就一定得不到第一,也并不是说一支不犯错的队伍就一定不会得第四,要根据场上选手所提观点来进行判断。请参见原文回复内容。
二、评委的权力
在BP赛制之中,评委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判断标准在于对比赛的贡献,这事实上是一个相当主观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同一场比赛,不同的评委可能有不同的判决。评委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观点的否决权
之前已经说过了,评委在评判比赛的时候,完全依据自己之前所作的纪录,这就导致了一旦辩手提出某个观点,但是评委没有听清,评委有权力判定这个观点无效,这是评委最大的权力所在。这一点对辩手的语言表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辩手应当注意在发言中尽可能清晰地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确保自己的观点都能够被评委及时有效地记录下来。
我在评比赛的时候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辩手可能过于紧张或者激动,导致发言的时候语速过快,吐字不清,导致在做记录的时候有很大的困难,有些时候不可避免地有些观点会被遗漏,从而可能影响评委的判断,这是应当注意的。
2、自由评判权
不论是什么比赛,评委的评判总是最容易 出现纠纷的一环,而这一点在China Open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是由于BP赛制之中评委要比传统赛制更加自由,每一个评委都可能有一套自己的评判标准,而每一个评委也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标准进行评判,这是被规则允许的。但是这样的情况也容易导致一个问题,那就是没有一个标准的方式来评判,同样的表现在不同的评委那里可能得到不同的判决,这就要求评委在评判时能够遵循最起码的得分规则,这也是一种限制的自由吧。但是遗憾的是,在China Open之中能够严格按照原则办事的评委确实不是很多,就导致很多比赛结果都有争议,希望主办方能够有办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吧。
三、评委的义务
法律之中讲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样的一个赛制既然赋予了评委很大的权力,自然也对评委本身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简单说说有以下几种。
1、评委有认真记录的义务。白板原则要求评委的一切评判活动要完全建立在笔记之上,这就要求评委必须在比赛中做到聚精会神,仔细倾听场上辩手的发言,并准确、全面地进行记录,不可以出现走神、不记录等情况,更不允许将自己犯下的错误转嫁给场上辩手,这是评委的第一要务。
2、评委有排斥心证的义务。正如白板原则说的那样,评委在场上就是一个中立的记录者,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参杂进辩手的发言之中,也不应该让自己的观点影响对辩手所持论点的认知,论点是否成立由场上辩手的反驳和反反驳决定。
但是这里要注意,评委排斥心证并不是绝对排斥心证,心证还是应当存在的,但是这里的心证仅仅是用在一个论点成立与否判断完成之后,对这个点的好与坏、对比赛贡献的大小进行判断,这是评委心证的边界,就好比美国司法之中,陪审团决定是否有罪,法官只是根据陪审团的判断来决定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仅此而已。
3、评委有明确点评的义务。参加一场比赛的八位辩手,都是抱着学习和交流的态度来参加比赛的,因此他们最需要的是在一场比赛结束之后,评委对他们的优势以及不足进行点评,这一点的意义要超过听到结果。因此,作为评委,我们在给出自己的排名之后,要明确地针对场上辩手的表现进行一一点评,阐明自己给出判罚的理由,并给出自己的建议,这一点又被称为“教育原则”。
四、辩手的策略
说了这么多评委的评分规则,那么作为辩手,应当怎样在这样的规则下求得生存呢?在此我简单提出几点建议。
1、职责的履行
我们之前说过了,职责履行情况是评委判断一位辩手或者一支队伍得分情况的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因此作为辩手,在这一点上要格外注意。每一位辩手要明白自己所在位置的基本职责,有哪些东西是必须要做的,有哪些东西是不能做的,哪些事做好了容易得到高分,等等。这涉及选手在赛前对赛制的掌握程度,在日常训练之中是应当注意的。虽然我们说没有一个规则会让人自动成为一四,但是不排除有些评委会死抠规则的情况,最好还是能够加以注意,这一点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2、反驳的策略
由于白板原则决定了评委在评判选手观点成立与否的时候应当完全按照双方的反驳与反反驳来进行,这就决定我们针对对方提出的一些核心观点,或者一些很重要的观点都应该加以回应,不能因为某一个观点很偏离常识或者抱着“这个显然不对”的想法不进行反驳,结果这个观点成立的时候才追悔莫及。毕竟观点成立与否是依据双方的攻防进行的,评委只是决定一个点的得分情况而已,这一点要了解。
从队伍的角度来说说这个策略。四支队分为A、B、C、D,分别为正一反一正二反二。当A提出某个观点,得到了B的反驳,而B提出的观点并未得到C的反驳,C的观点又被D反驳,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四支队之中只有B的观点没有得到反驳,所以依据前述,B的观点成立度最高,对辩论的贡献也会相应加大,这就很容易得高分,而C没有完成自己的职责,这就决定了C的分数不会很高。
当然,我们说反驳的时候也应该做出明确、有力的反驳,如果一个反驳软弱无力,或者很容易被击破,那么评委是可以判定这个反驳无效的,因此哪里应该反驳、反驳什么内容、用什么语言反驳,都是应该考虑的内容。
3、定义的战争
当我们遇到一个不好的定义的时候怎么办?有些时候我们会发现,虽然首相的职责是给出一个好的定义,但是由于在定义上进行限制最有利于首相方的发挥,还是会有很多首相提出一些不那么好的定义,这种时候作为反对党领袖,他的压力就会很大,他必须要判断这是不是一个可辩的定义,要不要挑战定义并提出自己的新定义。就好比说有一个辩题叫做"应该允许环境难民迁移至其他国家",首相为了己方论证有利,也为了使对手准备不足,将动议中的"环境难民"定义为北极熊,理由是北极冰川在融化,北极熊应当得到照顾。那么针对这样的定义,反对党领袖应该怎么做呢?
