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论的遗产》第一章 康德与哲学革命:②从自由到自律
从自由到自律
从自发性到自律
在第一批判中,康德对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物自体做出了区分,我们只能接触到现象世界,而试图去掌握本体世界只会导向康德所称的先验幻想。那么这一区分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既然传统形而上学用纯粹理性去把握本体世界的尝试是必然失败的,那么存在于本体后的秩序中的价值以及道德也是我们无法触及的,那么我们该以何种方式处置道德观念呢?是成为道德上的虚无主义者,还是将道德与凡俗的偶然欲望相联系起来?
康德认为要回到道德观念的问题,就必须要先遵循实践的必要性,而要遵循实践的必要性,就先必须假设我们是自由的。在理论领域中,当我们思考规范性标准时,我们必然是自由的。而在实践领域中,由于我们是作为一个物理的具体存在者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我们是必然受到外在于我们的例如物理与化学规律的自然律所决定。但是我们在由自然律决定的同时,我们也是作为一个行动的存在者存在于这个世界上,而作为一个行动的存在者,我们必然遵循规范性原则。由于康德的第一批判,我们可以得出规范性原则是独立于事实性或者经验法则的;其次,规范性原则是自发性的,是我们自己选择并施加于我们身上的。因此我们必须认为自己是自由的,康德将其称为先验自由。这种自由是无法通过建构推理形式进行证明的,但是由于我们自身作为行动存在者以及进行实践的根据,我们必须要对自由持有一个必要的信仰。
从自由到自律
在从行动者概念中得出先验自由之后,康德从中又得出了一个不同于一般的结论。在做出行动之前,我们都需要对应当做什么的观念进行考量,以此来找寻一个一般的行为准则标准,这样我们就能根据这个标准在多种准则之中进行选择了。而在对一般行为准则标准的找寻中就形成了主观准则以及实践准则/命令。命令分为两种,一种是假言命令,一种是绝对命令。假言命令是以欲望为条件的,假言命令的权威来自两方:一方为理性,如果不遵循命令,那么则是不符合理性的;另一方则是有条件的命令,如果要做成什么事,就必须遵循该命令。
假言命令是符合先验自由的,它是有条件的,行动者是出于自身的欲望或者偏好去采纳该命令并遵循其原则去行动,而行动者的欲望或偏好则是假言命令的条件。
而绝对命令与假言命令则是相反的,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是一种普遍法则,独立于所有理性行动者的自身意愿或者欲望,并对其进行约束,而理性行动者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规范性准则,都必须要要符合绝对命令。但是如此看来,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并不符合先验自由,因为主体并非是出自自身的目的而去遵循绝对命令,而是被强制地施加规范。
因此我们需要将绝对命令与先验自由相联系,以此来贯彻先验自由本身。康德将绝对命令看作是一种召唤,并非是它强制地施加在我们身上,而是我们主动地去选择它,并将其施加在我们自己身上来约束自身。而义务道德也是一种绝对命令,面对义务道德,主体会面对两种张力,一种是自身的欲望,另一种则是义务的必然性,而唯有拥有先验自由,才能够经验到这两种张力的对立,并主动遵循义务道德,使其约束自身。而这里实际上是先验自由导向了一种自律。
综上,绝对命令看似是一种非我们所设立的,施加在我们身上的外力,但实际上我们必须将绝对命令看作是意志所设立,并忠于的法则,以此才能使得无条件的绝对命令符合先验自由。
从自律到道德原则
康德先验自由相关的结论导致了一个问题,即既然实践法则是形式化的抽象原则,那我们是如何遵循这种抽象原则而做出具象的行动的呢?康德认为要回到这个问题,就需要先回到一个有关于行动者本身的东西,即“尊严”。尊严是一种机能,这种机能将人本身视为目的,而非手段,这种机能是使得人具有绝对价值,而尊严,这种绝对价值这使得道德责任得以具体化,但是至于如何具体化,康德的描述仍然是模糊的。
康德的“尊严”构建了一个于基督教或者世俗完全不同的道德秩序图景,不存在一个既定了的道德秩序决定什么是善或者完满,只存在一个目的王国,其中的每个人自行立法并遵循所立的原则,而每个人对原则设立的联结则形成了共同体的道德秩序,但这种道德秩序在共同体中并非是实体化的。
康德将其的道德世界划分为两个领域,一个为社会/政治无条件的要求构成的,另一个则为我们施加到自身的美德与责任,这种美德责任是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责任的。其次,康德的社会世界依赖于政治上的两个区分,一个为简单的自由选择,另一个为自由意志。简单的自由选择则是自己设定私人的目的,斌采取有效的能实现目的的手段的选择;而自由意志则是克服自身意愿,自己设立法则并忠于其的意志。在社会秩序的视角下,只有自由选择,而看不到社会中个体的行为是出于自身偏好还是自身目的,因此社会秩序所能希望的最高的层次只能是在公法之下个体们自由选择之间形成的和谐,而非由所有道德个体所组成的共同体。
