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人看阅文事件【村正拉坎皮】
pt人看阅文事件【村正拉坎皮】
——我的作品到底是谁的?[・_・?]
说在前头的话:【村正拉坎皮】专栏如标题一样,只表达作为普通人的村正本人的愚见(100%有不对的地方),只是一种观点,而观点千万种,套用萧伯纳曾经的比喻,思想如同苹果,虽然没有完美的苹果,但每只苹果都有甜美的地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表达自己的观点(注意是表达观点,不是吵架)。
和前一篇文章不同,这篇文章实际上是早就想写的。因为,别看村正是个粗人,小时候可是做过“当中国第一个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的美梦的(滑稽)。至少,村正一直以来,对文字相关的工作抱有向往的态度,而阅文的事件也算是切身相关了吧。(事件之前,本来被安利在阅文投稿,结果安利的人现在开始囤稿了,懂我意思吧)
那么首先,村正问大家三个有意思的小问题。
《野草》是谁写的?
克苏鲁神话体系的创始人是谁?
《斗罗大陆》的作者是谁?
可能出了第二个,大部分人多会说,村正这不是傻吗。《野草》鲁迅的呀,《斗罗》是唐家三少的呀,克苏鲁是洛夫克拉夫特的。多简单啊。

我看不一定,万一《野草》的作者是叫“京报”(当然,《野草》不是刊登在《京报》上,这里打个比方),这克苏鲁创始人叫“诡丽幻谭”。(洛夫克拉夫特曾在《诡丽幻谭》1926年4月号上发表过短篇小说),而《斗罗大陆》的作者叫“起点中文网”。
您觉得如何呢?是不是觉得有一丝违和呢?
价值判断的差异
实际上,在写文章之前,村正我了解了不少相关的事件。当然,其中很多方面关于著作权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毕竟村正只是个普通人,法律什么的没有深入而专业的知识和见解,而且会有专业的up去分析的)。
不过,这里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法盲”一词不是用来随便形容别人的,“法盲”是指完全不懂法的人,而不是对法律只有浅显认识的普通人。所以,不要随便给别人套“法盲”的帽子,中学的教育起码给予了相当基础的法律教育。
当然,既然不讲法律层面,我们从什么层面讲呢?我们讲价值差异上的区别。
首先,即便不需要自行去查资料,这些年下来,腾讯不讨喜的事情也不在少数。就我个人而言,以前360和腾讯二选一的时候就很奇怪,竞争是市场产生的必然,也是质量上升的环境需求,强行进行二选一的操作着实让人迷惑(现在村正使用腾讯的管家也只能说无奈之举,装机自带,懂我意思吧)。
同样的,小时候看的漫画,真的很好看,但是后来各种压榨作者、吞噬版权等问题(当然这里不针对腾讯)导致后来好看的漫画越来越少,直到一年前吧,才再次开始身边有人讨论“嘿,这个漫画(中国的)真的很好看。”
而即便是今天,国内的漫画仍然只能说是大病初愈的人一样,元气不齐,同时,看着腾讯漫画上那些挂在首页的奇奇怪怪(?)的漫画,真不知该说什么。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动漫、音乐等领域。各种事例都证明,无论在哪个领域,创作者才是这个领域最终也是最根本的发展力和源动力。这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基本价值观的,人民群众、劳动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不是平台,也不是企业家,更不是所谓的“引领者”。
当然,即便腾讯等企业明白这样的道理,但是它们依旧不会这样考虑,因为,很简单,价值判断不同。
在读者角度,怎样的文化市场才是好的市场呢?当然是,好书层出不穷。
在作者角度,怎样的文化市场才是好的市场呢?创作可以得到鼓励,有展示的契机,有可观的收益。
我们先看这两角度,实际上,可以说是相通的,你写得好,读者自然买单,收益自然高。好作品收益高,作者自然会尽量去写好作品。如此循环。
但这里面有个问题,那就是“展示的契机”。作品再好,也要看到才有收益,那么,就有了平台,平台作为连接读者和作者的链接,起到了提供展示机会的作用。那么,平台的运营等都是需要费用的(肯定不是无偿的),这是肯定的,那么从何来呢?当然是和参与的作者进行分成,有点像你租我的房子做店铺,你得交租金吧,起码。
那么问题来了,平台多种多样,实际上文学的平台自古以来就很多样,报刊、杂质、网络专栏等等,看看这些平台的运营,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结起来,无非这么几种。
1.你写东西,我帮你发表等,我们分收益;
2.我雇你写东西,发你工资,当然啦,东西收益归我们;
3.我请你写东西,给你费用,你要带动我的热度。
但是,这是基础的关系,也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即便平台多要点分成,作者虽然也会有怨言(毕竟收入变少了嘛),但也不是不能理解。
而如今,阅文的合同实际上是第四种关系:4.你写东西,我帮你发表,但东西收益和东西都归我们,而因为我不是雇你的,所以工资肯定是没有的,当然我可以发发慈悲分你点小钱(比喻一下)。
这乍一听很离谱啊,对吧,咋感觉像打发叫花子啊。
但是从价值判断差异看,就不难理解。平台是可以和作者和读者共赢的,但是资本不行。
在平台(特指资本为主导)的角度,怎样的文化市场才是好的市场呢?能赚钱的才是好的市场,能带动自己运营的其他产业的收益的才是好的市场。
但是,有一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好作品自然能赚钱,但不是好作品也能赚钱,好作品需要时间和资金打磨,而垃圾作品不需要。一个基本零成本,稳定收益,一个成本较高,收益不定(读者不一定会发现和喜欢上好作品,这是正常的)。
