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笔记3——东周时期秦国特点浅析和对若干问题的回答
一、经济生产方式
关于秦国生产方式的问题,那些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与戎狄同俗”,其经济结构也同是“畜牧--游牧型经济占主流,农业经济极不发达,影响有限”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东周时关中地区的生产方式无疑是以农耕为主的,甚至包括较秦国更靠西北的戎狄部族,往往也是以半农半牧的生产方式为主,而不类西汉以后的始见诸史册的纯粹游牧族群。
考古发现表明,在商代前中期,内蒙古河套地区的朱开沟文化是农耕定居的青铜文明。(朱开沟M1052号墓葬中的商文文化陶器与青铜戈与早商时期的武士墓葬高度相似,说明商王朝可能在该地区驻军或有军事合作,可从侧面佐证出开沟文化的生产方式)随着晚商时期到西周时期东亚气候的普遍降温,农业生产条件恶化,晚期朱开沟文化南迁鄂尔多斯--陕北地区,生产方式也开始向半农半牧转变。然而,考古资料表明,一直到公元前4世纪,畜牧--游牧型经济才在北方草原上完全替代了农业--畜牧型经济,而且这个结果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但并不完全是降温单一原因导致的。
我们根据出土的诸多青铜器铭文可以得知,从西周厉王一直到西周灭亡时期,其与西北主要被称为“玁狁”族群的交战方式是“车战”,及双方都依靠战车和步卒组成的军队进行作战。这进一步佐证了,即使在西周晚期到末年(这是中国历史上气温最低的阶段之一),西北戎狄族群依然过的是半农半牧的定居生活,而非使用骑兵的游牧文明。(《多友鼎铭文》:“孚戎車百乘一十又七乘……孚車十乘”;《逨鼎铭文》:“女执訊、隻馘、孚器、車馬”等等)
因此,李峰《西周的灭亡》明确指出:
“铭文极具说服力地证明了玁狁是与周人一样利用战车,而不是骑马作战的民族。这同时也消除了所谓“蛮族”以步众对抗中国战车的误解。正相反,我们目前的证据显示, 玁狁是一个规模相当之大、权力高度集中的部族社会,单在与周人的一场战役中,它就可以派出战车百乘。当然,拥有青铜技术并从而拥有先进武器来和周人长期作战是一个必不可缺的条件。
从各方面来看,他们可能是生活在宽阔的北方高地,即从河套地区一直延伸到黄河上游地区的土著居民。在很微妙的意义上,他们可能是兴盛于商末周初之际的鄂尔多斯青铜文化的文化继承者。他们或许根本就不是游牧民族,而更可能是广泛分布的农牧民组成的团体。
⋯⋯
在文化年代学上,当獗狁在公元前9世纪期间攻击周人的时候,他们的生活方式并没有因为北方草原上正流行的向游牧经济的转变而发生太大的波动,与当时同样拥有小规模畜牧经济的周人相比,并无多大差别。”
结合黄河流域历史平均气温变化曲线图,可以看到西周末年是整个先秦时期北方气温最低的阶段。而从此后一直到秦朝建立,中国北方的气温总体上呈回暖的趋势。据此可知在春秋战国时期,主体位于地理条件更好、气候更温和的关中平原的秦国的生产方式并无进一步游牧化的可能。而事实也正是如此,秦穆公时期的“泛舟之役”,秦简公实行“初税禾”,《商君书》前六章反复强调土地垦殖,这些无一不说明秦国长期拥有农耕的深厚传统!真正阻碍其春秋时期农业发展最核心的因素是“地广人稀”,造成这一现象的客观原因(族群起源的先天规模和邻国对于其人口流动的强力限制)直到战国时代才逐渐有所改观,因而战国时期的秦国农业生产才能有更为迅速的发展,但这一变革至迟在秦简公时已经开始,商鞅变法固然极大的推进了这一进程,但我们不能说赖此秦国才从原始部落一跃而进入(五阶段中的)“封建社会”或“君主专制官僚郡县制社会”。
另,秦景公的弟弟后子受因景公忌恨而出奔晋国,随行装载财物的车辆有千乘之多,仅仅为取送给晋国君臣的礼物就往返了八次。当时秦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统治阶层的经济实力可见一斑!(《左传·昭公元年》:癸卯,鍼適晋,其车千乘。书曰:“秦伯之弟鍼出奔晋。”罪秦伯也。后子享晋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及绛。归取酬币,终事八反。司马侯问焉,曰:“子之车,尽于此而已乎?”对曰:“此之谓多矣!若能少此,吾何以得见?)