在此区分之下,康德拒斥了社会秩序,而倡导一种基于自由的开明政治-社会体系,这一体系使得所有具有不同自由选择的行动者们在遵循普遍原则的同时也能共存于共同体之中,但这一体系并非是在倡导共同体秩序应该基于确保个体的私人欲望的假言义务,而是将法治本身视为目的,共同体的成员出于义务去遵循法令,去实践正确的事。
最后,在此说明一下康德美德观念的两个注意点。第一点,康德的美德特质与人格/性格特质无关,而是对基督教的美德的世俗以及彻底化,认为个体只有一个意向,即遵循普遍的道德实践的原则,去进行实践,并对过去的道德取向进行改变。第二点,为了合乎美德,就要推进两个正确的目的,一个为追求自己的道德完善,另一个为推进他人的幸福。但是这两个目的的提出是不符合康德的先验自由的,因为美德义务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命令,我们应是出于自身目的而去遵循它,而非出于某些特殊的私人偏好的目的。康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康德认为这两个目的是与无条件的美德义务相关的,为了要合乎美德,去履行责任,就先需要清楚人格中障碍,而这两个目的的达成就能做到这一点,从而使我们合乎美德。
自律,宗教与伦理联邦
康德哲学引起了一个巨大的争议,康德的先验框架取消了上帝以及上帝实存的概念,使上帝成为了一种先验幻相,而康德的先验自由则切断了道德与宗教的关系。那么就导向了一个问题,即宗教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康德认为对于这一难题的回答是与其道德哲学中的问题相关的,而这些问题是康德难以回答的,比如说为了义务去行动对于个人以及社会秩序是否有利呢?或者对道德的兴趣/动机是什么?
下文将主要回答后一个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探究康德所做出的一个声明:道德法则是一个理性的事实。这一声明是一个典型的康德悖论,它认为首先是理性行动者意识到法则,并进行立法来约束自身,法则是从立法活动中派生出来的;但同时法则也是先于行动者的,先于立法活动的。而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这种悖论来自于康德对行动者的要求,康德认为行动者要出于某个目的,而将原则施加到自己身上,然而施加原则的理由是先于自身的,那么为了使原则对自身具有约束力,就必须认为原则是自己加之于自己的。因此道德法则在原则上是不可否定的,但是在理论上是不可证明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能回答关于道德的兴趣问题。康德认为不存在对于道德的兴趣,我们作为道德行动者,是受到道德义务的呼唤,而兴趣是在我们去遵循道德义务之后的衍生品。
但是行动者并非总能去接受道德义务的召唤的,因为行动者即使理性的,但是同时是肉身的,因此人会不可避免去寻求自身的幸福,因而行动者就会面临一个两难情境,一方面要舍弃自身的幸福去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又要在生活中追求幸福。这一两难境地在《纯粹实践批判》中得到了解答,在此康德提出了至善的概念,认为我们应该追求至善,从而实现美德与幸福的统一。而要实现至善,则需要先做两个悬设,一个为灵魂不朽,另一个为上帝存在。需要灵魂不朽是因为至善实现需要时间,而需要上帝的存在,是因为需要上帝来给合乎美德的人分配幸福。为了承担对无条件道德义务的承诺,我们先必须承诺两个悬设,只有先有了这两个悬设,才能支撑与解释一开始的对道德义务的先天承诺。
如本节一开始所说,康德哲学的一大争议就是切割了宗教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逆转。宗教认为义务是上帝的诫命,认为人只有借助上帝的帮助才能对自身的道德进行改变。而康德却相反,认为行动者依靠自由选择与自由意志遵循道德法则并忠于其行动,从而改变自己的道德方向。
但是康德该从先验自由的层面来解释道德上的恶呢?康德认为人的行为有两个来源,一个为理性的事实即道德义务,而另一个则是各种刺激。各种刺激来自肉身性本性,出于自爱对生命的规划,而当这种对自己生命的规划取代了道德义务对自身的要求,从而使得动机与自身的利益相关,从而导向了恶。
那么该如何去倡导人们去做正确的事呢?康德认为要让人们去做正确的事需要一种伦理联邦的理念,在伦理联邦中可以自由进入,自由维持,而行动者是出于道德义务而进入并维持伦理联邦的,这种伦理联邦表现为上帝所统治的共同体,人类在其中所履行的个体义务就相当于上帝的内容,一个表现为先验自由,另一个表现为道德宗教,而两者的目的都是辨识我们的根本恶,并试图改善我们的表现,以合乎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