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广强律所黄坚明主任办案札记之四:从量刑视角谈涉毒重案之辩护

2023-02-16 07:20 作者:广强毒辩黄坚明律师  | 我要投稿

广强律所黄坚明主任办案札记之四从量刑视角谈涉毒重案之辩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多名小年轻涉毒被抓,一审判决对此案进行重判。经反复思考,我们坚持此案不存在无罪辩护空间,但量刑视角分析,此案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从其中的从犯李四涉毒一案进行量刑实质性分析,我们发现此案存在如下有利情节。具体如下:

其一,直接联系涉毒上家之人朱某的是张三,而非李四;

其二,直接参与商议运费金额商议之人是张三及王五,且经两人反复商议之后,涉案毒品上家朱某大幅度提供运费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王五两人在此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大于李四的地位和作用,正所谓贡献大刑责重;反之,贡献小刑责轻,这无疑是基本的生活常理;

其三,直接从涉案毒品上家处接收运费之人是张三,而非李四,简而言之,谁收钱,谁碰毒,谁的刑责重,反之则刑责小;

其四,雇请在案从犯李四、陈六参与其中之人是张三、王五,而非李四、王五及陈六三人均是从犯,据此李四的刑期与王五或陈六刑期一致的做法不妥,单单陈六与李四刑期没有区别的做法也不妥;

其五,在先出发之人是张三、王五及陈六三人,而李四最后参与其中则是铁的事实,这侧面证实李四罪责最轻;

其六,达到某省某县后,参与密谋涉毒犯罪活动,参与运毒方案制定及实施之人是张三、王五及陈六三人,而李四则根本就没有参与其中,这侧面证实李四的罪责应最轻;

其七,本案确实存在张三、李四两人曾一起与涉案运毒者赵七一起碰头,并搭乘涉案毒品上家赵七的情况,但整个接收涉案毒品的核心涉毒行为全系张三独立所为,在此环节当中李四涉案行为纯属单纯陪伴行为的客观事实,本案单凭李四从未实质性控制、支配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在此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最小,其罪责也应是最小;

其八,本案确实存在李四将其涉案手机借给张三使用的情况,但此事实恰好反证张三蓄意利用及蒙骗李四,张三在运毒过程中借李四手机号码联系涉案毒品上家赵七是客观事实,但此事实恰好反证其案发前就谋划好将潜在罪责推卸到李四身上,这恰好反证此案无法排除李四被张三等人利用、蒙骗而卷入涉毒的合理怀疑,这恰好反证李四事前主观上不明知或明知程度不深是客观事实;

其九,张三直接联系涉案毒品上家朱某及赵某,直接目睹赵某携毒上车所涉及的藏毒物品包装明显异常,这直接证实张三主观上确切明知,而李四全案不联系、不接洽、不经手、不碰触、不负责涉毒上家运毒事宜的客观事实,特别是其从未碰触过或目睹过涉案毒品内外包装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主观上不明知,或明知程度存疑,或者是明知程度不深,这再度证实其罪责应最轻;

其十,出发前往某省之前就确切明知前往某省某地替他人运毒之人是张三、王五,而李四本人则是案发前、运毒之中及到达某省某县之时,均不存在其主观上确切明知的客观事实,本案从上述的、张三与王五两人直接参与洽谈大额毒品运费的客观事实,而李四及陈六没有参与其中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其十一,案发前王五曾前往某国处置其他涉毒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可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应是明知的,而李四从未出国,从未有涉毒案底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主观上系不明知,起码其明知程度存疑;

其十二,李四全程与涉案毒品上家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李四全程不碰触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李四全程没有参与接收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李四全程没有组织任何一项核心涉毒行为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在此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最小,对应的刑责应轻。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一审判决对李四判处的刑罚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广强律所黄坚明主任办案札记之四:从量刑视角谈涉毒重案之辩护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