二、礼制与社会等级
在春秋中前期,秦国的整体倾向应为“自夷入夏”而非相反;即使在春秋后期,秦国依然保留了相当程度的周(诸夏)文化色彩。战国时期周礼的彻底崩坏是一个普遍现象,而秦国也经历了和山东地区相似的社会等级的变动。
秦国前身本是从东方迁移到甘肃地区的东夷族群中的一支。在整个西周时期,无论是其本家“大骆之族”还是从秦非子始封的的秦嬴一族,都有固定的封邑(定居),同时注重畜牧业发展(《史记·秦本纪》,下同:“昔伯翳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赐姓嬴。今其後世亦为朕息马,朕其分土为附庸”)这说明其与当时的稀土戎狄族群在生产方式上并无大的差异,同为农业-畜牧型经济。(习俗上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论述见下一节)
然而,自周宣王任秦仲为大夫和秦襄公受封为诸侯后(“与誓,封爵之。襄公於是始国,与诸侯通使聘享之礼”),统治者就开始迅速吸收周文化。其后,秦文公收周遗民,设史记事(“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民多化者。十六年,文公以兵伐戎,戎败走。於是文公遂收周馀民有之,地至岐”);而秦穆公更是将中国礼乐传至西戎“以夺其志”(“而後令内史廖以女乐二八遗戎王。戎王受而说之,终年不还”),最终“益国十二,开地千里”,“天子致伯”,赐金鼓勉之(“天子使召公过贺缪公以金鼓”)。秦穆公的这些军事行动,都是在“尊王攘夷”的旗号下进行的,所以秦军曾和晋军齐军一道在城濮迎战楚军,并长期警惕楚国的扩张。远在淮阳的江国灭于楚,穆公为之哀悼超过礼数(《左传·文公四年》:楚人灭江,秦伯为之降服,出次,不举,过数),以上都是尊奉周文化的表现。
而春秋后期秦国统治者对周制周礼推崇的典型案例,莫过于秦公一号大墓的考古发现。墓中出土的石磬篆文“天子郾喜,龚桓是嗣”说明墓主是秦景公,其主棺使用周天子才可享用的“黄肠题凑“葬式固然是逾越周礼之举,但这在当时实为诸侯的普遍现象(即使是“世主夏盟”的晋国国君,自“文公请隧”起,也是从生到死,代代违礼),因而秦景公借用“天子之礼”下葬来彰显国君权威,则应与“楚庄王问鼎”故事相同,即应视为服膺周文化的一种表现。
同时,秦公一号大墓作为现在发现的中国发掘的先秦时期规格最高且最大的墓葬,本身就是对当时秦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繁荣的物质文化生活的直观反映。
此外,秦国吸收周文化“以夏变夷”之成就不胜枚举,以下略举一二。春秋前期秦人讽穆公以良人为殉而赋《黄鸟》(参见《左传·文公六年》);春秋后期秦哀公赋《无衣》以救楚(《左传·定公四年》:“七日,秦哀公为之赋《无衣》,九顿首而坐,秦师乃出”;朱熹释本诗:“秦本周地,故其民犹思周之盛时,而称先王焉”)皆为文教发展之例证,不再赘述。
综上,在整个春秋时代,秦国对中原文化(主要是周文化)总体上呈积极吸收学习的态度。即使在秦国史料相对匮乏的春秋后期,仍有若干史证能使我们对此管中窥豹。