那作为金钱机器的资本当然会选择赚钱的东西,至于这样做会不会毁掉一个市场,会不会对该产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因为钱赚到了,自己的其他重视的产业有资金可以流转了,而作为互联网这样瞬息万变的地方,再烂的摊子也会有人不得不接盘。
即便退一步说,无人接盘,产业烂在手里也不是问题,有句话说的还是有道理的,“久入鲍鱼之肆而不闻其臭”,也就是普通人口中的“垃圾吃多了,好点的垃圾就是美味”。无论文化产业多烂,如果只能吃我做的,读者也不得不接受。
而这样的事情,这些年也不是第一见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新鲜的事情,只不过,以前做得模糊,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今摆在台面上,撑开你眼皮,让你认清事实罢了。
所以,就价值判断而言,在资本的角度,当然是金钱至上,而现在流量能带来大量金钱收益。而读者和大部分作者,是作品至上,仅此而已。
这样的差异,在很多领域都一样,比如上期说的明星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新生代明星被各种诟病(当然不是全部),最常见的说法就是“只靠颜值,演技差”等等。
为什么呢?因为明星的实力在观众看来自然是最重要的,但在粉丝看来不是最最重要的。而产生收益的又恰恰是粉丝,而不是观众,所以旗下流量明星的实力自然不是首要培养目标了。
平台孵化和竞争
在这次的事件中,有不少神奇的说法,村正就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谈谈对这些说法的看法吧。
有个有趣的说法就是,平台造就了网文的繁荣。
Hummm,这个说法只能说很有趣,因为,换个角度,这样逻辑去推,是不是工厂造就了工人的“繁荣”?学校造就了教育资源的“繁荣”?显然很不合理嘛。
乍一看,这个说法没问题啊,没平台,哪来的网文被知晓。但是,即便如此,反向推,造就繁荣的依旧是网文作者,而不是平台,创造财富的依旧是人本身,而不是载体。
没有平台,网文依旧可以繁荣,只是这个时间要长久得多,路途要坎坷得多。
回想互联网时代前,文学繁荣过吗?繁荣过。音乐繁荣过吗?繁荣过。社交媒介繁荣过吗?繁荣过。
那时候,有所谓的网络平台吗?没有。
有的是报刊、书籍出版,有的是歌剧院,有的是书信传递,而这些媒介有说是自己造就和创造了自己领域的全部吗?可能没有。
虽然,不可否认,所谓“霸王条款”在这些时候,这些领域都曾出现,但谁也没自大到,去否认真正创造繁荣的创造者的功勋。
土壤能孕育所有的东西,即便是腐臭的土壤也能孕育(不过只能孕育恶心的东西罢了),说到头,要开花,土壤不可或缺,但开出来的花,也是花本身的东西,而不是土壤在开花。
这就是区别所在。
而另一种说法是,IP的价值被不断突出,曾经在自己平台发文火了的作家,带着自己的IP被其他公司高价买走了,或是自己发展了。
这也是很有趣的说法,因为,优秀IP被开发是必然的事情,既然作为平台本身没有抓住机会,辅助和发展有利的IP,作家自然不会和你合作。别人高价收走你手头的人,你为何不能珍惜,高价收回呢?价格的竞争也是市场不可避免的一环,你不愿花钱花精力,自然得不到IP和收益。
平台,始终只有发表和推广的功效,想要IP周边的全部收益,首先得自己做好相关的产业引导和开发,而不是死揪着作者,说你在我这发迹,你就是我的人。那马云现在成为这个等级的企业家,他旗下的所有企业就都应归浙江省政府所有?只因为他是浙江人,阿里是在浙江发迹的?
有付出,不一定有回报,但唯有有付出,才能有回报,有多少付出,才至少有多少回报。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天上掉彩蛋终究是极少数。
这对个人适用,对企业和组织等都是适用的。
关于阅文事件的反思
这次阅文事件中,很多言论,抨击腾讯“吃人”,等等。但是,我觉得没必要这样反应,因为这样的事情不是说天理之外,这是一个由资本引导的必然结果,是能预见的情况,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几百年前,更夸张的事情比比皆是。
而我的意思也不是说,发声是错误的,只是即便“阅文事件”引起“众怒”,也不是真正的爆发点。这可能是个开始,而不是终点。而即便,如今我们呼声再大,也不过是受过伤的圈子和如今的作家群体在呼喊罢了。
呼声自然不能停止,但理性仍是可贵的东西。
爆发的时候还未到来。
至于阅文合同本身,就我浅显的法律知识来看,也不能说不合法,因为“是合同嘛,你不同意可以不签”这样的说法会使其变得合法。
但是,
第一:市场环境会迫使大批作者不得不签,签不签实际上不是作者个人能左右的意愿,而是市场和生存需求等;
第二:“合法”从来都不是一个绝对的词汇(当然,“违法”是绝对的,我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律虽然已经很出色了,但是在法律的历史上看,依旧是年轻的现代法律,还需要完善和调整,很多法律的漏洞会被逐渐填补。
打个极端点的比方,在战争年代,杀人这种事有谁说过违法吗?但现在是和平年代,法律已经规定其为违法行为(特殊情况除外),那它现在就是“不合法”的。所以,“合法”这样的词汇,从来不是和“合理”对等的,只是法律在不断发展,“合法”在不断去试图和“合理”对等罢了。
总而言之,阅文事件是个可以预见的灾难(不知道这样描述合不合理),是一次可以维权和推动法律完善的机会,同样的也是一次警钟,是市场和资本在展示其力量的众多缩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