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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婚姻中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 —以婚前财产为角度

2022-05-10 21:44 作者:夜永空  | 我要投稿

作者: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晟

        一、文章背景

       婚姻家庭自古以来就是组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它不仅象征着家族的延续,还是组成现代社会的基础,因此婚姻关系的结成到离婚,一直是大众所讨论的话题,在老一辈人的那个时代,离婚是一件背负许多社会压力和社会舆论的事情,这些压力和舆论不仅来自于自己的家族长辈,还会从身边熟人的看法中诞生,但随着时代在不断的发展,现代青年开始追求自我的独立与自由,对于离婚的态度也越发的开明,现代夫妻如果有一方或者是两方觉得未来已经无法共同携手前行,就可以选择离婚,也因此离婚纠纷的数量开始不断增多。

       相信绝大部分夫妻在结婚的时候都是真心想要共度余生、白头偕老,但现在的社会是快节奏的、功利的,而时间也是无情的,离婚时出现有千万个分道扬镳理由也十分正常计算一下在一段婚姻中投入的感情、时间、金钱、精力等,若最后以离婚告终,这一段婚姻中所花费的心血将荡然无存,如果遇上不靠谱的或者心思不良的对象还可能因为财产问题被迫对薄公堂,然后人财两空,负债连连,所以对婚姻还是要保持一定的理性,尤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财产的种类

       夫妻财产主要有两大种类,一种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则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夫妻个人财产则是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风险

       虽然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划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但实际中,夫妻的个人财产尤其是婚前财产很容易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个人的婚前存款,由于货币现金“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婚前存款只能构成种类物,无法特定化区分,所以婚后如果夫妻将自身个人的存款现金与夫妻共同财产混用或者交叉使用,离婚时可能就难以区分这笔存款的婚前婚后,因此这笔存款就容易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还有像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在房本上给另一方加上名字的情况,这样其实也很不利于买房作为婚前财产的那一方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下面本文以浙江省杭州市一个经典案例来告知婚后房本上加名存在什么风险。

       案例:

       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后因为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妻子于2020年要求离婚,男方与妻子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房产分割以及女儿抚养权上存在分歧,妻子认为三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要求分得6成房产并获得女儿抚养权;

       而男方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且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最后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故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约25%的份额,男方可分得约75%的份额。本案最后妻子上诉,杭州中院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纵使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由于婚后房本上加名,原本应当归属一方的婚前个人才也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尤其是婚后处于热恋阶段的新婚小夫妻,愿意让或者无法拒绝对方在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加上名字,这其实是对自己的财产保护十分不利。

        四、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夫妻个人财产的主要构成就是夫妻的婚前财产,保护好自己的婚前财产,是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保障。那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婚前财产,目前最为常见的正规途径为以下两种:

     (一)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即未婚男女在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划分并办理公证,它的目的是通过公证的手段,合法且真实准确地规范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明确规范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价值以及所涉及产权的归属。且由于是公证,效力较强,有利于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以及预防和解决婚后或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二)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设立的约定或协议。该协议有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且使得财产分割更为便捷。

       上述两种途径虽然是十分有效的保护婚前财产手段,但却不被很多尤其是处于热恋的夫妻接受,因为感情本来充满着感性,是不能用理性去规范,上面这两种途径由于规定的太过明确,很多处于热恋的小情侣会认为这种手段会伤到彼此的感情,而且这两种手段其实也不太便利,所以这两种手段并非很大部分夫妻接受。于此,本文在此在提出以下两种有针对性的方案用于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

    (三)婚前存款分割管理

       为了保障自己婚前的个人存款不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合无法区分,可以在婚前专门准备一张银行卡账户,然后将婚前存款全额打到这个账户中,而在那之后对这个账户做到“只出不进”,有需要时可以使用这笔存款,但切忌婚后不能将工资之类的金额打到这个账户上,而这样就避免了婚前存款积蓄俞婚后的共同财产混同,且由于只需要自己操作,也避免出现伤感情的情况,从而保护婚前存款作为婚前财产不受离婚的影响。

     (四)附条件(解除)赠与

       关于这个方案,本文以婚前拥有房屋产权为例简要建立一个模型来说明:甲乙是一对刚结婚的夫妻,甲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为甲的婚前财产,甲乙婚后,乙要求在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由于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主,甲如果给乙在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上乙的名字,该房屋将存在由甲的个人财产转化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以杭州中院的判例为认定),而甲与乙之间此时存在着一个赠与关系。但如果甲不给乙加上名字,肯定会对甲乙之间的感情存在损伤,此时甲便可以采用附条件(解除)赠与的方式,甲可以跟乙约定一个解除的条件(微信约定或者口头有录音的约定即可不一定要出现合同文本,但不动产登记薄上增加名字的行为一定要在合同文本形成时间之后,否则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当然,存在于合同文本能够最小程度防止败诉风险的出现):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可以加上乙的名字,但如果乙想跟甲离婚,房屋丙还是甲一人所有。如果乙存在异议,甲此时就可以以甲乙二人只要在一起就可以获得丙的所有权为由进行“抗辩”。该方案主要是为了处理遇到像上述案例出现的婚前个人房产房本加名的情况,因为房本加名本质上是一种赠与关系,而该方案是在赠与关系的基础上附解除条件,从而保证如果出现离婚情形,该房屋不会因为加名行为而出现纠纷,并保证了房屋的产权归属。

       五、结语

       一段能够白头偕老、共度余生的婚姻固然是很多人的追求,但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离婚以及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已经是一件比较常见的事情。婚姻中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并不仅仅只是为了方便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还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体现自己的个人价值以及促进夫妻关系的发展,而且还能让人从理性的角度看待自己的婚姻,看待自己人生的另一半。而在婚前财产处理上,相较于生硬的婚前财产协议,笔者更加推荐第四种附条件解除赠与合同作为双方相处的方式,该方式能够将重大财产(房屋)的归属予以确定,能够将法律和情理相互统一,能够更好的维护本人的婚前财产。在基于上述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作出以上推荐,望能够在诸君未来的生活中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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