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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基层管理法律知识(11-20)

2023-03-27 19:41 作者:橙子小课程  | 我要投稿

11.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审批吗?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大棚、温室、圈舍、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为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置、管理看护房等必要的辅助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国家要求强化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土地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还应当落实占补平衡。

 12.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有哪些?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规定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而采取的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进行科学的土地分类,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对土地分类进行细化。其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土地用途,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在国家建立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后,详细规划要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最后,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管制制度,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手段。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措施如下: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13.什么是建设用地管理?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管理就是各级政府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以及各种管理措施的总和。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实行审批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永久基本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14.实际建设用地范围和批准用地范围不符应如何处置?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若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实际建设用地范围中存在未经批准用地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标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5. 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建设用地应如何处理?

        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且要符合《指导意见》列明的具体情形。已经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要逐步有序退出;已经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要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例如,广东等省出台的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力法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作出了具体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建设用地具体政策适用还需要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16.建设占用未利用地应当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依法划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地理、后备资源、生态功能等状况有很大地区差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要求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例如,《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由本省审批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不满一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不满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建设占用未利用地具体手续需要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7.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履行什么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可以申请。例如,施工人员需要临时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便道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取土场地质勘查过程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等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成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能使用临时用地。

        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临时用地需要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应在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18.什么情形下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其中,第四十五条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六种情形: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是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同时对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其中,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范围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19.征收土地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主要八个步骤: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二是预公告发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了解和掌握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大容。五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修改。六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七是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八是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

 20.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应当如何履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如何应用?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对拟征收土地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评估的目的是有效规避、预防和控制可能立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必须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方可申请审批和实施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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