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实习生受伤属于工伤么?离职后查出尘肺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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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1、如果承包人有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也要承担一定的替代责任。
2、离职后查出尘肺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临时工查出职业病找最后一家公司
3、暑假实习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有劳务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但那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受到损害,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便处于实习期那也属于劳动关系
5、居家工作受伤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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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承包和分包的问题
二、离职后查出尘肺病怎么办
三、临时工问题
四、实习生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五、居家工作生病属不属于工伤
一、承包和分包的问题
1、案例
张三承包了一个工程,然后转包给李四,李四又分包给王五(没有用工资质),王五找了一些农民工,这些农民兄弟吸入大量的粉尘得了尘肺病,王五跑路了该找谁?
2、解答
李四承担责任。他承担的不是劳动责任,他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这种用工主体责任不是说李四和农民工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所以如果农民工出现了工伤,李四就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在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不管王五是不是跑路,李四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参考法律
《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二》
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同样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人,那承包人就和他招遇的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发包人跟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承包人有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那也要承担一定的替代责任。
二、离职后查出尘肺病怎么办
1、案例
王五在煤矿公司从事采矿工作,干了五年合同到期后身体不舒服,便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当时也没有做离职体检,结果离职一年后查出尘肺病,王五到煤矿公司要求申报工伤。但公司说都离职了,你无权再享受工伤待遇了。
2、解答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王五的尘肺病与长期从事采矿作业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煤矿工司肯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参考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临时工问题
1、案例
有很多农民工朋友在煤矿是打零工的,去了好多个煤矿,最后得尘肺病。找煤矿,煤矿说你凭什么说这个病是在我们煤矿得的呢
2、农民工该怎么办?
找最后一家就可以了,因为按照规定,上工之前都要做入职体检,既然煤矿没有让你做入职体检,那煤矿就证明不了你在入职时就患尘肺病,所以当然应该由最后一家煤矿承担责任。
四、实习生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1、案例
李四暑假在火锅店勤工俭学,客人张三特别挑剔说咸菜太咸,李四上去解释,结果张三直接拿着火锅朝李四头上浇了上去,李四受了重伤。张三家又特别穷,赔不起钱,李四可以找火锅店主张工伤吗?
2、分析
主要火锅店有没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①如果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如果这个实习是为了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者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这其实是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②如果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名为实习,但其实是实有劳动关系的除外。
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①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一种关系,因为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是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调整的。
②劳务关系是依据双方的约定,因为双方还是平等的,所以劳务关系是由民法典来调整。
4、解答
在这个案件中,李四他其实和火锅店只有一种劳务关系,平等主体劳务关系,所以他没法去找火锅店的老板主张工伤赔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那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受到损害,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关键看火锅店有没有过错如果火锅店没有过错,那就只能找张三了。
5、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便处于实习期那也属于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3期)
【裁判摘要】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五、居家工作生病属不属于工伤
此种工作模式下受伤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案例
窦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员工,工种为销售业务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公司要求窦某以在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从2021年2月14日至事发当日,窦某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2021年3月13日下午5:05,窦某向客户网上介绍公司情况,下午5:22左右,窦某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窦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书。
分析
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来看,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窦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病发时窦某仍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