在另一个观察角度上,春秋晚期的东方诸侯,也多将秦国视为“诸夏”的一部分。如吴国公子季札奉命出使鲁国,“请观于周乐”(请求聆听观看周朝的音乐和舞蹈)当“为之歌《秦》” 即表演《秦风》时,季札评论说:“此之谓夏声。夫能夏则大,大之至也。其周之旧乎! ” 杜预注云: “秦本在西戎汧陇之西,秦仲始有车马礼乐,去戎狄之音,而有诸夏之声,故谓之夏声。及襄公佐周平王东迁,而受其故地,故曰周之旧。”(参见《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首先,《秦风》歌舞出现在季子请观的“周乐”中,显然说明,以鲁国为代表的东方诸侯将秦国作为遵奉周天子为天下共主的“诸夏”之一。其次,秦人自秦仲时既已“去戎狄之音”,秦襄公建国后又迁入关中周人故地,故季子愿称颂秦地之歌为“夏声”,则以鲁、吴等国并未视秦为“非我族类”的戎狄无疑。
在社会等级结构变化的问题上,秦国也并非没有经历过卿大夫私家乱政的问题。战国前期秦献公以前的“四代乱政”(实际不止四代)和一系列不正当即位,即是旧贵族和公室小宗擅权废立的结果,当然其严重程度确实不如东方若干国家。关于这一段历史,可以参考鲁国“三桓之乱”理解。而秦国私家问题的缓解方式也与鲁国的历史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并非因秦国有类戎狄而独有的。时间原因略过不表,如有需要我可另做补充。
三、族群习俗
如前所述,秦人的对生产方式在西周和春秋前期与西北本土戎狄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族群习俗依然有很大差异。最突出的表现是丧葬习俗:
从晚商开始,考古调查发现的以姬、姜、姒姓部族为主的,包括先周文化在内的西土族群就没有殉人的传统,殉牲也很少见。这可能跟西北地区长时间地广人稀,族群人口本身的繁育增殖是发展生产力,扩张本族势力的重要因素有关。
秦人长期在丧葬中进行大规模“殉人”和“殉牲”,如上文提及的秦穆公以子车氏三良人为殉,秦公一号大墓中有186具殉人(是西周以来殉人最多的墓葬),目前已经考察的“中”字形秦公大墓均有殉人。而“殉人”、“殉牲”,这是典型的“殷遗”(指商朝灭亡时的殷人和部分东夷的后代)墓葬特征。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秦朝建立,是秦人东夷出身的有力证据。
(注:以我们今人的眼光来看,人殉确实很野蛮残酷,但它在当时很难作为区分夷夏的标志,因为这实际上是曾经占据中原的“大邦殷”的普遍习俗。二次克商后众多“殷遗”被授予卫、鲁、齐各国,周人在这些东方诸侯国中实现“启以商政,疆以周索”的政策,尊重“殷遗”的习俗,双方和平共处。所以在这些国家的考古资料中可以看到会有大量有殉人殉牲的墓葬,而这羡墓的主人基本上就可以直接判断为“殷遗”贵族。所以说,是否进行“殉人”“殉牲”不是西周华夷之间的文化分野,而是至少从夏商之交开始。东西方两大族群集团的不同习俗。即便是灭亡西周的猃狁犬戎等部族,考古也没有发现有殉人的现象。而即使在春秋时期“表东海”的泱泱大国齐国,依然能发现实行人殉的贵族墓葬。)
