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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随笔:如何证明自己无罪

2023-08-09 09:10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关于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随笔如何证明自己无罪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之处在于都需要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必须就其所主张的诉求能够成立举证,否则应当作出对负有举证义务者不利的结果。但二者又存在根本之别,即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会分配举证责任,比如借款人称自己偿还了借款,法院通常需要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时就分配了举证责任给被告。

而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要就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加重量刑情节的事实成立提供证据。而且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简言之,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证据不需要被告人举证,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当然,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犯罪且有证据的,也要积极举证,比如在案发时,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在案发现场,即存在不在场证明,此种情形下就要依法提交,以能更有充足的理由出罪。

对于公诉机关所述证据虽非案件事实,但从形式上又符合常理的,如何应对?

比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从资金往来审查,能够确定开票方与受票方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形,由此公诉机关得出被告人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时,除了辩解之外,被告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发生资金回流的合理原因,并提供证据证实。比如,开具发票行为并非纯属虚开,而属于代开,没有骗税目的也未造成税款损失。此时就需要被告人提供自己有真实的交易往来,即有实际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合同、支付给第三方资金、第三方无法开票而由开票方开票等证据。

当然,这种证据并不必然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只要该种证据达到能够排除公诉人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唯一可能性的程度。也就是说,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仍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在物流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极易发生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通常而言,物流企业在开展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实际承运人、客户之间发生三角关系,即客户委托物流企业承运,但物流企业承运过程中发现运力不足,为此找寻实际的承运人(通常为个人),但是个人又无法开具发票。为此,就可能出现由第三方企业代为开票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实际的货运行为确实发生,物流企业也确实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而在第三方企业给物流企业开票时,物流企业就会向第三方企业支付资金,此时就会发生资金回流。

对于这种情况,不仅仅在物流企业,废旧钢铁回收等经营行为中也时常涉及。在此种情况下,面对极为不利的指控事实,被告人就应当就存在实际经营行为、确实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等举证。

辩护律师在此提醒,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保留相应的交易记录,包括支付资金时尽量不要通过现金交易方式,合作时最好签署相应合同,保留承运单据等。

刑事诉讼追求事实,但该事实并非完全复原的客观事实,而是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无证据就无法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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