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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宋时期,审刑院与大理寺、刑部之间的互相制约

2023-03-26 18:23 作者:魔豆故事汇  | 我要投稿

封建王朝中的权力巅峰是君权,但是统治者要想做到以实权操控天下,必须保证其他权力的发展不会干扰甚至阻碍君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各个权力机关之间必须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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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一扫六国,建立首个大一统王朝,拉开中国封建历史的序幕起,历朝历代的建立之初,最先进行的是权力机关的重建,基本是在总结前朝灭亡的经验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而宋朝建立后,对中央司法机构的权力制约最为典型,设置审刑院与大理寺、刑部三个同等机关。它们三个部门之间是如何进行权力桎梏的呢?各自又有什么样的发展?


在唐的基础上,构建司法机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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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发动兵变,建立北宋。

这是继“五代十国”长达72年的一大段分裂时期后的大一统王朝,堪称来之不易,因此北宋统治者深刻意识到藩镇割据与分裂对一个国家的灾难性危害,将加强中央集权与巩固统一作为头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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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收归地方财政、军权,减少地方权力的范围,由中央统一管理,然后宋太祖提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与“异论相搅”等治国思想,避免出现君弱臣强、节镇过重的失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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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北宋的各项制度与政策的实施上,都是为了防止文臣武将篡权夺位,以及结党营私、以权谋私等一切可能威胁到皇权的不良现象上。并且,宋朝历代统治者都很好地贯彻并执行上一任皇帝的政策。

比如“重文轻武”,几乎成了北宋与南宋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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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各个威胁到皇权的权力中,宋朝统治者还考虑到对司法机关的制衡。

宋初沿用唐朝旧制,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但随着君权集中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宋皇帝迫切地想要掌控对中央司法权力,又新增了第四个机构——“审刑院”,分掌中央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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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被称为“廷尉”,后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改为“大理”,北齐时正式更名“大理寺”。

自此以后,历朝历代进行沿用,但是,其职能内容大致上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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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内有正卿与少卿,分正副官员,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也有全国各地奏请的大案与重案。其中,流徒案件的判决,需交予刑部复核,且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案具有重审权,而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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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大理寺是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具有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的权力。

刑部出现在隋朝时期,起初只是作为“三省六部制度”中的“六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而存在,经历三公曹、两千石曹,再到都官的发展历程后,成为历代统治者加强政权控制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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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还设立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的“四司”下属机构。负责对重大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地方或中央上报给皇帝的案件进行复核,另外,可以受理在押罪犯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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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已经有决断的全国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官员叙复(重新任官)、昭雪等。宋神宗后,刑部官员新增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而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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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刑部具有复核权,且在宋朝时期的职能进一步扩大,拥有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权力。除此之外,刑部有权处理全国重要关卡往来之事以及对皇城门进出人员的管理。

《唐六典》中记载,刑部“掌关禁之令”以及“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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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991年宋太宗在宫中设立,后宋太祖正式在中央司法机关中设立,与原有的三个司法机关平分秋色。

其官员为长官知院事,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负责受理大理寺上报案件进行复核,然后监督刑部的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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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是:全国各地奏请中央的案件,先要送到审刑院备案,再交由大理寺审理,经由刑部复核后,再送到审刑院,由知院事或下属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做最后裁决。

简单来说,审刑院代替皇帝控制司法,剥夺大理寺与刑部的原有权力。除此之外,宋,还设置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都是为了利于皇帝对司法权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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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北宋中央司法权力机关均已出现,而权力的相互制约,主要表现在权力的增减与职能范围的变动。


短暂实施,因宋社会困境而消亡

在审刑院未出现前,大理寺与刑部分别具有审判权与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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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在这两个权力领域内,两个机关具有最高司法权。但是,审刑院直接对接皇帝,其具有的司法权完全凌驾于大理寺与刑部之上。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刑院的权力范围中,对刑部的桎梏,远大于对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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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曾言“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也说“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简单来说,在所有复审程序中,审刑院剥夺了刑部的一大部分审核权力,甚至在淳化四年时,统治者颁布诏令,要求大理寺审断的案件直接跳过刑部,交由审刑院复核。

不仅如此,如果审刑院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刑部官员有失偏颇,刑部及承担该案件的官员需接受一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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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刑部恐有中央司法机构之名,但很多权力名存实亡,受到审刑院的桎梏最大。

而大理寺的审判权基本不变。

《宋史·职官志五》中记载:“凡涉狱讼之事,依随旧例并依官司决劾,大理寺不复审判案件,但掌断天下奏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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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原来由刑部审核的案件,变成交由刑部与审刑院两个部门分别检查,再发展至需要审刑院一个高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比如咸平三年时,在审理陕西路阶州福津尉刘莹杖责伶官的案件中,大理寺官王济认为刘莹依法应判死刑,后因德音(免除百姓的诏书),改判流放。但是审刑院官员王钦与王济不和,奏请皇帝,称“王济用法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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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刘莹被判无罪,而王济因“断案不当,故意将罪名加于人”而罢官。

可见,审刑院对大理寺的官员,也如对刑部官员一般,一旦发现案件审理不妥,有弹劾罢免其官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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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审刑院是防止大理寺与刑部“一家独大”而设立的时代产物,充分体现了宋统治者宋统治者提倡的“异论相搅”、“分权制衡”的理论。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皇帝对中央司法权力的控制,但水满则溢,司法机构多元化也会造成太多司法机构的职权重叠,也导致司法程序更加混乱,影响皇帝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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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北宋积贫积弱的发展之下,封建统治阶层中腐败之风盛行,官职冗滥问题日益加剧,君权集中自然会遭受威胁。

因此,宋神宗时期,权倾一时的审刑院被撤销,又恢复到刑部与大理寺两权分离的司法局面。不过,审刑院对北宋司法制度的确立,确实有过积极影响,这是不可否认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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