殉葬制度本身并不能说明秦国是否处在所谓的奴隶社会阶段,实际上存在很多被迫殉葬者的身份并不是奴隶,如上述为秦穆公殉葬的“子车氏三良人”。但是,这至少证明在文化面貌上,终东西两周之世,秦国与西北本土族群存在着明显差异,说明事实正好相反。这一考古发现反映的是秦人从西周到战国一直顽强地保持着自己作为东夷族群的文化面貌,而没有与戎狄或者其他西北本土族群相同化。
或者说,至少没有被同化。实际上秦人很可能反过来同化了不少西北本土族的人口。
四、婚俗婚制
有观点以商鞅“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君列传》)这一记载为依据,认为秦国在商鞅变法前时依然保留了大量原始的群婚制。妇女地位卑下(可被视为家族的一种财产)......但在我所知的记载春秋时秦国历史的史料中找不到相关记录。然而,在《左传》中可以见到秦国在联姻中部分婚俗符合周礼和中原诸侯国一般道德要求的记录,以下试举两例:
1、晋公子重耳从楚国入秦,秦穆公以五女妻之。在五个女子中,以穆公女怀嬴(文赢)地位最高,为妻,其他四位为陪嫁的媵妾,这完全符合周礼中的媵妾制。此后,怀嬴曾捧毛巾服饰公子重耳洗手,但从来没有用毛巾,而是自己把水甩干,怀嬴因此愤怒的质问他:“秦晋匹(地位相等)也,何以卑我!”重耳因此恐惧谢罪。从这里不仅能反映出秦国女性在婚嫁中的相对独立性,也能反应春秋中期秦国的国际地位。(《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公子惧,降服而囚。)
2、晋献公之女嫁于秦穆公,称穆姬。晋惠公归国时,穆姬要求他把晋国在外的群公子全部接回国内,以加强公族力量。但惠公回国后却拒绝接纳群公子,穆姬因此怨恨晋惠公。即使如此,当在韩原之战被俘的晋惠公将被献俘秦都(或杀或辱)时,穆姬依然出面相救,登台以自焚相威胁,迫使秦穆公同意让晋惠公暂居灵台,并最终促成了释放晋惠公的决定。在这两段历史记载中,穆姬虽为秦妇,但始终忧家忧家,其巾帼不让须眉的自主意识熠熠生辉。(《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侯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烝于贾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 穆姬闻晋侯将至,以大子荦、弘与女简、璧登台而履薪焉,使以免服衰絰逆,且告曰:“上天降灾,使我两君匪以玉帛相见,而以兴戎。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唯君裁之。”乃舍诸灵台。)
综上,虽然受《左传》史料性质限制,以上两则材料记录的对象都是高级贵族女子,不能反映同时期底层群众的婚俗。如果以制概括整个秦国的婚姻观念与制度,难免有失偏颇。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在秦国的贵族女子中能体现出明确的个人尊严和独立思维(指并非完全屈从依附于夫家)。她们中的部分杰出人物往往拥有敏锐的政治意识(怀嬴“秦晋匹也,何以卑我”;穆姫“尽纳群公子”且她劝阻秦穆公的理由是“两君匪以玉帛相见,而以兴戎”),且常有参与政治的意愿,以践行自己的道德观念或造福家国。必须强调的是,这实际上意味着这些贵族女子在客观上有参与政治的能力!
