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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有上市机会公司股权,可约定没成功上市作为公司回购股份条件

2022-09-26 22:41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宋某】诉称:2016年1月15日宋某某国者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附加担保协议》,约定宋某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国者公司持有的某途欧公司25000股的股权。宋某于当日支付了认购款,某途欧公司出具了持股证明,但未办理变更登记

2016年12月20日,宋某与某国者公司签署《股权及担保协议》,约定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前某途欧公司不能在中国合法的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上市)或以资产重组方式实现证券化,宋某可选择以1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某途欧公司的份额全部转让给某国者公司。某途欧公司在2017年12月31未能在中国合法的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上市)或以资产重组方式实现证券化,宋某要求某国者公司履行受让股份份额并支付10万元,但是某国者公司拖延至今未予解决。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国者公司受让宋某持有的某国者欧途欧(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途欧公司)份额并支付转让款10万元人民币。2.判令某国者公司支付宋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期间,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某国者公司未作答辩。

【人民法院查明】:某途欧公司2015年5月8日备案章程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某国者公司认缴出资250万元

2016年1月15日,宋某与某国者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宋某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国者公司持有的某途欧公司2.5万股的股权。

同日,某途欧公司出具持股证明,某国者公司为宋某出具《附加担保协议》,承诺若某途欧公司两年内未在新三板上市,宋某可选择继续持股或由某国者公司退还所认购的全额资金

次日,宋某通过其妻陈香分两笔向某国者公司转款10万元。

2016年12月20日,宋某与某国者公司签署《股权及担保协议》,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及《附加担保协议》解除,并约定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前某途欧公司不能在中国合法的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上市)或以资产重组方式实现证券化,宋某可选择继续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份额,也可以选择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份额全部转让给某国者公司,某国者公司必须受让该份额,不得拒绝

庭审中,宋某表示,其向某国者公司主张退款,因某国者公司员工大量离职无法联系工作人员,未能与某国者公司取得联系。

 

【人民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及《附加担保协议》虽经双方约定解除,但宋某与某国者公司签订的《股权及担保协议》,系对原约定事项的变更上述约定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有效。依据《股权及担保协议》的约定,某途欧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未能在中国合法的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上市)或以资产重组方式实现证券化,宋某有权选择继续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份额,也可以选择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份额全部转让给某国者公司。现某途欧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没有在2017年12月31日完成上市或以资产重组方式实现证券化,宋某有权要求某国者公司受让相关股权份额,并支付对价。鉴于诉讼前宋某未能有效向某国者公司主张转让股权份额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其要求某国者公司支付此前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某国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原告宋某2.5万股某国者欧途欧(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份额,并退还原告宋某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某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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