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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以维修物品形式复出维修出口问题解读

2022-09-04 08:13 作者:港深进出口工作室  | 我要投稿

进口设备以维修物品形式复出维修出口问题解读

关员同志,您好~!我司是外贸公司,有一家国内客户6年前买了进口设备,现在出现问题需要发往境外维修,问题是:2016年进口时客户使用的是另一家的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进口,客户作为实际收货人,即代理进口模式委托进口的,现在该进出口公司已经倒闭了,而客户必须把设备发往境外原供应商才能维修,在这种情况下,1.我们作为贸易公司能否向海关申请以“维修物品”作为贸易方式出口呢?2.需要什么资料呢?3.维修完毕后复进,也是按照对应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直接征税进口即可吗?备注:原来的外贸公司的报关单也找不到了。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进口实际操作人:邢斌

操作人:邢斌,用户名

是微号,随时交流沟通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2-04-21 11:21:00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咨询答复如下:1、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适用范围包括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根据您的描述,该进口设备的进出口公司已倒闭且原报关单也找不到,无法以原进出口公司来办理该设备的出境维修业务,

因此你公司可与境外维修方另外签订维修合同,凭维修合同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出境维修设备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2、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第五十条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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