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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22上教师资格证考试新变化!

2022-02-17 16:00 作者:对啊网  | 我要投稿


哈喽,大家好~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已开始正式实施

作为教资综合素质的重要考点

有很大概率会被考察到

今天林林就来详细的跟大家说说新增考点



01

《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72条增至132条

※重要的新增法条: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网络保护

第六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政府保护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0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7条调整为68条


※重要的法条变化、修订:

总则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 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小贴士:

大家在复习法律法规这部分的内容时,不用去死记硬背每一则法条的内容,考试时也不会让你默写,在选择题中能够选择出正确的选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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