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野茶茶与浪漫豹女事件法律分析
在讨论这一事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陪玩店的法律主体资格为何,陪玩店在现实中一般因规模较小为个体工商户,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不排除以合伙企业等其他形式进行设立。 一、劳动纠纷问题 1.劳动关系认定及合同签订问题 首先无论陪玩店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都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是如果陪玩店未进行营业执照的申请或公司企业的设立,则本事件中的关系将变为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 虽然不知道双方是否曾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陪玩店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基本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第一陪玩店的规章制度适用于陪玩,第二陪玩接受陪玩店的劳动管理,第三陪玩所提供的劳动属于陪玩店的业务组成部分。 在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那么自然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在本事件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很可能未满一个月,因此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难以适用双倍工资。 2.拖欠工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事件中是否构成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显然本事件中双方约定的其中一项是陪玩退店时立即结清工资,那么事件的重心在于如何认定退店。 前期的讨要工资并不能视为退店的意思表示,那么应当认定陪玩明确表示退店以及用退群删除好友的行为默示退店时才构成退店,而本事件中陪玩在退店以后陪玩店方就将工资打给了陪玩,无法认定为未及时支付报酬。但是根据双方表述工资并未足额发放,构成未足额发放工资。 第二个问题在于退店后陪玩店打款不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那么退店前陪玩多次要求发放工资而遭到陪玩店的无视,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日常工资的未及时发放。这需要明确双方的合同约定中工资发放的时间约定,倘若并未作出约定,那么一般应当按照月结或者陪玩行业内的一般惯例来发放工资。其次,倘若陪玩要求陪玩店发放工资,而陪玩店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日期节点,超过日期节点后未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未及时发放工资。但是需指出的是倘若承诺某日上午发放工资但是当日下午或晚上才发放,在法律上难以认定为未及时发放。 综上而言,本事件中双方的工资纠纷至少为未足额发放工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陪玩可以向陪玩店索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隐私泄漏纠纷 本事件中陪玩店的女店长泄漏了陪玩的个人隐私信息,首先泄漏个人的隐私信息不构成刑事犯罪,除非有人利用其泄漏的隐私信息构成了犯罪,也就是有人利用隐私信息上门对陪玩造成了伤害(至少达到轻伤)。 但是泄漏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倘若有人利用散布的隐私信息大量电话骚扰陪玩或是寄送花圈等行为,可能构成本条中的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认为侵犯个人隐私是很严重的侵权行为,只是民事诉讼不足以使对方得到足够的教训,无非就是得到轻飘飘的道歉或赔一些钱,让对方被行政拘留以后开不出无违法犯罪记录才是最重要的!而且报警要求处理对方和民事诉讼并不矛盾,可以双管齐下。 第二是侵犯个人隐私的民事赔偿问题,一般而言至少可以要求对方停止损害和赔礼道歉,至于赔偿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仅就侵权损害而言,也比较难认定造成的损害结果,即侵犯个人隐私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严重精神损害在本事件中也较难以认定。 综上而言,如果陪玩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民事诉讼是很好的解决方式,但是经济赔偿是极其有限的,如果陪玩想要较高的经济赔偿,可以与对方协商不报警处理,陪玩店的女店长也可以因此避免被行政拘留。 最后的最后,笔者并非任何一方的粉丝,仅对本事件做法律分析,不做任何道德评判,因主修并非劳动法,法律分析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其实是懒得仔细研究和检索案例),有任何的缺漏或错误之处还望海涵。