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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小案例(民间借贷失效事由,抵押权预告登记失效)

2022-06-16 09:39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0、13、25条的规定以及《九民纪要》的有关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法院应当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第一,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看出借人是否是自有资金借贷,如果是从银行借贷后进行转贷或者从其他企业法人出进行借贷后转贷等非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则无效。第二,审查出借人从事借贷行为的频率,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从而合同无效。第三,审查借款的目的是否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之间只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认定为有效;第四,审查借款的利率。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如果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则超过部分认定为无效。(四选三则满分)

2.不会支持。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的规定,抵押预告登记后,如果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的(没有办理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则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能够办理正式登记的90日内申请正式登记,但蓝水公司并没有提出申请,故预告登记已经失效。因此,其抵押权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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