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彩妆进口清报关报检注意事项
化妆品与玩具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其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来进行界定。
单纯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用于玩具涂饰的产品并非化妆品,应当按照玩具或者其他产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者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3~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儿童彩妆是适用于3岁以上12岁以下儿童群体使用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因此,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与成人相比,12岁(含)以下的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来物质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损害。按照一般玩具产品标准生产出来的“口红玩具”“腮红玩具”等产品中可能含有不适宜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包括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着色剂等,如果给儿童使用,可能会刺激儿童的皮肤。此外,这类“彩妆玩具”可能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如铅超标。过量铅被吸收后可损害身体多个系统,如影响儿童智力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