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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企说法|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2023-07-21 11:54 作者:维企律所  |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详细阐述了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权利与义务。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概括与阐释。



维企律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法律第51和5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律赋予的权利,例如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等。同时,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履行法律效力已经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以及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55至57条以及第59条法条,主要涉及共同诉讼和第三人的情形。所谓共同诉讼系指,如当事人有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二人以上,且有共同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

在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帮其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由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并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至于第三人,情况稍微复杂,他们可以在诉讼中以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形式参与诉讼,本文后面用专门一段讨论。

诉讼法第60和61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拥有诉讼代理人资格: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


维企律所:诉讼参加人


诉讼法第62至65条对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做出相关规定,即,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后,代理人身份方得以确认。如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被解除,当事人需要书面告知法院。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与该案有关材料。在离婚案件中,除非当事人无表达能力,否则需要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下面说说相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依据法条可有如下几种情况:

如果第三人对某个已经在诉讼中的事物或权益认为其享有法律权益,他们可以独立地向法院提出诉讼。

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即使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也可能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例如,如果一个房地产纠纷的处理结果或影响第三人利益,那么第三人可以申请加入诉讼。

如果第三人被判决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例如,如果第三人被判决要赔偿当事人,那么他就有权上诉。


维企律所: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能参加诉讼,但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错误的,且损害其民事权益,本诉讼法赋权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做出该判决、裁定或发出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法院审理后发现其诉讼请求成立,应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或发出的调解书;如其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此外,还有广泛讨论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在法律行为中参与其中,但并无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的人。他们对于法律行为的结果有利益关系,但如果法律行为有问题,他们不能自己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比如,假设甲乙两个人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乙要把他的一块地卖给甲,但是这块地实际上是乙从丙那里租来的。乙是土地的使用者,但丙是土地的所有者。在这个情况下,丙就是这个合同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乙将这块土地转让给甲,丙有知情权。如乙和甲之间的合同出现问题,比如乙未能如期把地转给甲,甲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丙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他并不是乙和甲合同的一方,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丙的权益不受保护。如果甲知道这块地实际上属于丙,但还是执意和乙签订了合同并付款,那么丙可以向甲追回这块地。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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