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不法:第104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 104 节】 犯罪和复仇的正义揭示着意志发展的形态,这一发展形态呈现为自在的普遍意志和跟它对立的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之间的区分。 *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指个人的意志。 *自在地普遍的意志,指客观意义上的意志。 *首先表现出这种区分。 其次,它揭示着自在地存在的意志通过这一对立的扬弃而返回于自身,从而本身成为自为的和现实的意志。 *通过扬弃自在的普遍意志和自为的单个意志之间的对立,回到自身。自为的单个意志原初追求特殊的定在,通过对不法的扬弃,自为的单个意志现在追求普遍物,也就是法本身。这就等于,通过对普遍物的追求,自为的单个意志回返自身。 *这时,普遍物不仅是自在的,而且也在单个意志中表现为自为的。当我做出某种道德行为的时候,我心中肯定有一个善的理念,这个善/“应当”,它是一个普遍物。 这样,法在纯粹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面前,就通过它的必然性而成为并被证实为现实的。这一形态同时也是意志的内在概念规定的进展过程。 *这时,我们的单个意志已经以普遍物为对象,普遍意志就成为了我们每个人的意志,从而成为现实的意志。 *这就表现为意志的概念从抽象法过渡到道德。 意志根据它的概念,在它本身中的现实化是一种过程,它把它自己最初存在的并在抽象法中具有形态的那种自在的存在和直接性的形式加以扬弃(第21节)。 *在抽象法中,意志仅仅是自在的普遍的,现在在道德中把这种自在的普遍的意志扬弃了。因为在单个意志当中,普遍物已经成为了对象。 从而首先在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意志和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的对立中设定自己。 *在抽象法中,意志要走向定在,定在是所有物/外在物,所以外在物被设定成意志的目的和内容。 *现在,在道德中,普遍物(善)被设定为内容和目的。所以是在单个意志的对立中设定自己。 然后再通过这一对立的扬弃,即通过否定的否定,把自己作为在定在中的意志规定起来,以致它不仅是自在地自由的而且是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就是说,它把自己规定为自我相关的否定性。 *把自己作为在定在中的意志,这个定在就是个人意志,或者说个人的主观意志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道德在主观意志中规定了起来。(在抽象法的时候,虽然法自在地是普遍的,但在主观意志中法并没有成为目的和对象。) *为什么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因为客观意志成了主观意志的对象和内容,客观意志就是自为的了。 *单个人的主观意志构成了自由意志的定在,它是自我相关的否定性。(参考《逻辑学》本质论中表象和本质的相关内容。) 在抽象法中,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 *抽象法最关键的是所有权,只有人才有权利赋予物所有权的规定性,所以所有权必然是抽象的人格的权利,并且所有权是客观的、自在的法。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它自在地是普遍的和无限的,但人们并没有把它作为自己意志的对象和内容。 *但在道德领域中,人格已经成为自由意志的自为的对象,道德行为也就是从“人之为人”的意义上来追求普遍物,也就是追求人格本身。 *因此,道德扬弃了法的自在性、客观性,而成为自为的、主观的东西。 【第 104 节】附释 我们不妨回头仔细看看自由的概念的发展所通过的各个环节,意志从其最初的抽象规定进而形成为它的自我相关的规定,从而是主观性的自我规定。 *起初,法作为抽象的规定,是自在的普遍意志;在道德中,法和单个意志相结合,在结合过程中普遍物成为了自我规定。 这一规定性在所有权中是抽象的“我的东西”,所以是处于一个外事物中的。 *在抽象法中,自我规定表现在外在事物当中,即把我的意志赋予外物,说“这是我的东西”。 在契约中,“我的东西”是以双方意志为中介的,而且只是某种共同的东西。 *共同的东西指合意/共同意志。我的意志体现在共同意志上。 在不法中,抽象法领域的意志,通过单个意志(*指不法分子)——其本身是偶然的——而其抽象的自在存在或直接性被设定为偶然性。 *不法的存在表明合法仅仅是一种偶然性(可以合法也可以不合法),表现出自在存在的法和个人意志是有区别的。 *如果普遍物(法)不成为一种主观追求,合法行为都是偶然的行为,不具有必然性。 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在法的领域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致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无限的在自身中存在的意志的偶然性,即意志的主观性。 *抽象的法成为单个人的主观意志,不具有客观必然性,因为个人的主观意志针对的都是特殊的对象,即便是共同意志,也是一种特殊意志。 *道德意味着我不仅自在地是合法的,而且自为地是合法的,因为我追求普遍物本身。道德是比抽象法更高的阶段。 【第 104 节】补充(向道德的过渡) 概念存在着,而且概念的定在与概念相符合,这就是真理。 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东西中(*所有物),但在下一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 *在道德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内在于意志本身的东西。 这就是说,意志对它自身来说必须是主观性,必须以本身为其自己的对象。这种对自身的关系是肯定的,但只有通过自己直接性的扬弃才能达到。 *对直接性的扬弃,就是指对抽象法、不法等等的扬弃。通过这种扬弃,使普遍物呈现在主观意志当中。 这样,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 *黑格尔把法哲学作为逻辑体系来描述,逻辑环节的过渡可以参考黑格尔的《逻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