其实在我的建议中,是强烈不建议反对党领袖挑战定义的,因为首先,反对党领袖的职责是反驳首相的动议,但是对于定义不应该提出反驳,这样会破坏比赛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对本场比赛的贡献最低;其次,一个定义只要有可辩性,那就是一个可以让比赛进行下去的定义,就好比说北极熊的例子,其实就这个定义反方也是可以说的,包括生物入侵包括生态破坏等,也就是说,这个定义虽然不是一个好的定义,但也绝不是一个错的定义,在这种时候,反对党领袖是不应该轻易提出挑战的。
那么遇到这种流氓定义,如果不挑战,是不是意味着我要看着首相使用这样的定义拿到高分却不作回应呢?当然不是。反对党领袖的策略是,首先告诉大家,首相的定义不是一个好的定义,然后指出定义中的问题,之后这一步很重要,我们要做的是清楚地告诉大家,即使这个定义不好,但是为了使讨论可以正常进行下去,我们仍然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定义,这样的表达,一方面可以指出首相定义的不足,同时避免了挑战定义的嫌疑,另一方面在评委心中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有利于评委接受己方观点。
还是拿北极熊举例子,面对这样一个看似不合理的定义,反对党领袖还是有一定的可能选择挑战定义的,那么,如果两方上院真的出现了定义战,作为下院,我们应该如何应对?首先我们要准确作出判断,首相所给的定义到底是不是一个有可辩性的定义?反对党挑战定义能否成功,是否给出了一个更好的定义?在这个例子中,北极熊虽然不是一个好定义,但仍然有可辩性,反对党挑战定义容易招致评委的反感,因此可以预计上院将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作为下院,这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保证不要出错,可以选择跟着首相的定义继续打下去,只要这样就可以做到孤立反对党上院,从而可以保证一场比赛中一二的位置。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反对党领袖选择挑战定义就是在赌博,一旦自己提出的定义更好,两方下院选择跟着他的定义进行讨论,那么他对这场比赛的贡献就会很大,很容易得高分,而一旦下院不按照他的定义来打,那就决定了不会拿很高的分数,这样相当于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了别人,自然不是最好的选择。
4、质询的艺术
质询,又叫POI,是BP赛制之中的一个特色,也是发过言的辩手针对场上辩手提出的观点唯一的反驳机会,因此在质询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好策略,利用好手中这唯一的武器,让自己的反驳能够达到效率最大化。
BP之中质询的提出不限数量,理论上可以一直提质询,但是那样会极大地影响比赛的观赏性,也会破坏比赛的正常进行,会被评委酌情扣分,因此,提出质询的间隔要适当,如果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对方回答,那么建议将质询的时间选在对方一句话说完之后,或者一个论点阐述之后,一般来说在对方讲话的过程之中提出的质询,由于会打断发言者的思路,一般会被拒绝,浪费一个反驳的机会,而在发言的间歇提出的质询被接受的可能性会大很多,因此建议掌握好质询的频率。
质询的内容没有限制,说什么都可以,可以是对发言者观点的质疑,可以是对场上观点的评论,可以是对己方观点的解释等等,具体应该采用哪一种质询方法,由场上具体情况决定,不要束缚在某一个固定的模式之中。其次,质询是没有时效性的限制的,就是说,场上辩手提了三个观点,当他前两个观点已经论述完成,开始论述第三个观点的时候,我仍然可以对第一个观点提出质询,这一点是没有限制的。
作为发言者,面对场下响起的一片“质询”的声音,应该怎么办呢?一般来说,我们鼓励发言者接受1—2个质询,这样可以表现出对己方观点的自信已经对对手的尊敬,又不至于太多从而影响自己论述的时间,是最好的一个频率。有些辩手在场上不停地接受质询,导致己方的观点完全没有时间展开论述,最后导致自乱阵脚,而有些辩手在场上一个质询都不接,这样会显得对自己的观点没有信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委的判断,需要避免。
时间有限,就先说这么多吧,有不同意见的,欢迎一起讨论,讨论之中方显真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