因此,从《左传》中完全看不到秦国贵族有实行任何群婚、走婚或者收继婚这类原始婚姻制度的痕迹。考虑到下面两个事实——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的行为和道德观念会对社会价值观形成巨大的示范作用;以及,在后来两汉时期见诸记载的实行收继婚制的各边疆族群贵族和平民的婚俗往往一致(都是收继婚),从未见上下悬绝的情况——可以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绝大多数秦国民众中,存在收继婚制度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ps:如果我们稍稍放宽史料价值的限制,那么西汉刘向编写的《列女传》“贞顺传”中记录了关于秦哀公之女、楚平王之妻伯嬴的一个著名故事。其中伯嬴斥责吴王阖闾的言论,可以说清晰完整的阐述了这位秦女对夫妇伦理和家国道德的深刻认识。或许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中原文化,特别是周礼,对秦人婚姻观念的长期影响。)
(《列女传·贞顺传·楚平伯嬴》:
伯嬴者,秦穆公之女,楚平王之夫人,昭王之母也。当昭王时,楚与吴为伯莒之战。吴胜楚,遂入至郢。昭王亡,吴王阖闾尽妻其后宫。次至伯嬴,伯嬴持刃曰:“妾闻:天子者,天下之表也。公侯者,一国之仪也。天子失制则天下乱,诸侯失节则其国危。夫妇之道,固人伦之始,王教之端。是以明王之制,使男女不亲授,坐不同席,食不共器,殊椸枷,异巾栉,所以施之也。若诸侯外淫者绝,卿大夫外淫者放,士庶人外淫者宫割。夫然者,以为仁失可复以义,义失可复以礼。男女之丧,乱亡兴焉。夫造乱亡之端,公侯之所绝,天子之所诛也。今君王弃仪表之行,纵乱亡之欲,犯诛绝之事,何以行令训民!且妾闻,生而辱,不若死而荣。若使君王弃其仪表,则无以临国。妾有淫端,则无以生世。壹举而两辱,妾以死守之,不敢承命。且凡所欲妾者,为乐也。近妾而死,何乐之有?如先杀妾,又何益于君王?”于是吴王惭,遂退舍。伯嬴与其保阿闭永巷之门,皆不释兵。三旬,秦救至,昭王乃复矣。君子谓伯嬴勇而精壹。诗曰:“莫莫葛累,施于条枚,岂弟君子,求福不回。”此之谓也。)
五、诸侯外交与国际地位
通过各类文献关于这方面的众多记载,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秦国的对外交往过程和它在春秋时期的国际地位,反证出它绝不属于一个组织松散、权责不明,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君主和国家的原始部落。截然相反,下列史料可以说明,从春秋前期开始,秦国就长期被视为足以和东方各大国并驾齐驱的重要诸侯国。精力所限,以下史实的叙述会尽量简洁,见谅……
1、上文《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怀嬴所述“秦晋匹也”,可为一例。
2、公元前632年,楚军围宋,晋文公本已打算率军救宋,却又担心齐、秦两国的意见,“我欲战矣,齐、秦未可(还没有同意晋国救宋),若之何?”因此犹豫不决,问计于先轸。先轸建议让宋国丢开晋国而向齐国、秦国赠送财礼,假助他们两国去请求楚国撤军。这样一旦楚国拒绝,齐、秦“喜赂怒顽,能无战乎?”设计将两国拉入晋国阵营。楚国令尹子玉一意孤行,拒绝楚成王的撤军命令,执意与晋军决战,果然激怒了齐、秦,两国遂遣军参战,“齐国归父、崔夭、秦小子憖次于城濮”,最终大败楚军。(参见《左传· 僖公二十八年》)
宋求援于晋,是否出兵本应由晋国单独决定,但文公却高度重视齐秦两国的态度。一方面,反映出秦国是在实力上可以去齐国匹敌的大国,一旦秦决定结楚反晋,对晋国威胁极大。另一方面,先轸建议由宋国出面拉拢,促成两国联晋救宋,参加具有“攘夷”性质的对楚作战。可以视为承认了,秦国作为与齐晋相同的“诸夏”(而非夷狄)国家的身份。
