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简析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一类民事纠纷,但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诸多特点,下面律师主要对两个要点进行梳理:
一、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确立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需达成法律上所说的“借款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意是需要依据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其他形式。同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只有完成了借款的交付,才会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
对于最常见的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通常双方会约定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本金、借期、利息等主要内容,但是法律并未限制借款合同的具体形式。
从司法实务来看,最常见的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以及通过微信等新型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借款合议。而钱款的交付则一般有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形式。
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即为:借款合意和款项的交付,相关案件的审理基本也都是围绕这两点展开。
二、欠付总额的结算
自然人之间确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需要对双方已经发生的款项往来进行结算,区分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或是其他无关款项,并且在计算欠付的款项时需要考虑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主张权利所付出的成本。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可以约定利息的,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那就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利息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四倍。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会将原来的本息进行结算,之后按照新的总额出具借款凭证并计算利息,那在此情况下,若前期利息计算合法,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若有超过部分的利息,就不应当计算入后期借款本金。那无论如何计息,借款人在借期内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都不得超过以原始本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期利息和原始本金之和。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出借款项中存在出借时即扣除利息的情况(俗称“砍头息”),那该部分利息应当在本金中进行扣除。
对于有约定利息的,若双方对于本息支付时间和性质没有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的款项,应首先冲抵利息,超过部分再抵充本金。若双方在借贷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款项,那这些款项的总额不得超过利息的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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