3、公元前546年举行了,第二次“弭兵之会”,会盟盟约规定:“晋楚平分霸权,此后晋的仆从国还要朝贡楚国,而楚的仆从国也要朝贡晋国。齐、秦两国除外。”秦国超脱一般诸侯的“四大国”(赵孟曰:“晋、楚、齐、秦,匹也。”)身份可见一斑。(参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4、秦桓公时期,秦晋关系彻底破裂,发生了多次大战。晋国势大对秦、楚两国造成了共同的威胁,双方开始靠拢,关系迅速升温。公元前589年,秦桓公遣使参加了楚国主持的蜀之盟(《左传·成公二年》: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婴齐、蔡侯、许男、秦右大夫说、宋华元、陈公孙宁、卫孙良夫、郑公子去疾及齐国之大夫盟于蜀。)这可能是此后一直延续到战国楚怀王才破裂的200多年秦楚联盟的开端。
秦景公时期,双方的配合愈发密切,曾多次在军事行动中组成联军或互相支援,秦军数次击败晋军。秦景公还曾适女于楚,而据记载,此后秦楚联姻几乎成为历代惯例。(参见《左传·襄公九年》至《左传·昭公元年》)
然而,相比于晋国与其他诸侯国(如齐国)的同盟,秦楚联盟显的尤为不同,即秦、楚两国在联盟中的关系更为平等。关于“弥兵之会”的齐鲁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子木谓向戌:“请晋、楚之从,交相见也。”庚午,向戌复于赵孟。赵孟曰:“晋、楚、齐、秦,匹也。晋之不能于齐,犹楚之不能于秦也。楚君若能使秦君辱于敝邑,寡君敢不固请于齐。”壬申,左师复言于子木。子木使驲谒诸王。王曰:“释齐、秦,他国请相见也。”)
针对楚国子木提出的“晋、楚之从,交相见也”的方案,晋国赵武反驳称:“晋之不能于齐,犹楚之不能于秦也”,以此要求把齐国排除在外。这一句话实际上暗指赵武认为,出国根本没有能力约束秦国或要求秦国朝见晋国。而事实也确实如此,所以楚王很快便同意“释齐、秦”,即让齐、秦除外,无须朝见晋楚两国。但从今天历史追述的角度来看,所谓“晋、楚、齐、秦,匹也”,只是客气的外交辞令。实则在此后,齐君迫于压力,依然多次朝见晋国。但秦则不同,无论是在“弭兵”之前还是之后,秦君都不必,也从未朝见过楚王。而“吴师入郢”后楚昭王复国,还有赖于秦哀公之援军。可以说,齐晋同盟毫无疑问由晋国主导;而秦楚联盟的双方堪称平等,很难说由哪个国家主导,则秦国独立自主之地位更为突出。
综上,春秋时期的秦国被普遍承认为最重要的诸侯国之一。由于史料的缺失,我们很难得知春秋末到战国初年秦国对外交往的具体内容。但一个事实是,即使在战国初秦国“四代乱政”时期,楚国仍情愿继续维持秦楚联盟,似乎足以说明当时的楚人对同时期秦国国力的认可。而联盟最终破裂的原因也不过是因为秦国的过分强大,引发了楚王的警惕不安,方才“谋合纵以弱秦”。终观东周之世,秦国作为一个已经成熟的的强有力的国家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
六、若干结论
1、网上的部分观点对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经济状况作了过低的估计,甚至可能严重低估了该时期秦国的生产力水平。
2、不同意个别人所谓“商鞅变法以前秦国处在原始社会晚期”的观点。当然,当时的秦国肯定也不属于经典“五阶段论”中的奴隶社会。个人倾向于认为从春秋开始不久到商鞅变法前这一时期的秦国,就是传统“封邦建国”意思中的“封建(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的诸侯国。因其经济基础的主体仍为农奴和小生产者,此时的秦国与东方各国也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3、关于商鞅变法,此为新兴地主阶级主导的改革无疑。(当然,“废井田,开阡陌”后到秦朝建立一段时期内的秦国土地究竟能否买卖,影响对这个刚刚转化来的地主阶级发展是否成熟的判断。目前学界多数认为不能自由买卖,但仍有争议,而这关系到对于史料真正含义的辨析,非我力所能及的)最后,关于变法前后秦国社会阶段的问题,个人比较认同学术界前辈已有的从“宗法--封建制(本义)国家”转变为“官僚的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